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天眼見故。
智度論反覆破之。
若有極鄰色則有十方分。
若有十方分則有見此不見彼。
又有十方分不名極塵。
若無十方分則不名為色(文)内道許可見即色塵攝。
此且取顯論可見。
實通十色。
應有可見不可見也。
若他宗大乘雖雲有見有對。
而為法處攝。
今義則不爾。
若可見者應色塵攝也。
論迹義雲。
成實破數人眼見立用識見雲。
若用根能見。
死人有根。
亦應能見。
識在耳中。
眼根何意不見耶。
而今有根無識。
根不見者。
故雲根不能見(雲雲)寶窟下卷釋經諸受根沒雲。
眼耳等六根生識領納六塵。
故雲諸受。
又此六根能容受識住。
故名為受。
此六能生識故名根。
沒者死也○(生分已謝次死起也)不受根起者。
雖有根相不能生識領納前塵故。
雲不受根○問。
若其不受亦應非根。
雲何言不受根起。
答。
成論文雲。
同性不依時皆名為根。
是就體為言。
然其實非根。
論又雲。
根童子滅非根童子在名根(雲雲)(又以五受釋諸受根起。
今略之)成實根不定品雲。
問。
眼童子及舌身可以眼見耳。
鼻在内故不可得見。
答。
死人亦有童子舌身。
而實無根。
問曰。
童子二種有。
是根非根。
死人根童子滅非根者在。
答曰。
根童子無能見者故非根等所得。
如經中說。
互根是色。
不可見有對。
若是可見則可分别此童子是根。
此童子非根○以業力故四大反而為根。
佛恐弟子謂此五根自從業生故言是色(文)五根是色者。
色等塵成四大。
四大變成五根。
故論釋雲。
恐謂五根别從業生故佛說言是色耳。
意顯色外無别根生也。
總意雲。
根非眼所見物也。
窟文言非根童子在名根者。
考論文但雲非根童子在。
而不言名根也。
今言名根者。
取義意耳。
童子隻是根異名故。
而文言非根者。
據實根也。
以受根是實五根故。
故論文雲。
死人亦有童子而實非根(雲雲)既雲實非根。
故知有相似根也。
同性不依時皆名為根者。
色相品雲。
眼根者但緣色眼識所依。
及同性不依時皆名眼根。
餘四根亦如是(文)案論意。
但是生時不起眼識時與識起時同性者亦名眼根耳。
何以此證死時之不受根耶。
此如俱舍有執受也。
答。
甚難。
然可雲成文正明受之根而識不依時也。
然以此準釋之不受根也。
謂根以四大為體故死時猶有四大故。
就體為言耳。
考實論之不受者實非根也。
成實論意不可全同勝鬘經說。
但多相似故引來耳。
論迹義雲。
死人有根者。
根無知品雲(第四卷)非根能知。
所以者何。
若根能知塵。
則可一時遍知諸塵○若眼能知。
何須待識(雲雲)根不定品雲。
死人非根童子在(具如上引)故取義意雲爾。
又是學成論人釋故。
不必全當論意。
童子者正可作瞳。
切韻雲。
音童也。
目瞳(雲雲)今通用耳。
謂眼精也。
涅槃疏十三雲。
如來說法此無定。
适緣所用。
此中明于十種。
五根即是内。
五塵即是外。
略明内外十種。
十種中一對眼明色可見餘不可見(雲雲)(此明色法)大品疏四雲。
此中分别三性。
十八界中八無記如前。
十界通三性也○三無為中三無記也(文)(如前之二為須考之)又大品疏三雲。
約六識為見聞覺知。
眼見。
耳聞。
意識餘三名覺也。
以三相用異能知世事複知出世事。
又能得三業也。
色見。
聲聞。
法意思惟前得道。
又通緣三性也。
餘三但緣無記。
但知世間法。
以香味觸但是無記。
色聲法通三性。
然此一時無分别。
分别故也。
香積以香為佛事。
豈無記耶(文)涅槃疏十一雲。
若是四谛四念處及十二入十八界。
此攝法則盡也○十八種各有分齊故名分亦名性。
各有自性。
如石有石性金有金性(文)(此中四谛攝法盡者。
如下四谛消之)
二十二根義
仁王疏中卷雲。
二十二根義如别童(文)八十餘部中應有别章之制也。
然今不得。
以為恨之(寶窟中卷明五住斷位已了其不盡者。
地持法花疏中已釋。
雲雲。
禅林雲。
法花疏者。
統略中下卷也。
而不考地持疏之。
古人錄亦不見之。
故知未渡之書也。
今雲。
别章亦爾)又雲。
二十二根者。
眼等六根。
苦樂憂喜舍五。
合為十一。
男女命三為十四。
信進念定慧五十九三無漏根未知根知根知已根為二十二(雲雲)又下卷雲。
五情根五受根男女意命。
此十四是生死根。
故成實論名往來根。
生死過患故。
菩薩先須觀之。
三無漏根入聖位非過。
不須觀之。
信等五根不斷善根亦不觀也。
是故二十二根中。
除八根但觀十四。
喜樂舍意。
此四雖通漏無漏。
是染污根本。
所以不除也(文)仁王疏雲。
二十二根不出三界(雲雲)疏中卷雲。
三界有二種。
一分段。
二變易(雲雲)又雲。
二十一根不出分段三界。
知已根在無學出分段三界。
不出者不出四住習氣三界(雲雲)四住習氣三界者。
則變易三界也。
名教抄第一
于時文明十三南呂第二天欲遂一部十五之寫功不顧惡筆于此帳書寫了。
三論宗英憲(生十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