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隸州、海門直隸廳。
江甯藩司亦管四府,江甯、淮安、徐州、揚州,另轄兩個直隸州,南通、海州。
泾渭分明,久如劃疆而治。
如今在長江以北設巡撫,與蘇松常鎮的關系淺,而與江淮徐揚的關系深,所以,“應将江甯布政使及所轄之四府二州,全歸管理。
巡撫所駐,即為省會。
江甯布政使應随總督仍駐江甯,總督在江南,巡撫在江北,既無同城逼處之疑;江甯六府前隸蘇撫者,即改隸淮撫,亦無增多文牍之擾。
”
寫到這裡,瞿鴻玑自覺這番更張,解消了一個棘手的難題,得意之餘,奮筆直書:“不必添移一官,加籌一饷,而行省已建,職掌更新,建置合宜,名實相符。
”他這樣自誇,同官亦紛紛表示贊許,于是在封印以後的十二月二十二,明文頒發上谕,如奏施行,并規定新建行省,由兩江總督兼轄。
消息一傳,江蘇的京官奔走相告,嘩然惶然,新年團拜,無不以此為話題,大緻憤慨,決定上疏力争。
其時江蘇京官名位最高的是兩個狀元,一個是同治元年壬戌狀元,禮部尚書協辦大學士徐郙,嘉定人;一個是同治十三年狀元,都察院左都禦史、南書房行走陸潤庠,蘇州人。
徐郙年紀大了,不願多事,便由陸潤庠領銜出奏。
江蘇人,尤其江南的江蘇人,最不滿的是将江蘇無端分隔為兩省。
譬如前堂後軒一座成格局的住宅,忽而為人封閉中門,割去了一半,門面依舊,堂奧已淺,自然不能甘心。
不過,這層理由,列為有“關系者三”。
第一有關系是“江淮、江蘇,若合為一省,則名實不符。
昔有控扼兩省設為重鎮者,如國初偏沅巡之例,至一省兩撫,向無所有。
現在湖北、雲南本有之巡撫,甫經議裁,而江南一省忽然添缺,未免政令分歧。
”
其次,“蘇淮若分兩省,則要政首在定界。
自古經劃疆裡,必因山川阨塞,以資控制,設險守國,蓋在無事之時,溯自蘇皖分省,亦非複舊時形勝,而蘇省跨江,尚有徐淮得力,據上遊之勢。
今劃江而治,江蘇僅存四府一州,地勢全失,幾不能自存一省,較唐之江南道,統州四十二,宋之江南路,統州十四,亦複懸殊。
”
“惟南宋浙西一路,僅有三府四州,此偏安苟且之圖,非盛朝所宜取法。
至巡撫藩司,專管地方之事,例駐省城,今設省清江,舍臨江扼要之名城,就濱河一隅之小邑,似亦未甚得勢。
”
接下來的“其有關系者三”,其實是最有關系的一個理由,即為省分的大小,省大不在幅員,而在戶口,戶口繁密,稅賦旺盛,地小亦為大省,倘或地廣人稀,幅員雖廣何益?但戶口繁密,總亦須有地可養,過于局促,施展不開,亦不能其為四方觀瞻的大省。
江蘇之不宜,亦不應分割,由此處着眼,自然振振有詞。
這段文章,先由規制講起,論省分之大小:“國朝經制,分省三等,蓋因戶口之多寡,亦視幅員之廣狹。
各行省中,惟山西、貴州兩小省,幅員最狹。
今蘇淮分省,江淮地勢較寬,僅及中省,江蘇則廣輪不足五百裡,較山西、貴州,殆尤褊小,勢不能再稱大省。
”
江蘇不成其為大省,後果如何?簡單明了地說:“若改為小省,則一切經制,俱需更改,而籌饷攤款,尤多窒礙。
”所謂“一切經制,俱需更改”,首先是吏部簽分候補人員,江蘇便容納不了那麼多!而最厲害的是:“籌饷攤款,尤多窒礙”這八個字,因為朝廷若有征斂,不管是額内正用如練兵經費等款項的籌措,或者臨時需要集資,如慈禧太後萬壽,舉行慶典,各省被責成必須依限繳納的“攤款”,江蘇總是高居首位,即以江蘇膏腴之區,而又為大省,怎麼樣也推托不了。
如果江蘇改為小省,則前面已經說過,“因戶口之多寡,亦視幅員之廣狹”,雖為膏腴之區,無奈幅員太狹,盡可據理力争。
其“有關系者四”,說來亦是氣足神定:“漕運總督所委漕務人員,皆系地方官吏,又有屯政軍政與地方相附麗。
定例兼管巡撫事者,所以重其事權,初不責以吏治。
”這是隐然駁斥漕運總督兼有巡撫職責之說,以下便正面談到,江甯藩司,力足以顧江北。
“淮徐之去江甯,遠者僅數百裡,不為鞭長莫及。
而三府二州之地,特設兩道一鎮,固已控扼要區,布置周密。
其地方要政,向由藩司秉承總督,以為治理,曆久相沿,未聞有所荒脞。
今之改設,似出無名。
”
“無名”猶在其次,難在執掌權限,有所沖突。
“若江甯辦事,悉仍舊貫,則江淮巡撫,虛懸孤寄,徒多文移禀報之煩,無裨吏治軍政之要。
”
行文到此,下面這段結論,自然擲地有聲:“江蘇跨江立省,定制已久。
疆宇宴安,官吏無阙。
朝廷本無分省之意,江督亦無廢事之虞。
顧以裁漕督而添巡撫,而設巡撫而議添行省;辦法既超乎倒置,定章必歸于遷就。
”
以下引用同治三年禦史陳廷經條陳“變通疆輿”,曾國藩駁倒此舉有兩句警語:“疆吏苟賢,則雖跨江淮,而無損乎軍事吏事之興。
疆吏苟不賢,則雖劃江分治,而無補于軍事吏事之廢。
”
其時江南初定,一切庶政頗多興革,大緻地方督撫自己認為可行,往往先付諸施行,然後奏報朝廷,皇帝批個“知道了”,或者“該部知道”,便成定案。
但如陳廷經此奏,是少數慎重處理的大政之一,奉旨先交兩江總督曾國藩等,“酌度形勢,妥籌具奏”。
曾國藩主稿的複奏,亦是十分經意之作,引據古今,斟酌至當,才得出一個“此等大政,似不必輕改成憲的結論。
”
陸潤庠領銜的這個折子,特為引述這段往事,恭維當時君臣:“仰見廊廟之虛懷,老臣之深識”,認為前事不遠,可備稽參。
結論是要求重議。
政務處奏定的會議章程,共計七條,第二條規定:“查内政之關系者,如官制裁改,新設行省等類,由各衙門請旨會議,或特降谕旨舉行。
”與此正相符合,所以奏折上很委婉的說:“立法期于必行,更制亦求盡善。
可否援照新章,恭請饬下廷臣會議,并饬下沿江督撫一體與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