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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早已規定,禁止脅迫兒童乞讨。

    公安部也表示,看見有人脅迫兒童乞讨要報警,但問題是,我也算有豐富的被乞讨經驗,但我還真沒見過有人當場脅迫者兒童乞讨。

    所以,我覺得法律應該禁止任何兒童參與乞讨,不管他有沒有收到脅迫或者是親生父母生計所迫,凡有,兒童參與乞讨的一概違法。

    而且這不難實施,因為所有的乞讨地方都是人群聚集地或者交通繁忙路口,按理有着足夠的警力。

    隻要你立法,我相信人民群衆有足夠的覺悟和憤慨讓這個國家沒有一個兒童行乞。

    但可能真正帶着孩子乞讨的父母會認為,隻要不是被拐賣或者脅迫的兒童,我帶着自己的小孩要飯是我的權利,是種自由。

    誠然,我們也許沒有出版的自由,結社的自由,遊行的自由,但我們絕對享有行乞的自由,但那是對于成年人。

    自由也總不是絕對的,國家大型盛會時,政府形象工程前,你還是不能随意行乞的。

    其實這都是乞讨兒父母衡量了效益以後的決定,他們覺得兩人打工加起來一兩千,肯定沒有帶着小孩行乞的效益高。

    我認為他們的申張可以忽略不計,國家保障不力,但健全父母帶着自己的孩子行乞,由于他們的劣性,讓政府有借口不立法或者修法,會導緻别的父母孩子被拐賣。

    雖然有時候,有沒有相關的法律條文在我國并不重要,很多人覺得我們的法律不健全,其實法律沒有大家想象的那麼不健全,該有的基本也大差不差,取決于誰要使用,有權勢者要行事時,法律就是不健全的,你要侵犯到有權勢者時,法律就是健全的。

    但無論如何,有,總比沒有好。

    其次,真的有不少人身有殘疾,甚至孩子殘疾,或者的确無路可走,必須乞讨,這就牽涉到社會保障和福利的問題了。

    否則你讓那些人怎麼辦呢。

    低保根本不夠活的,如果是農村戶口,更沒有保障。

    孩子國家不可能幫你養。

    人肯定還覺得,你乞讨我沒有收你乞讨 首先,的确不能幼稚的相信立法就等于被執行,尤其在我國。

    但不相信便是另外一種幼稚。

    如果向善民意體現推動立法或者修法,從本身上就有它的價值,而其價值不光光是在于保護兒童。

    所謂的提高國家經濟水平,人民生活水平本質改善,才能從根本上杜絕,這才是一個空的命題,它可以被套用在被強拆甚至被強奸上,它需要不可預計的時間,有個不可執行的标準,一個空泛的願望是不能用來解決現實問題的,更不能用于阻礙解決問題。

    拐賣孩子一般有兩個用途,一個是用于乞讨,一個是用于賣給其他需要孩子的家庭。

    後者至少可以基本保證孩子的生命生活,而且由于家庭穩定,尋找起來難度也相對小一點,屬于不幸中的幸運,而前者是不幸中的不幸。

    如果能立法禁止兒童乞讨并執行,就能從根本上杜絕前者的發生。

    如果說傷害到了自願乞讨的兒童或者自願帶兒童乞讨的家庭,會導緻餓死很多人,那就必須傷害到,任何法律的制定一定會傷害到利益群體,哪怕這個利益群體是弱勢群體,否則我們無法進步,無法真正的保護到弱勢群體。

    兒童乞讨的自由不應該被申張,中國還有很多真正需要申張的自由,結果該有的自由一個沒有得到,反而争取到了保證兒童可以自願乞讨的自由,那就很悲哀。

    兒童不應該有乞讨的自由。

    兒童是國家需要嚴格立法保護的,而不是自由意志的第一照顧對象,否則大部分兒童都是自願不上學的,自願在外面混的。

    如果攜帶兒童乞讨永遠合法,那麼也将是政府不積極推進社會保障的一個借口,因為三百六十五行,你就算行行不行,你還能乞讨,帶兒童乞讨明顯收成更好,既然你能帶兒童乞讨活下去,政府就會自然推卸自己的保障責任,對于政府,隻要你能活下去,他們就不會保障你,理由是很多活不下去的人都還沒有得到保障。

    而且這個理由居然很能被接納,因為我們總是樂于看見更慘的。

    所以,我認為禁止兒童乞讨,也許不能杜絕兒童被拐賣,但可以杜絕被拐賣兒童遭遇不幸,也可以迫使政府考慮更多的社會福利保障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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