世宗景明二年夏六月,祕書丞孫惠蔚上言:「臣聞國之大禮,莫崇明祀,祀之大者,莫過禘祫,所以嚴祖敬宗,追養繼孝,合享聖靈,審諦昭穆,遷毀有恒,制尊卑,有定體,誠愨著於中,百順應於外。
是以惟王創制,為建邦之典;仲尼述定,為不刊之式。
暨秦燔詩書,鴻籍泯滅。
漢氏興求,拾綴遺篆,淹中之經,孔安所得,唯有卿大夫士饋食之篇。
而天子諸侯享廟之祭、禘祫之禮盡亡。
曲臺之記,戴氏所述,然多載屍灌之義,牲獻之數,而行事之法,備物之體,蔑有具焉。
今之取證,唯有王制一簡,公羊一冊。
考此二書,以求厥旨。
自餘經傳,雖時有片記,至於取正,無可依攬。
是以兩漢淵儒、魏晉碩學,鹹據斯文,以為朝典。
然持論有深淺,及義有精浮,〔一〕故令傳記雖一,而探意乖舛。
伏惟孝文皇帝,合德乾元,應靈誕載,玄思洞微,神心暢古,禮括商周,樂宣韶濩,六籍幽而重昭,五典淪而復顯,舉二經於和中,〔二〕一姬公於洛邑。
陛下叡哲淵凝,欽明道極,應必世之期,屬功成之會,繼文垂則,實惟下武。
而祫禘二殷,國之大事;蒸嘗合享,朝之盛禮。
此先皇之所留心,聖懷以之永慕。
臣聞司宗初開,緻禮清廟,敢竭愚管,輒陳所懷。
謹案王制曰:『天子犆礿、祫禘、祫嘗、祫烝。
』鄭玄曰『天子諸侯之喪畢,合先君之主於祖廟而祭之,謂之祫。
後因以為常』,『魯禮,三年喪畢而祫於太祖,明年春禘於群廟,自爾之後,五年而再殷祭,一祫一禘』。
春秋公羊魯文二年:『八月丁卯,大事于太廟。
』傳曰:『大事者何?大祫也。
大祫者何?合祭也。
毀廟之主,陳於太祖。
未毀廟之主,皆升,合食于太祖。
五年而再殷祭。
』何休曰:『陳者,就陳列太祖前。
太祖東鄉,昭南鄉,穆北鄉,其餘孫從王父。
父曰昭,子曰穆。
』又曰:『殷,盛也,謂三年祫,五年禘。
禘所以異於祫者,功臣皆祭也。
祫猶合也,禘猶諦也,審諦無所遺失。
』察記傳之文,何、鄭祫禘之義,略可得聞。
然則三年喪畢,祫祭太祖,明年春祀,遍禘群廟。
此禮之正也,古之道也。
又案魏氏故事,魏明帝以景初三年正月崩,至五年正月,積二十五晦為大祥。
〔三〕太常孔美、博士趙怡等以為禫在二十七月,到其年四月,依禮應祫。
散騎常侍王肅、博士樂詳等以為禫在祥月,至其年二月,宜應祫祭。
雖孔王異議,六八殊制,至於喪畢之祫,明年之禘,其議一焉。
陛下永惟孝思,因心即禮,取鄭捨王,禫終此晦,來月中旬,禮應大祫。
六室神祏,升食太祖〔四〕。
明年春享,鹹禘群廟。
自茲以後,五年為常。
又古之祭法,時祫並行,天子先祫後時,諸侯先時後祫。
此於古為當,在今則煩。
且禮有升降,事有文節,通時之制,聖人弗違。
當祫之月,宜減時祭,以從要省。
然大禮久廢,群議或殊,以臣觀之,理在無怪。
何者?心制既終,二殷惟始,祫禘之正,實在於斯。
若停而闕之,唯行時祭,七聖不聞合享,百辟不睹盛事,何以宣昭令問,垂式後昆乎?皇朝同等三代,治邁終古,而令徽典缺於昔人,鴻美慚於往志,此禮所不行,情所未許。
臣學不鉤深,思無經遠,徒閱章句,蔑爾無立。
但飲澤聖時,銘恩天造,是以妄盡區區,冀有塵露。
所陳蒙允,請付禮官,集定儀注。
」
詔曰:「禮貴循古,何必改作。
且先聖久遵,綿代恒典,豈朕沖闇,所宜革之。
且禮祭之議,國之至重,先代碩儒,論或不一。
可付八坐、五省、太常、國子參定以聞。
」七月,侍中、錄尚書事、北海王詳等言:「奉旨集議,僉以為禘祫之設,前代彜典,惠蔚所陳,有允舊義。
請依前剋敬享清宮,其求省時祭,理實宜爾。
但求之解注,下逼列國,兼時奠之敬,事難輒省。
請移仲月,擇吉重聞。
」制可。
十一月壬寅,改築圓丘於伊水之陽。
乙卯,仍有事焉。
延昌四年正月,世宗崩,肅宗即位。
三月甲子,尚書令、任城王澄奏,太常卿崔亮上言:「秋七月應祫祭于太祖,今世宗宣武皇帝主雖入廟,然烝嘗時祭,猶別寢室,至於殷祫,宜存古典。
案禮,三年喪畢,祫於太祖,明年春禘於群廟。
又案杜預亦雲,卒哭而除,三年喪畢而禘。
魏武宣後以太和四年六月崩,其月既葬,除服即吉。
四時行事,而猶未禘。
王肅、韋誕並以為今除即吉,故特時祭。
至於禘祫,宜存古禮。
高堂隆亦如肅議,於是停不殷祭。
仰尋太和二十三年四月一日,高祖孝文皇帝崩,其年十月祭廟,景明二年秋七月祫於太祖,三年春禘於群廟。
亦三年乃祫。
謹準古禮及晉魏之議,并景明故事,愚謂來秋七月,祫祭應停,宜待三年終乃後祫禘。
」〔五〕詔曰:「太常援引古今,並有證據,可依請。
」
熙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