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故雲執藏。
非有妄執。
問。
此識果相應通三位。
何唯異熟耶。
答。
異熟名寬通初二故。
所以偏說。
以約有漏不取佛果。
問。
此識具四果。
謂五果中除離系果。
何唯異熟此識果相耶。
答。
等流·增上·士用三果可通餘法。
唯異熟果不通餘法。
是故偏說。
如是三相俱取現行及一切種。
此與轉識互因果故
我法二執
于諸我執略有二種。
一者俱生。
二者分别。
俱生我執無始時來虛妄熏習内因力故恒與身俱。
不待邪教及邪分别任運而轉。
故名俱生。
此複二種。
一常相續。
在第七識。
緣第八識起自心相執為實我。
二有間斷。
在第六識。
緣識所變五取蘊相或總或别起自心相執為實我。
此二我執細故難斷。
後修道中數數修習勝生空觀方能除滅。
分别我執亦由現在外緣力故非與身俱。
要待邪教及邪分别然後方起。
故名分别。
唯在第六意識中有。
此亦二種。
一緣邪教所說蘊相起自心相分别計度執為實我。
二緣邪教所說我相起自心相分别計度執為實我。
此二我執粗故易斷。
初見道時觀一切法生空真如即能除滅。
于諸法執略有二種。
一者俱生。
二者分别。
俱生法執無始時來虛妄熏習内因力故恒與身俱。
不待邪教及邪分别任運而轉。
故名俱生。
此複二種。
一常相續。
在第七識。
緣第八識起自心相執為實法。
二有間斷。
在第六識。
緣識所變蘊處界相或總或别起自心相執為實法。
此二法執細故難斷。
後十地中數數修習勝法空觀方能除滅。
分别法執亦由現在外緣力故非與身俱。
要待邪教及邪分别然後方起。
故名分别。
唯在第六意識中有。
此亦二種。
一緣邪教所說蘊處界相起自心相分别計度執為實法。
二緣邪教所說自性等相起自心相分别計度執為實法。
此二法執粗故易斷。
入初地時觀一切法法空真如即能除滅
煩惱所知
煩惱障者。
謂執遍計所執實我薩迦耶見而為上首。
百二十八根本煩惱及彼等流諸随煩惱。
此皆擾惱有情身心能障涅槃。
名煩惱障。
障即煩惱。
持業釋。
所謂百二十八者何也。
見所斷惑有其十種。
謂貪·瞋·癡·慢·疑身見·邊見。
邪見·見取見·戒禁取見。
各障欲界四谛之理。
故有四十。
障色界谛有三十六。
每谛除瞋。
無色亦爾。
都有一百一十二。
更加修道十六種一百二十八也。
何為十六。
謂欲界六及上二界各五也。
貪·瞋·癡·慢·身邊見二見謂之欲六。
上界無瞋。
故各有五。
等流随惑即二十種。
此唯自性。
若據眷屬餘心心所及五蘊亦是也。
所知障者。
謂執遍計所執實法薩迦耶見而為上首。
此頭數亦與煩惱障同。
覆所知境無颠倒性能障菩提。
名所知障。
言所知者即一切法。
若有若無皆所知故。
此從所障以立障名。
所知之障。
依主釋也。
若論正障。
煩惱障生空。
所知障法空。
若論兼障互通彼此。
當知聖教依勝用說。
執我執法薩迦耶見體無有異。
同一種生而用有别。
故分為二。
唯煩惱障發業潤生。
體是縛法。
其所知障義即不然。
由煩惱障縛諸有情恒處生死。
補特迦羅我見起位彼法我見亦必現前。
我執必依法執而起。
如要迷杌等方謂人等故。
能持自體說名為法。
即一切法皆持自體。
有常一用方名為我。
故非一切法皆是我。
如計外境為法非我及計内法有非一常。
是故人執必帶法執。
法執亦有不帶人執
能遍計識
若依安惠八識及諸心所有漏攝者皆能遍計。
虛妄分别為自性故。
執即通三性。
有漏之心無非執者。
五八識唯有法執。
七唯有人。
六通三種。
若有漏心不起執者即不可言虛妄分别。
若不執心名虛妄分别。
即無漏心無名虛妄分别之心。
既以此理明。
有漏心皆能遍計。
若計度慧粗五·八無。
細者亦有。
由七識熏習分别力故。
八識生時變似我·法。
護法不然。
所謂第六·七心品執我·法者是能遍計。
何以得然。
謂有三因。
一謂能遍計者計度分别。
五·八既無計度分别。
故不起執。
二謂執我·法者必是慧也。
非五·八識恒與慧俱。
甯容有執。
三謂二執必與無明相應。
前六識中善性何得與無明俱。
癡無癡等性相違故。
不可相應。
由無始來第六·七識橫計我·法種種分别熏習力故。
八識生時變似我·法。
問。
六·七二識無有疑滞。
五·八既無計度分别。
後識生時應無我·法。
答·若約分别五·八可得無我·法相。
而由六七所染熏成五·八生時帶我·法相
略述法相義卷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