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震字東發,慶元府慈溪人。
于寶..四年(1256)考中進士,調任吳縣縣尉。
吳縣有許多豪勢之家,他們告私債則勾結官屬之尉,緻使吳民多饑凍困苦,甚至死于尉卒之手。
黃震到任後,不受理貴家之告,所頒檄文震懾全縣。
及攝長洲、華亭,皆有名聲。
浙東提舉常平王華甫用黃震主管帳司文字。
當時,錢庚孫守常州,朱熠守平江,吳君擢守嘉興,皆恃寵壓民。
王華甫病重,但仍強起彈劾罷免了這三個人,黃震對華甫所為十分贊賞。
沿海制置司舉黃震為幹辦、提領浙西鹽事,黃震不就職。
遂改辟提領鎮江轉般倉分司。
公田法實行後,改提領官田所,不久,再轉般倉任職。
黃震入朝為點校贍軍激賞酒庫所檢查官。
擢升為史館檢閱,參與修編甯宗、理宗兩朝國史、實錄。
他在接受皇帝咨詢時,指出當時之大弊在于民窮、兵弱、财乏及士大夫無廉恥。
請求罷去發給僧人道士的度牒,等其自然老死即消弭之,然後,沒收其田産收入,以強軍富國,纾寬民力。
當時,宮中興建道場,黃震是有所指而發論,皇上聽後大怒,批降黃震三級,并要黃震馬上離朝,由于谏官所勸,皇上才得以息怒。
後來,黃震出而通判廣德軍。
因為孝宗曾頒朱熹的社倉法于天下,而廣德軍卻由官置社倉。
老百姓困于納息,以至于以息為本,而息皆橫取,民窮至上吊自殺。
許多人認為是朱熹之法,不敢非議。
但黃震說“:法出于堯、舜、禹三代聖人,尚可變通,哪有先儒制法,不存有弊端呢?何況朱熹之法,社倉歸之于民,而官不得參與。
官不參與,也終究有納息之患。
”黃震特地買田六百畝,以其租代社倉息,規定非兇年不貸,而貸者不得取息。
黃震所在之郡有祠山廟,每年有江、淮之民數十萬來此祈禱,祭祀犧牲皆用牛。
郡中一班惡少常常挾帶兵刃舞牲迎神,以緻争鬥犯法。
其俗有自用桎梏、自用樹條抽打自己以求福者,黃震見,問之,才知道是士卒。
責其自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