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門基辨撰
大種造色章
【章】順世外道等義鏡曰。
順世宗中安立四義。
一體有唯四大。
二現有過未無。
三有情無往來。
四安立有界等。
凡所立義多随俗情順諸宗意。
故名順世(雲雲)法華玄贊雲。
路伽耶陀者。
先雲惡答對人。
正言路迦也底。
雲順世外道(雲雲)今按。
彼外道所立義随俗情。
故不拘實義說計執義。
是即惡答對人。
今雲順世亦示不拘實義作一所計。
數勝二論亦雖不實義。
微細觀察作計執。
故于真實義起忘計執。
故不随世俗。
此順世計不由觀察起。
但由邪智粗忘情起。
故雲惡答對人。
又雲順世也俱是四大者。
廣百論二雲。
順世外道作如是解言。
諸法及我大種為性。
四大種外無别有物。
即四大種和合為我及身心等(雲雲)又三十論疏(一本)曰。
順世外道所計。
此唯執有實常四大生一切有情。
一切情禀此而有。
更無餘物。
後死滅時還歸四大(雲雲)(今雲。
四大和合處雖有我及身心心所等名。
其體唯四大。
故此章雲俱是。
未知合已和合俱是四大也)
【章】然性是常等義鏡曰。
順世宗雲。
諸十八界法及以神我。
并以大種為其體性。
除四大外更無别物。
即四大種和合精虛最勝品者為其神我。
次精虛者為其心法。
粗滓穢者作色等法。
欲以佛法内毗婆阇婆提義。
離四大種外無别造色。
今标彼意故雲更無别物。
廣叙彼宗如文軌師廣百論疏說(雲雲)按唯識演秘雲。
然有義順世極微有其三種。
一極精虛。
二清淨。
三非虛淨。
所生之果亦有其三。
一心心所。
二眼等根。
三色聲等。
如其次第三因所生。
詳曰。
雖有此言不知何據。
準廣百論。
難依用。
彼論說雲内外大種無差别。
何得三種不同(雲雲已上秘)基辨并考演義鏡兩說善珠所舉文軌師說。
演秘雲有義即指文軌師故。
此分粗細之說非廣百論說。
故如演秘所判尤難依用。
然了義燈中舉此計雲。
外言。
清妙四大造心。
無礙。
粗四大造色。
故有礙(雲雲)燈主同文軌說。
若爾有别據欤。
又演秘中雲。
彼計。
能造四大無有礙無礙差别。
所造有差别(雲雲)今雲。
此演秘說亦非章主意。
既此章中雲不别立有能造所造。
俱是四大更無别物。
演秘由何據作能所造别耶。
由是三十疏亦不雲能所造。
但雲四大生一切。
一切有情禀之而有更無餘物。
若雲假用化法能所造言。
則不可然。
佛法能造四大所造色等故。
由此應知。
彼所計執四大極微和合雲生色心法及我之相。
雖爾論其體性。
但四大種。
未和便時但名四大。
和合已雖立諸法及我名。
其體但四大。
故三十論疏雲一切有情禀之而有更無餘物。
謂禀之言深述彼計意。
彰不失四大體。
如薩婆多等雲雖粗大物其體極微。
【章】吠世史迦等。
此下四宗中第二舉勝論計。
今雲。
此外道亦不别立有能造所造。
四大實句義攝。
九實中初四實。
實者諸法體實。
于體實邊九實皆是不可标幟。
然于九實上有德句義。
随應标幟。
故知有實句。
十句論雲。
有色味香觸。
此為地(乃至)有色是為空(雲雲)又雲。
如是二十四德是實之标幟(雲雲)又雲。
九實是和合因緣。
德句義非和合因緣(雲雲)和合者實與德必和合。
其和合時九實體故為所依托。
是名因緣。
德句相故能依托非所依。
是故四大與色等五不可如佛法中言能所造。
立非所作四大及其标幟色等五故。
非所作體及其标幟如何名為能所造。
故次文雲四大非能造等。
四大乃是。
今雲。
彼家地水火風不名四大。
唯名四實。
然彼家雲大是德句中一。
名大體德。
此大體德但三微果已上四實有。
不雲極微子微地等四有此德。
如何則彼家地等極微非現境為根本圓德。
二微果位地等四實現境或非現境。
是所作無常故非根本實。
故今言大非彼地等四實體性。
對佛之辨故且雲大也實句有礙。
實句實謂真實。
即彰體性。
彼計。
世界中一切有質礙法以此地等四實極微為其體性。
具辨如十句義釋(有礙者。
十句義意雲。
有彼此體有動作有勢用實句為有礙。
翻是為無礙)通常無常。
今雲。
彼計。
地等四實極微非作常住。
子微已上四實所作無常。
十句論雲。
九種實中五是常。
四分别。
地水火風非所作者常。
所作者是無常。
地水火風是極微性。
父母極微若劫壞時此等不滅散在處處。
體無生滅說為常住。
有衆多法。
體非是一。
後成劫時兩兩極微合生一子微。
三三合生第七子。
七七合生第十五子。
乃至大地。
是皆從他生故性是無常。
是章主述彼計意也。
故雲通常無常。
眼根即火等義鏡曰。
眼根即火等者。
成實論中述勝論計雲。
眼中火大多所以者何。
以業因故。
如經中說。
施燈得眼。
是故眼中火大多。
乃至廣說。
又雲。
眼是定能見色。
色屬火故還見自性。
如是虛空地水風等随根偏多(雲雲)次引成實論疏而釋。
釋已雲。
今意亦同。
故雲眼根即火等(已上義鏡)今詳曰。
此義釋非也。
非今章意。
按成實論(第四)總雲諸外道言不雲勝論計。
此諸外道中雖可亦有勝論。
勝論有十八部異計。
故為通漫。
今章主意。
三十論疏述勝論計。
但由慧月十句論亦由根本六句論。
十句論雲。
謂地水火風空是根。
如是五根鼻根即地味根即水。
眼根即火。
皮根即風。
耳根即空(雲雲)既雲眼根即火等。
火實體即眼根。
若四大合眼根雖成。
于中火大偏多。
故雲眼根即火者。
此眼根多合成應名眼根。
餘四根亦應然。
若多合成則如何雲即火等耶。
十句論因門中。
說火合為因。
雲地所有諸極微色味香觸。
而雲色味香觸若地所有皆是所作無常。
由是應知。
彼計多合為所作無常。
以子微已上火名為眼根。
則雖應所作無常。
若極微火名眼根時應非作常。
既于根非根門不分常無常。
但說地水火風空是五根。
故彼計不見雲多實合成根之說。
故成實論中所明非勝論計。
若雲諸外道言有勝論計。
則設應雲勝論十八部末計中有多合成根之計。
非今章主所取。
三十論疏但由雲月計釋故。
秋篠所釋于今章文無用釋也。
耳根即空。
問。
此前句釋四大文若以根門釋四大。
此一句應無用。
何故舉之耶。
答。
彼計雖無如佛家能所造别。
以佛家所雲能造所造。
配合彼執辨體性。
故先配佛家能造。
初雲四大乃是實句等。
次欲配所造色等五。
先辨五根體性。
故舉此耳根即空。
若不舉根體性。
則恐如佛家雲計四大合成有眼等根。
舉此十句論說根門文。
示彼計不雲四大合成是根也。
即不除耳根即空句。
同文舉來示次所造色等五德能取也色味香味觸等。
此下二舉佛家所造辨彼家體性。
謂色昧香觸聲。
佛家雖雲大造。
彼家德句義攝。
計德句是實家标幟。
即實所有德相。
而通作非作。
雖計和合待籍積集生德句。
雲别有诠緣因故。
所作生德亦是實有一物。
極微實及其德。
說非所造。
子微上實其所有德。
父母二微合生說是所作。
此和合生非四大合。
于地或水等一實上。
各自極微合生。
不雲他合。
又雖會地火二實合生香德。
亦合生離生聲生聲德。
不雲如佛家通以四大為能造。
以色等為所造。
是為差别也然是無礙。
謂彼計雖有礙實其所有德無礙德是标幟故。
聲香唯無常等。
詳十句論彼計。
和合生待籍生積集生物皆是無常。
聲唯無常者。
十句論說。
聲有三種一合生。
二離生。
三聲生。
合生者。
有觸實合勢用俱。
有觸實空處合為因。
離生者。
有觸實離勢用俱。
有觸實空處離為因。
聲生者。
有觸合離勢用俱。
無障空處聲為因(雲雲)如是三種聲皆是和合生。
故彼立無常。
彼論雲聲唯是所作無常。
唯言彰不通非作也。
又香唯無常者。
十句論雲。
火合為因者。
謂地所有諸極微色味香觸。
又說色昧香觸。
若地所有皆是所作無常(雲雲)今但舉地所有香德雲唯無常。
地所有色味觸雖所作無常。
餘實所有色味觸子微上是所作。
極微所有非作。
故今以地所有色味觸。
入次餘通常無常句中無常一分也。
【章】色等四種等下第三明彼所立與佛家異。
色等四種等二句。
舉彼所立。
一本作色等五種。
五字恐寫誤。
應作四。
聲是空實德非四大德故。
義鏡中有釋如是。
然秋篠評雲此猶難解。
學者應思。
今雲。
有釋作四為正。
聲次明雲色是空德非四大德故。
今但明四大德。
故作四為是。
四大非能造等二句。
明與佛家異。
義鏡曰。
四大是有礙。
色等是無礙。
是故相望非能所造(雲雲)今雲。
是即一往義。
今具釋。
有二意。
初約彼計辨。
後對佛家辨。
初約彼計辨者。
謂地水火風是極微。
唯雖壞劫時此等不滅。
散在處處體無生滅。
說為常住。
故四實微是非所作。
如是散在極微雖兩兩合生一子微。
三三合生第七子。
七七合生第十五子。
乃至大地。
論其體性彼計不越因量等一因微。
為根取境與量德合。
謂根緣取微。
是于兩兩合處名子微位。
微量德和合也。
複根緣取火。
亦于七七合處名孫微位已上。
大體德和合。
總雖名子微及孫微地等。
非别實有地等。
假令至大地其體性不越根本極微一因量。
是故于地等四實邊無應能造何物用。
但是宛然極微常實。
故今雲四大非能造。
二約佛家辨者。
謂佛家四大能造色等。
故名能造。
然吠世計不雲四大能造色等。
色等德句有别诠因。
和合句義和合實德。
從别诠因色等德句彰與實合令了相生。
彼家四大對色等義。
故今雲四大非能造也色等非所造者。
此亦有二意。
一約彼計釋。
二對佛家辨。
初約彼計釋者。
彼計聲等有非所作常住。
謂極微水火風所有色等。
亦有所作無常。
謂子微上水火風所有色等。
及極微地實所有色等。
此中非作常住色等對地等四無所造義。
本來非作常住。
複所作無常色等亦雖有唯火合為因同類為因義。
計一切德有别诠因及和合句時方我實和合生。
故但以四大為能造。
為此色等為所造義非彼所立。
故雲色等非所造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