謂依發屬助及以如眼也。
一依于根。
二根之所發。
三屬于根。
四助于根。
五如根故。
彼眼識依彼眼根。
問。
于五義中。
第一依眼之識者其義意何耶。
答。
彼有二義。
一眼中之識故名眼識。
二依眼處所與識得有。
故名眼識。
問。
第二根所發者其意如何耶。
答。
眼所發之識故名眼識。
由眼變異識必變異。
如有眼病。
損眼根故所見青色以為黃色。
問。
第三屬于眼者其意如何耶。
答。
屬眼之識故名眼識。
由識種子随逐于根而得生故。
此即生依也。
問。
第四助于根者其義如何耶。
答。
助根之識故名眼識。
由根合識有所領受。
令根損益故。
問。
第五如根其義如何耶。
答。
如眼之識故名眼識。
根識二法俱有情數。
問。
識若無自名。
依根而得名耶。
答。
識名即了别也。
六識俱了别義。
為别彼六故依根而得名也。
問。
何故随境而不得名。
唯随根得耶。
答。
互用之位。
一識緣多境故不随境也。
根雖互用位而必一定故。
雖互用位眼識必依眼根而起。
即互用故也。
問。
自許初三攝等者意如何耶。
答。
自許之言顯共許義。
彼敵者許立論自許也。
問。
若爾應言共許。
何故而言自許耶。
答。
是自字者其意深也。
若有餘過。
必為簡故。
問。
若爾自言是誰之自耶。
答。
立論者自也。
于共許因是此自者言共許耳。
問。
不言自許。
有何過失耶。
答。
或小乘雲。
有有法□□相違過。
謂極成色不離眼識而是色也。
不離眼識而非是色也。
是有主别也。
大乘立者。
存不離眼識而是色也。
小乘敵者。
存不離眼識而非是色。
今作相違雲。
真故極成色非不離眼識之色(宗)初三所攝眼所不攝故(因)猶如眼識(喻)大乘立者。
作不定雲。
彼極成色如眼識。
自許初三所攝。
眼所不攝故。
非不離眼識色耶。
為如自許他方佛色。
自許初三攝。
眼所不攝故。
彼極成色不離眼識而是色耶。
為遮如是故置自許。
問。
彼薩婆多師雲。
何不離眼識非是色等耶答。
彼敵者。
小乘薩婆多雲。
眼識緣色時眼識有似色相。
如大乘相分。
唯是非色。
心之相貌耳。
故雲不離眼識非是色也。
問。
設自許言知遮後過。
彼初三攝其意如何。
答。
謂十八界攝為六三。
則三六十八也。
問。
六三者何耶。
答。
一眼界色界眼識界。
二耳界聲界耳識界。
三鼻界香鼻識界。
四舌界味界舌識界。
五身界觸界身識界。
六意界法界意識界。
是為六三。
今言初三所攝者。
六三之中初三所攝。
言眼界者眼根也。
言色界者根所取色也。
言眼識界者。
即眼識凡其托根境而識則生故所依根。
所緣境。
所生識。
以此三法而為初三。
餘亦如是。
問。
何故十八界攝以為六三耶。
答。
六根為所依。
六塵為所緣。
六識得生。
為顯此義以為六三。
問。
言眼界者則眼根也。
何故名界耶。
答。
持義是界。
謂眼與色能持眼識。
故名眼界。
亦名色界。
問。
若爾根色以持識義名為界也。
眼識何故名為界耶。
答。
眼識界者。
不舍自相以名為界。
問。
眼識何等不舍自相耶。
答。
用能持體名為界。
隽法師如是說也。
或體能持體。
名之為界。
範法師如是說也。
或眼識之體能持自聞也。
基師如是說也。
新羅興判雲。
大乘基說是則正義也。
問。
基師意者體能持聞。
何興師判而為正說耶。
答。
眼識自體能持自聞。
相狀不失。
謂慮礙等體能持聞。
其聞不失。
故名為界也。
餘後五三界義亦爾。
問。
依于眼根而色為境。
其眼識生故。
問。
初三何故色境立不離識。
而不立根為不離識。
答。
根因識果。
因果之法定不即離。
故不立根為不離識。
問。
境因識果。
是亦可立不即不離。
何故不言耶。
答。
雖境因識果。
而境者是識之所變。
即在心中。
若為所依而持義者非心所變。
是在心外故。
根與識不即不離。
境者即識以所變故。
問。
明界義中。
興判不當也。
體能持用以為正說。
以體生用。
十二處中六識為處。
何故不爾耶。
答。
此難實爾也。
又違對法文不舍自相是識持義。
今解。
大乘基師意存二解。
一雲。
眼識自體然有任持自體之用。
即是體之持體之義。
同範師說所。
對法論雲不舍自相。
即其義。
六識自體持己自體名之為界。
六識自體無生自體之義。
故不以為處也。
此解能順樞要意。
問。
因明之法唯有同品及以異品也。
非同異。
此中都無。
若爾眼根若為同品耶。
若為異品耶。
答。
于此比量以為異品。
問。
何為等爾耶。
答。
定同異者非異宗也。
非同宗也。
唯在宗處以為同品。
唯無宗處以為異品。
爾乃根與識者非即非離因果法故。
一向不離之宗非即離處都無。
故是異品。
餘後五三準之知也。
問。
初三所根其義顯然。
言眼所不攝者。
意如何等耶。
答。
眼者眼根。
彼極成色。
眼根不攝。
能所取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