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後”二語。
若以“物有本末”結首節,“事有終始”結次節,配合便多牽強。
蓋“知止”一節,本從“止至善”句申說而出,對上節不過。
而“物有本末”兩句,明系勢均力敵之文也。
況天下豈有心不妄動,可稱之為“事”;所處而安,可稱之為“事”者乎?“事”字既欠妥,則“先後”亦欠妥,并“近道”亦欠妥矣。
此雖無關大旨,然或稍可發明聖經,何妨姑存其說。
〖參見朱熹《大學集注》〗
補格物緻知章
朱子讀古本《大學》,謂“聽訟章”後,亡失“格緻”一章,因托程子之意,而自作一章,列于賢傳之内。
〖《大學》共分十一章。
首章為孔子之言,故稱為“經”。
後十章為曾子對首章經義的闡述,故稱為“傳”。
賢傳,即指曾子所作的後十章傳文。
〗當時群議紛然,以為後儒雖賢,然無自補經書之理。
孔子作《春秋》,如夏五、郭公之類,何難增補幾字,以成其文。
而終于阙疑者,慎之也。
況朱子所補皆近後人時文之調,不似聖經賢傳之體例也。
然知其一,未知其二也。
以鄙意揆之〖揆(kuí),揣測〗,此章原未亡失。
所謂釋“格緻”者,即“聽訟章”是也。
蓋天下物理,本無窮盡,進一境,則複有一境。
即以獄訟言之,人第知剖決至當,便為極則。
豈知聽訟之外,尚有無訟一着,更為超出其上乎!夫人格物緻知,識得天下之理,件件有最高一着,其于修齊治平,不難矣。
故借聽訟一端,以為觸類引申之藉,初非即以是為釋本末也。
蓋此章本重“知”字,不重“本”字。
朱子重看偶然用來之“本”字,而忘卻此章專重之“知”字,故以之為釋“本末”也。
且夫曾子所釋者,不過三綱領、八條目耳。
“本末”既非綱領,又非條目,何必特釋?若“本末”既釋,“終始”又何不釋耶?今即細玩各傳文法,亦自灼然可見。
隻因“誠意”為第一章,故曰“所謂誠其意者”,特用專釋之語。
若以下四章,皆用蟬聯之筆矣。
倘專釋“誠意”之前,又加一章“所謂緻知在格物”,則文法亂矣。
經、傳具在,讀書者何不靜氣一觀?至于第二節“此謂知本”,及“此謂知之至也”兩句,乃反複詠歎,令人恍然有覺之意,亦非衍阙之文。
〖參見朱熹《大學集注》〗
服堯之服
服者,事也。
《尚書》“缵禹舊服〖缵(zuǎn),繼承〗”、“以常舊服”等,皆作“事”字解。
“服堯之服”,猶言“事堯之事”也。
下文“誦堯之言,行堯之行”,正是“服堯之服”注解。
當與“君子動而世為天下道”〖文見《中庸》〗“動”字,一例看。
今《注》中謂,曹交衣冠、言動不循禮,故以此告之。
則“服”字竟作衣服之“服”矣。
但堯之所服,乃日月星辰之十二章,曹交如何可服?若雲堯所制之法服,則衣冠服色,随代變更,生今反古,宣聖〖孔子〗所戒。
曹交生于周末,忽教其服千八百年以前之古服,似乎怪誕。
至于桀雖無道,其所服者,亦必天子之服,決不曰吾是無道之主,别作無道之衣冠,以遺後世。
曹交何自仿其遺制而服之邪?故不如訓作“事”字之說為當。
〖參見《孟子告子下》及朱熹《孟子集注》〗
[按]書者,聖賢之書。
理者,天下古今之理也。
天下古今之理,天下古今皆可言之。
所以古人著書,必曰“以俟後之君子”,其心甚望後人轉勝前人,非欲其一代不如一代也。
若謂已有定解,後人即有發明,不許吐露一字,是為一先儒而障天下後世之口矣,可乎哉?
“慎獨知于衾影”
[發明]君子、小人之分,不過為己為人之别。
人若有志為己,而于隐微幽獨之處,不能刻刻防閑、戰兢惕厲,則為己之功,終有疏漏。
古人雲:“獨行不愧影,獨卧不愧衾。
”能到衾影不愧時,方是慎到極處。
此句,即上文“見先哲于羹牆”之實際,亦即下文“諸惡莫作,衆善奉行”之本領。
“獨知”不是空空一慎,須知前後皆有工夫。
慎獨以前,須用學問思辨。
慎獨以後,不過笃行而已。
此與上句,用意最深,工夫最細,分明是帝君自道其所得,不許俗人問津。
獨知之時,獨知之境,人人皆有,各各不同。
名者,有名者之獨知。
利者,有利者之獨知。
要皆業識茫茫,不知覺悟。
譬之龍不見石,魚不見水,人不見塵,血肉之軀不見鬼祟,自然之勢也。
若于昧爽〖淩晨〗之時,回光返照,試問吾于父母兄弟前,稍能盡其孝弟否?于親族朋友間,果能以誠相與,耦居〖在一起同住〗無猜否?于臨财之際,果能見利思義,不受人間造孽錢否?于行住坐卧中,曾念及天地父母之恩,思欲報答否?每日自朝至暮,曾有一二時中發濟人利物之念否?于美色不留盼否?見人得意時,無嫉妒之心否?于處順境時,果能以卑自牧,不驕奢否?不淩虐無告人否〖無告,指無依無靠、處境窮困〗?飲食當前,能念及農夫之憔悴否?見貧者來乞,必能稍有以周之,無厭惡之心否?如是逐一檢點,則獨知之際,必有大不慊(qiè)于懷〖指心中愧疚不安〗者,豈容輕于自恕乎?
下附征事(三則)
見獵心喜(《性理宗旨》)
宋河南程颢,字伯淳,學者稱為明道先生。
少年好獵,後見濂溪周先生,頓除其習。
自謂無此好矣。
濂溪曰:“何言之易也?但此心潛隐未發耳。
一日萌動,複如前矣。
”越十二年,偶見獵者,果有喜心,乃信濂溪之言不謬。
[按]戒殺放生,乃為善去惡中極容易事。
斷除畋獵,又戒殺放生最粗淺事。
以明道先生之賢,又經十二年之學道,而方寸殺機,尚未斷盡。
宜乎精嚴戒律之高僧,天神皆為敬禮也!厥後先生主上元縣簿,見鄉多膠竿以取鳥者,先生命盡折其竿,且下令禁止。
想此時一片殺機盡斷矣。
豈特十年讀書,方去得一“矜”字;十年讀書,方去得“狀元”二字乎?
偶動邪念(《高僧傳》)
昔有禅師某者,研究禅理,道風頗高。
欲求和尚付法,和尚不允,微有怨望之意。
和尚去世二十年後,其僧偶在溪邊走過,遙見對河女子濯足,偶動一念,以為其足頗覺白皙。
忽見和尚現形在傍,厲聲诘之曰:“此念可付祖師衣缽否?”其僧不覺慚愧拜下,伏地忏悔。
[按]以世俗言之,不過微細過咎。
若以戒律論之,此念已犯淫戒矣。
蓋欲界六天,不比世人,其福轉重,則其欲轉輕。
到化樂天上,不過共相瞻視,欲事已竟,不待笑語。
又上之,如他化自在天,但聞語聲,或聞香氣,欲念已竟,并不待瞻視矣。
豈若世俗之耽著所好,遂樂此不疲耶?
舉念戒牛(《觀感錄》)
無錫書吏王某,順治丁酉以錢谷事,獄死北都。
康熙二年四月,蘇州金太傅子漢光,自京歸家,舟次張家灣。
有人請曰:“吾無錫王某也,幸附我去。
”許之。
泊舟而王不至,舟發,複呼如初。
漢光诘之,王以實告曰:“吾怨鬼也,舟離岸遠,故難登耳。
”舟中皆驚。
鬼曰:“無妨,居于舟隅可也。
”舟近岸,似有人躍入,行未幾,複叫跳。
問其故,曰:“遺一小囊于岸,内有錢糧數目,歸家質對,藉此為憑,乞停舟取下。
”漢光從之。
既行三日,将暮,鬼曰:“姑止,此地普齋,吾欲往投。
”漢光問:“何謂普齋?”曰:“即世所謂施食也。
”去須臾即下,曰:“觀世音主壇,無飯與我,以生前喜食牛肉耳。
蓋菩薩值壇,凡嗜牛者,概不得食。
”時漢光方醉,拍案曰:“天下有此奇事乎?吾素食牛,今當戒之矣。
”少頃,鬼大哭。
問之,曰:“天上戒壇菩薩至,吾不可以居此。
”漢光曰:“汝歸将奈何?”曰:“更俟他舟耳。
”漢光停舟,鬼杳然竟去。
[按]漢光戒牛之言,方出于口,而戒壇之神即至。
可見舉心動念,天地皆知,記過記功,纖毫不爽。
昔戚繼光,日誦《金剛經》,有鬼托夢,求其一卷以超生。
而繼光誦經時,适有婢送茶至,因搖手止之。
其夜鬼複來告曰:“誦經甚佳,但中多‘不用’二字,故不得力。
”明日,戚虔誠複誦,一念不起。
于是鬼始托生,複來緻謝。
蓋神趣、鬼趣,皆有他心通,每動一念,如見肺肝。
今人自朝至暮,自暮至朝,殺盜淫妄、五逆十惡之念,至于不可窮極焉,得不犯天地之誅,觸鬼神之怒乎?然則獨知之際,誠不可不慎矣!
“諸惡莫作,衆善奉行”
[發明]此兩句,收繳全篇之局。
“諸惡”,即上文淫殺破壞等事。
“衆善”,即上文忠孝敬信等事。
言“莫作”者,乃禁止之詞。
言“奉行”者,有勸勉之意。
兩句,阿難亦曾言之,見于《增益阿含經》。
帝君或本諸此,亦未可知。
兒童口中,皆讀“大學之道”。
曾子口中,亦說“大學之道”。
同此四字,而所見淺深,有天淵之别。
此二句文,亦複如是。
昔善信菩薩,往劫生于無佛法世,尋求正法。
空中告曰:“此去東方一萬由旬,其國有一女人,生自卑賤,形貌醜陋,仿佛能知半偈一句。
然其中路,隔一淤泥,縱廣萬裡,踐形即沒。
”善信聞之,踴躍前行,竟過泥河。
見此女人,敬禮如佛,禮拜贊歎。
女人答曰:“諸佛妙法,無量無邊。
我之所聞,止有半偈。
”善信拜求,願聞半偈。
女人答曰:“唯有‘諸惡莫作,衆善奉行’而已。
”善信聞之,身心清淨,思維其義,洞達斯旨,即獲神通,飛還本國,遍宣此偈,降伏衆魔。
可見八字之中,淺者見之得其淺,深者見之得其深,非僅為善去惡之常談也。
下附征事(六則)
失目因緣(《阿育王經》)
昔阿育王妃蓮花夫人,生一子,面貌端正,目似拘那羅眼,因字拘那羅,王甚愛之。
其後王子與妃,共至雞頭末寺,見尊者夜奢。
夜奢知其夙因,将必失眼,即為說眼無常相。
時王正後,慕其容貌,強欲逼之。
王子不從。
後因大恨,必欲挑去其眼。
後乘阿育王病,王子在外,讨北方乾陀羅國(屬北天竺國),後即詐為王敕,令人挑去其目。
王子爾時,雖受此苦,然念及尊者眼無常相之語,深惡血肉形骸,願求清淨慧眼,應時即得斯陀含果。
其後王子還至本國,父猶不知,忽見其子兩目已盲,形容枯悴,衣裳敝垢,号泣問故。
答曰:“此父王意也,有敕書在。
”王大怒,推求敕書,知是王後所為,即欲殺之。
爾時王子百端勸解,王總不聽,遂大積薪油而焚殺之。
爾時比丘,問尊者優波毱(jú)多,有何因緣。
答曰:“王子往昔,在波羅柰國為獵人,于山窟中,捕得多鹿,恐其逃竄,乃盡挑其目,次第殺之。
從是以來,幾百世中,常被挑眼。
又于過去,拘留孫佛入涅槃後,修造塔寺佛像,随發願雲:‘使我來世,得如此佛。
’由修造塔像故,常生尊貴家。
以發願故,得證斯陀含果。
”
[按]其後阿育王,聞菩提寺僧名宴沙者是羅漢,即攜王子同到寺中,大修供養,請僧哀救。
且普敕國中明日聽法者,各持器來,以承涕淚。
明日道俗競赴,聞說十二因緣法,無不悲傷堕淚。
共收其淚,貯之金盤。
師乃對衆立誓曰:“向所說法,其理若當,願以衆淚,洗王子目,令得複明。
設理不當,目盲如故。
”于是将淚洗眼,王子由是兩目複明。
增價自斃(晉澹庵述)
太倉錢君球,于順治末年,見漁人賣一鼈,索錢五十。
君球許以二十五,将買放之。
适張伯重至,增其五文,買而烹之。
羹猶未熟,張忽大寒,發谵語雲:“我本有人買放,汝何故奪吾殺之?”索命甚急,家人哀懇。
曰:“既如此,須錢某來。
”君球至,代懇釋放,伯重遂蘇,因此誓不食葷。
未幾,見有賣河豚者,伯重複買食之,病即随發,逾日遂死。
[按]不超度鼈,縱不茹葷,怨亦終報,但争遲速不同耳。
雷誅賭逆(先大人筆記)
湖州南浔鎮,有寡婦之子好賭,一日負錢莫償,欲母典衣與之。
母雲:“吾欲往汝姊家,且穿到,與汝可也。
”子遂為母駕舟而往。
母素惜衣,欲待登岸而後服。
子疑母之弗與也,怒與母角,沉之于河。
返未一裡,殷殷然聞雷聲,急抵家,謂妻曰:“速以大缸蓋吾。
”妻問故,不答,乃強從之。
而雷聲甚細,終未震也。
有頃,妻見缸邊血水流出,怪甚,啟視之,夫已無首,但鮮血淋漓。
驚喚鄰裡至,人皆謂其謀害,故為诳語,乃駕舟候其姑至,欲鳴之官。
舟至半途,有物礙楫,乃一女屍浮起,手執人頭,發挽指上。
細視之,屍即其母,而頭即其子。
始悟其母為子所害,而釋其婦。
[按]害母者,固豺虎之不若。
究其禍根,乃因負錢而始。
然則賭博之為禍,亦烈矣,安得長民者,痛除其弊乎!
一脔三命(先大人筆記)
康熙辛亥,大旱,七月十五日,昆山榭麓地方,有夫婦戽水,忽雷雨大作,震死其夫。
然其夫素行誠實,莫測其故。
妻私歎曰:“隻為十八斤肉耳!”衆争問,乃雲:“去冬輸租入城,泊舟岸側,見空舟上有肉一肩,無人來取。
乘隙速棹舟回,稱之,重十八斤。
而此肉乃岸上富家物也,有婢置于船上滌之,偶以他事暫去,及回而失去其肉。
主母撻之,失手遂斃。
其夫謂必破家,與妻大鬧,妻憤甚,亦自缢死。
雷斧之誅,職是故耳。
”
[按]道路所遺之物,往往有偶然取之,累人喪身失命者,如此類是也。
卒之人遭其禍,而己亦被譴,安用此非義之财為?故曰:苟非我之所有,雖一毫而莫取。
存心療治(《懿行錄》)
明潘夔(kuí),号僦庵,烏程人,精于岐黃,留心利濟。
歲大疫,賴公起者八九,而不計藥本。
鄰有趙某,嘗訟公于官。
而病甚劇,謂其子曰:“能生我者,潘公也。
”其子謂:“方與潘訟,奈何?”趙曰:“吾雖惡之,然其心甚慈,必不害我。
”公遂悉心調治,病以得痊。
公三子,伯骧(xiāng),桂陽令;仲骖(cān),翰林編修;季馴,宮保尚書。
公贈如其官。
孫大複,丙戌進士。
[按]救人之念既切,則報複之念自輕。
至訟我之人,亦思歸命而望救,則所感乎人者亦深矣!
忍餓給囚(同前)
明楊士懲,鄞(yín)之鏡川裡人,初為縣吏,存心仁厚,守法公平。
時縣令嚴酷,曾撻一囚,流血滿前,怒猶未息。
楊跪而寬解之,且曰:“‘如得其情,哀矜勿喜。
’〖語見《論語子張篇》〗喜且不可,況于怒乎?”由是宰為霁容。
家甚貧,饋遺一無所取,遇囚乏食,多方濟之。
一日,有新囚數人,待哺甚急。
家無第二日糧,因問囚從何來?曰:“來自杭,忍饑久矣。
”乃撤己之米,煮粥濟之。
後生子守陳,累官翰林學士。
贈如其爵。
[按]自己之餓,尚在本日;諸囚之餓,已在前日。
如此一較,與其自飽,無甯給囚。
楊公設想,自應爾爾。
“永無惡曜加臨,常有吉神擁護”
[發明]承上“諸惡莫作”二句來,惟其不作諸惡,故無惡曜加臨;惟其奉行衆善,故有吉神擁護。
上二句是因,此二句是果。
善惡有大有小,有暫有常,故吉神、惡曜,亦有大有小,有暫有常。
如影随形,如聲赴叩,一定之理,不爽纖毫。
吉神、惡曜,有在天趣攝者,有在神趣攝者,有在鬼趣攝者。
雖然,各有職司,不過因物付物。
要到永無惡曜,常有吉神地位,除非大福德人,宿業未到,庶或能之,然而難矣!
下附征事(三則)
投河不死(《付法藏經》)
毗婆屍佛在世時,有一比丘頭痛。
是時薄拘羅尊者,乃一貧人耳,持一诃梨勒果施之,病因得愈。
以是因緣,九十一劫以來,天上人中,享福快樂,未嘗有病。
後生婆羅門家,其母早亡,後母屢欲殺之,不能為害。
複投之河,為大魚所吞,魚随被獲,剖腹得兒,為長者子,後成羅漢。
[按]濟一病僧,而至九十一劫無病,且多遇折磨而不死,則以福田殊勝之故也。
豈非惡曜永離,吉神常護乎?
鬼神默佑(《宋史》)
宋劉安世,字器之,忠直敢言,累抗疏論章惇(dūn),極言其不可用。
及章惇用事,公遂遠竄,雖盛暑畏途,泛海冒險,監督者不少寬假。
人皆謂公必死,而公竟無恙,年八十,未嘗一日病。
時一有赀郎,迎合惇意,自求殺公,惇即擢為本路判官。
其人飛騎追公,去貶所止三十裡,明日将欲殺公。
左右震懼。
夜半忽聞鐘聲,赀郎如有物擊,吐血而死。
公得無恙。
[按]以劉公之賢,乃欲揣章意而殺之,宜乎惡曜反及其身,而吉神常護君子矣。
寇不能劫(《感應篇注證》)
明嘉靖初年,儀真縣金某,開典鋪于鎮。
是時江寇竊發,劫掠富家殆盡,獨金氏當鋪無恙,有司疑其與盜相通。
及寇被獲,诘其何故不及金姓,因言幾次往劫,見屋上有金甲神無數,故不敢犯。
官猶未信,呼地鄰詢之,皆曰:“金某實系積德。
各典出輕入重,惟彼出入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