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應但有能造無所造。
對何所名能耶。
第二念無色地無造色故。
故今雲前導者。
同一時随逐義。
瑜伽(六十六)雲。
問。
如四大種由自種子有得生起。
造色亦爾。
何故說雲諸所造色大種所造。
答。
諸色根及心中有諸大種種子随逐。
即有造色種子随逐。
若諸大種所有種子能生果時。
爾時必定能随逐彼。
造色種子能生果時。
爾時必定能随逐彼。
造色種子亦生自果。
故說造色大種所造(雲雲)次文雲六十六說同之。
今此雲先生前導之文。
彰随逐義非有前後。
大乘實義觀能所平等為要(如三十論九說)又大種有二。
一觸處實大所造。
二法處定果大種所造。
引二之中初定同處。
後必假籍。
伽第三文先生前導之言。
兼說假籍大造。
六十六随逐義。
舉觸處大造兼說假籍。
假籍亦雖有先後。
有随逐義故如次下辨。
【章】今應問曰等。
下明生因有四中。
第三問答明不離義秋篠曰。
此問意者。
同在一處攝持假義方名為造。
此唯即質諸色應有大造。
無表色等既離大種何得說造。
是問意也(雲雲)今雲。
此釋尤好。
文義巧妙雖無應加理。
今私叙問意曰。
能造所造互不相離。
相依而有。
即是造義。
必離大種造色不生。
别脫定道共無表色。
既離大種于思種增長上立。
此無表色應不得生此随所遊所防等者。
已下答文。
言所遊者。
所發身語思所遊履故。
疏第二雲。
謂第三思為前二思所遊履故名之為造。
即是所緣所引發義。
如身語是思所遊等(雲雲)所防者。
秋篠曰。
言所防者。
身語諸非。
戒善所防故名所防。
三無表色随彼所遊身語及所防非所有大種方得造之。
此唯疏造非親造義。
故雲假說大造(雲雲)不離義有二等者。
此正會難。
一定同處等者。
秋篠曰。
凡造有二。
一親近造。
如即質造等。
二疏遠造。
如離質造等。
今雲定同處者。
約親近造。
此必實造非假。
必同性造非異性。
必同類造非異類。
有無漏必類同。
必界同造非異界。
定散必同非異能造。
必同世非異世造。
言必假籍者。
約疏遠造。
若假說造疏相依造。
随應無遮(雲雲)今雲。
定同處者。
此說觸處大種。
必假籍者。
說法處大種也。
别脫戒等必籍大生者。
謂無表色假籍身語表色大種生親疏二造如下勝定果色章辨。
【章】瑜伽五十四說等此下明生因有四中。
第四會違說成假籍造義。
秋篠曰。
引此文意者。
為證定果色等依第二假籍不離義假說大造(雲雲)今雲。
秋篠為科文意。
非章文意。
章主既雲彼如何通彼自解雲。
此即會違之詞。
非為誠證詞。
謂上明無表色假籍造義故。
今不成定果色假籍造義。
則前義不成。
同法處色故。
故會唯依勝定不依大種之文。
成定果色假籍造義。
秋篠科文雖無害意。
對前後文尤不痛快。
複秋篠以唯依勝定等文。
雲明無有同處相依親造大種。
今雲。
此亦分科相濫。
不然。
于此文雲明無同處造。
次文章主雲彼如何通等之言全為無用。
引此文意。
論雲法處定果色唯依勝定不依大種。
故法處色應非大種造名色。
準是别脫等無表色亦應非大種造。
何勞立必假籍義耶妨難起故。
今舉此文成立必假籍義。
然從緣彼等文。
明定果色無有同處相依親造大種有疏遠假籍大造。
彼種類者。
周記雲。
種類者色界定色種類也(雲雲)又信培雲。
彼者欲色界也。
緣欲色界大種種類也(雲雲)今雲。
二解之中以後說為勝。
下法處色章雲用二界諸色為質故。
六十六雲。
若彼定心思惟欲界有色諸法影像生起。
當言欲界大種所造。
若彼定心思惟色界有色諸法影像生起。
當雲色界大種所造(雲雲)此文既就欲色二界為論。
故周記釋為不盡理。
此論文亦說由疏遠假籍名為造也。
問。
今引五十四文。
同卷上文雲。
勝定力故先起大種。
然後造色變異而生。
與今所引文雲唯依勝定不依大種前後相違如何。
答。
略纂十四(十七丁)曰。
今此定中初念先起大種。
唯變為堅暖動。
不變為造色。
後刹那中方為造色。
何以故(此下文有二說)即此卷下文雲。
勝定果色不依大種唯依定。
然依種類影像三摩地亦複名為大種所造。
此中文意若約同念。
如下界根等大造義。
初有大種即有造色。
今定果色不爾名不依大種。
然名大造依定中影像大種。
此假籍義也。
若此所造色亦依三摩地前念種類大種故。
亦得名為四大所造。
若非定等色大與造色必同時造。
若此定大種别此造。
今此上文雲。
先起大種者。
謂前念變為大種。
後念方變為造色。
是非同念造。
依彼生名造。
故是大造義(是第一說)又上文先起大種者。
據定果實色。
所以定中變為大種。
然下文雲。
不依大種者。
據假定色。
須依實大生。
故取定前三摩地種類影像色大種造(是第二說)秋篠雲。
今存初說。
又玄範釋雲。
不依大種等者。
非實用觸處大造故。
雲依勝定不依大種。
上文雲。
先起大種等者。
約定中先現似觸處大種。
然後如現色相。
亦得說此所現大相為能造。
克實此前現大相。
但是當時意識所緣顯色。
但似觸處大故名大造(已上彼師對法抄)今雲。
玄範所釋由伽抄初說未詳。
秋篠存初釋。
實為允當。
伽抄初釋之要明定果色必假籍義。
定中依緣前念加行實大所起種類影像(實大影像)造色生故此名大造。
假籍前念實大名大種造色。
明定中不依實大雲不依大種。
明依定中影像大種雲唯依定。
又雲先起大種等。
明定中起影像大種與造色前後有别法處色章。
今雲。
按法處色章具明但定果色本質有無。
具明親疏造如勝定果色章。
恐後人傳寫所謬欤。
秋篠亦雲法處色章。
未審。
或複五因等者。
明一切造色非必具五因。
對法抄中作或說此因。
意無違害。
如離輪光等者。
此舉類例。
等言等離質色。
無所依因者。
秋篠曰。
言所依因者。
有說。
非謂五中之依因義。
能造大種于所造色總名所依。
所依義名為因。
所依即因。
故名所依因。
何以得知。
基師伽抄雲。
諸日光孤行香等離大種故。
既雲離大種。
明知非唯五中之依因義。
又伽抄雲。
或具五義。
或不具五。
非定須具。
如上可知(雲雲)如上者。
即指日光孤行香等離大種文。
故知非五中依因也。
今謂不然。
下文既言離質光等無依因義。
故知五因中依因也(雲雲)(已上秋篠)基辨雲秋篠破有說。
實為允當。
然能破未痛快。
今助破言。
伽抄雲離大種。
是離質義。
無堅濕等無形質故。
何以離大種言為證。
雲總無五因無所依因耶。
又伽抄雲。
或具五義。
或不具五(雲雲)何以是成非五中依因義耶。
具五者即質造。
不具五者離質造。
不具五言非雲全不具。
以離質造無五中依因。
雲不具五自炳然。
複對法疏中脫所字雲如離輪光無依因故。
次文雲離質光等無依因明知所依因者。
非總言因。
正是指五中依因也。
【章】依因者對法雲等别顯五段中。
自下第二段明依因。
此有四。
初舉對法彰即質轉起即是轉因者。
秋篠設兩釋。
一以轉義略釋依名。
一即以瑜伽論依因配屬本藏所有轉因。
謂依因久。
約據彼能造而轉。
故雲即是轉因(雲雲)今雲。
兩釋之中我存初釋。
謂轉言生在。
今名依因之依。
彰但非為依據。
大種是造色生所依處。
今所引論第三。
雲造色生已不離大種處而轉。
此轉之言彰生在義。
章主亦言。
所造色依據大乃得生。
故舍大種無别處住(雲雲)此中生住之言彰生在義。
舍大種者。
舍謂離也。
大種謂質。
猶雲離質。
無有功能者。
無有造色自分功能離大種依據别處生在也。
是約即質立此因義。
諸所造色等者。
下章主文成依大住義。
是生言得生在。
非生起。
生起既說生因。
若以是為生起。
有重出失。
别處住者。
無住在義。
【章】瑜伽第三雲等此第二引瑜伽成不離大轉義。
造色生已之生。
謂造色從自種生起之生。
而轉之轉彰生在義。
此依即質說。
雲不即離大質種。
故秋篠曰。
此說即質。
同異聚中同聚造非異聚。
假實造中實造非假。
親疏造中親造非疏同異界中同界造非異界。
同異性中同性造非異性。
【章】若爾如何五十四等此下第三設難。
成離質造無依因義。
難意雲。
如上來說。
雲造色不離大種而轉。
則如何伽五十四。
說離輪外所發光明及離質聲香等不可得耶。
是難之意也說離輪光明等者。
周記中有二釋。
一雲。
此文誤。
應言離輪光明孤行香等能造大種皆不可得。
二雲。
應言離輪光明者大種及香味等皆不可得。
又倫記十四曰。
釋論宗有二說。
一雲。
離輪光明但有色大種。
餘塵都無。
二雲。
輪外光有熱觸。
餘不可得。
此說同成實論。
又景師釋雲。
輪外光明能造大種及香味等皆不可得(雲雲)今評雲。
周記第一釋非論文及章主意。
後釋為是。
倫記二說亦好。
景師所釋同章主釋。
此為是正。
周記亦同。
對法抄一(十三丁)曰。
五十四說。
離輪光明大種香等皆不可得。
離質光香及與聲等即以發處四大所造(雲雲)發處者。
能發日輪等處。
故所發造色離大種有。
是不可得義。
今依即質等者下。
章主通難成離質造無依因義。
即質者除離質者餘一切大種造色。
離質光聲竿等離大種而有造色。
故無不舍大種轉議。
故雲無依因義。
【章】或說彼光等一第四破異義成。
彼光者。
離質光也。
亦有大造者。
亦即質造。
謂成離質光色同即質大種造色不離義。
略纂舉二說雲。
大師雲。
西方二說。
一解雲。
有離質造色。
如日輪光遠從輪大造非俱處有大。
二解雲。
亦有大造。
如光至火。
亦有别造其光等大。
然從本論中火大為緣故引生微細故雲不可得也。
此中言無如光中。
豈無熱觸耶。
熱觸言假以火為體豈有熱觸非火生耶。
故知亦有若光釋日中熱觸者。
還是日輪中火熱分熱。
非造光火火大也。
聲準此知(雲雲)今雲。
此章所叙由此二說。
初引五十四成離質造無依因義。
依即質辨依因。
西方第一解。
又此所舉異義雲離質有大造。
西方第二解。
并檢應知随有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