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齊。
此之二相。
即是法執體。
即見修所知障法相續。
即是法執見惑智相。
俱生所知障故。
智障為緣。
受變易死。
所受變易。
豈無事識。
若爾。
變易唯在梨耶。
無粗識義。
雲何成耶。
答實如來雖非無其義。
夫建立分段變易二死。
此由生死粗細分位。
二乘無學。
已斷執取計名惑障。
然以人空無漏為因。
以彼智相相續相等法執為緣。
感變易死。
是即定性入寂時得。
不定種性回心時得。
其所感報。
十信三賢乃至七地。
未亡事識。
是故彼識所起法執。
亦随生起。
然定性者。
入寂之間。
已滅粗心。
細心未起。
唯受微細梨耶行苦。
彼之初歡喜地聖者。
已離相續相中智障。
而未得已智相法執。
二地已上乃至七地。
雖漸漸斷智相法執一一。
餘殘法執所感皆有。
分别事識粗法若已得。
至八地已上。
粗識皆除。
唯有梨耶。
是故七地已前。
變易有六識。
在此有何過。
問若爾何故唯雲梨耶變易行苦。
豈通餘識。
答正出變易總報之體。
故雲梨耶微細行苦。
又且舉八地已上變易故。
雲梨耶。
不舉自餘别報變易。
及七地還。
報體故爾。
問若爾何故海東簡雲非餘粗識。
豈有通耶。
答于事識中。
有粗有細。
相應惑障。
粗細亦爾。
何者六粗惑品皆事識。
俱于中智相及相續相。
即是事識法執之粗。
執取計名人執之惑。
人法二執。
粗細既别故所托識。
約相應障。
言有粗細。
有何過耶。
是故言非餘粗識者。
是簡執取計名識也。
不可言遮智相相續。
又若約八地已上變易。
可言粗細事識皆離。
問若雲七地已還諸位。
通事識者。
何故起信疏下卷。
雲彼三乘人。
雖出三界。
離事識分段粗苦。
猶受梨耶變易行苦。
聲聞緣覺。
定不定性。
随應感之。
皆是十回已還等位菩薩所感。
七地已還。
此中亦有指此等身。
既唯判雲梨耶變易。
又言離事識。
明知。
一切變易果報。
唯是梨耶。
何雲七地已還諸位通事識耶。
答此之文義。
同前會釋。
且舉上位變易故爾。
又出總報體故雲爾也。
問變易生死。
既唯心法一切諸位通皆爾耶。
若爾。
七地已還諸位。
既有事識。
其事識者。
即前六識。
既有六識。
各有其根。
五識所依。
即有色根。
五根五識。
能依所依。
必有五塵。
由此道理變易生死。
可具五蘊。
何故兩祖。
或雲梨耶。
或亦判雲非粗色報。
非色四蘊。
答此之一門。
實如來難。
一切變易。
非唯非色。
八地已上。
既無事識。
唯是心法梨耶行苦。
七地還等。
皆是事識門中變易。
具有八識。
第八即是總報異熟。
其前六識。
即異熟生。
異熟果報。
第八所變。
五根器界。
即是色法微細難知。
上妙殊勝。
是故七地己前變易。
通于色心。
具五蘊法。
問若爾。
非粗色報等文。
雲何會通。
答彼亦且就總報為言。
又且舉八地已上故爾。
并準已前會釋可知。
又唯簡粗色。
不遮細色。
雖有細色。
言心無過。
色身微細。
無等通徹。
問心法故。
故道常師。
三乘位數。
判變易身相雲。
其身如光如影。
色與心同。
無形而展轉相續。
前變後易。
故名為變易(已上)是故言無粗色有理由。
如此等諸道理故。
當知變易生死之體。
八地已上。
唯有第七第八二識。
七地已前。
亦具事識。
道基攝論章雲。
所言略者。
變易五陰。
謂色與心(已上)又雲果報者。
六識八識。
四陰五陰。
無流果報(已上)彼章第十一卷中。
色心分别雲。
變易聚中惑亦是心。
若業及報體通色心(已上)變易果報。
通于色心。
基師所立。
可以為例。
若依此義。
八地已上。
所受變易。
亦通五陰。
具足色心及八識等。
今宗古德私記之中。
定斷終教變易生死色心有無。
唯心非色。
唯是梨耶。
無其轉識以此即為終教所談。
此是大判。
故舉梗概。
若依盡理。
一切變易。
初地已上乃至金剛。
漸悟地前所受變易。
如是等報。
皆五蘊色心等法。
若八地上。
變易梨耶。
無粗色等。
以此為體。
若據此義。
八地已上。
色身等相。
唯是示現。
非實色身。
三世間自在任運現前故。
雖有無明所起報體。
非是粗色。
如無色身。
是故示現為色身相。
若依一切。
通色心義。
八地已上。
實有色心。
具五蘊故。
若直執文。
七地已前變易。
應無七八二識。
八地已上變易。
粗無六識及色身等。
然諸位人。
皆具色身變易五蘊。
通八地上。
若頓教宗。
一切絕言。
不立生死。
何有二死。
非生非死。
名為生死。
非分非段。
名分段死。
非變非易。
名變易生。
若一乘教。
約攝方便。
諸教所明。
是同教宗。
今别教中。
生死體者。
别教一乘。
但立分段。
不别建立變易生死。
生死總通有粗細别。
三乘教中。
以其細分。
名變易生。
粗名分段。
今一乘宗。
唯立一個生死之法。
不分粗細。
其所立名。
當分段生。
見聞解行二生所受。
皆分段身。
見聞所受。
唯漏粗劣。
解行分勝妙甚深。
超過三乘。
天眼所見。
今以普見肉眼。
見十佛塵刹等。
此分段身。
五蘊為體。
證果海生。
既絕生死。
無有粗細生死。
十佛究竟。
微妙身故。
上約五教略指二死體竟。
延慶四年(辛亥四月二十八日應長改元)五月十日于東大寺戒壇院述之
華嚴宗沙門凝然春秋七十二
右以嵯峨大覺寺所義然公手筆之本挍之
文化(辛未)十月二十七日
比丘典壽春秋五十四
五教章通路記卷第四十二(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