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住明觀法門(已上)發初住心。
舍凡夫法。
可為證也。
言起信論者。
彼論說三細六粗。
其中執取計名。
是煩障障。
入初住時。
即斷舍之。
而故留不斷。
潤生攝化。
相續相者。
初地所斷。
即是法執所知障故。
二地已上。
斷相續等。
此第一門。
終教大乘。
常途所談。
斷障行相。
章故梁攝論雲初僧祇斷煩惱等者。
出彼論第十一。
彼文雲。
約除皮肉心三煩惱故。
立三阿僧祇劫。
第一劫阿僧祇。
菩薩心未明利。
方便未成。
正勤猶劣。
是故實經一大劫阿僧祇時。
方便願行地。
此位功行樂時符。
第二大劫阿僧祇。
若以功約時。
應經九劫阿僧祇。
由菩薩心用明利。
方便已成。
正勤又勝。
經時雖少。
得功行多。
功超八大劫阿僧祇。
正經第二一大劫阿僧祇。
第三大劫阿僧祇。
若以初行約時。
應經二十一大劫阿僧祇。
由菩薩智慧方便正勤最勝。
經時轉少。
功行彌多。
功起二十大劫阿僧祇。
正經第三一大劫阿僧祇(已上)初标由三煩惱。
立三阿僧祇劫。
次下次第解釋經三阿僧祇劫。
初阿僧祇。
無有超劫。
後二大劫。
次第說有增加超劫。
随位增升。
勤行勝故。
問皮肉心者。
其體是何。
答指事引攝論雲。
若以此名分别内法。
或增或減。
壞正理立非理。
名肉煩惱。
若以此名分别外塵。
起欲瞋等。
名皮煩惱。
若以此名分别一切世出世法差别。
離前二分别。
名心煩惱。
是故一切煩惱。
皆以分别為體。
廣如彼說。
恐繁不集(已上)釋曰。
自心計度。
起諸分别。
攝盡邪執。
立法成義。
名肉煩惱。
如肉在皮與骨中間。
緣外五塵。
起貪瞋等。
名皮煩惱。
即是一切現行煩惱。
如皮在肉外故。
分别世間出世差别。
名心煩惱。
此即髓腦。
在肉之下。
此三煩惱。
從喻為名。
總而言之。
皮肉心言。
不可定體。
随所斷處。
無定相故。
于十地中。
地地三心。
立皮等名。
三祇如應皮肉心。
初祇所伏。
名皮煩惱。
第二僧祇所斷名肉。
第三僧祇所斷名心。
十地三心。
所斷諸惑。
皆以種子。
名三煩惱。
初地入心。
異生性障。
住心出心。
第六識中。
俱生智障。
二地三心。
皆任運起智障種子。
如是等也。
章如梁攝論三十三僧祇中說等者。
梁論十一雲。
有五種人。
于三阿僧祇劫。
修圓滿。
或七阿僧祇劫。
或三十三阿僧祇劫。
何者為五人。
行願行地人。
滿一阿僧祇劫行。
清淨意行人。
行有相行人。
行無相行人。
于二地乃至七地。
滿第二阿僧祇劫。
從此後。
無功用行人。
乃至十地。
滿第三阿僧祇劫(已上)此是釋論所牒。
本論文也五種人者。
一願禁行人。
是地前四十心。
二清淨意行人。
是初地也。
三行有相行人。
是六地已前。
四行無相行人。
是第七地。
五行無相行人。
八地已上。
本論文雲。
複次。
雲何三十三阿僧祇。
方便地中。
有三阿僧祇。
一信行阿僧祇。
二精進行阿僧祇。
三趣向阿僧祇。
于十地中。
地地各三阿僧祇。
謂入住出(已上)天親釋雲。
為除皮煩惱障。
入初地。
為除肉煩惱障。
住初地。
為除心煩惱障。
出初地。
何以故。
地地菩薩。
煩惱有三品。
上品名皮。
中品名肉。
下品名心。
上品者。
下品道所破。
中品者。
中品道所破。
下品者。
上品道所破。
乃至第十地。
其義亦爾。
約此三品故。
各立三阿僧祇。
是故異部。
執有三十三阿僧祇(已上)此即十住已上。
乃至第十地。
總通數之。
有三十三阿僧祇劫。
問大乘常途所說劫數。
多分三大阿僧祇劫。
總為菩薩修行劫數。
何故梁論。
設三十三阿僧祇劫。
答三乘大乘。
所說劫數。
始教必定三阿僧祇。
終教二門。
不定僧祇。
是通異界。
常途三祇。
不異始教。
梁論所設。
大有三阿僧祇。
七阿僧祇。
三十三阿僧祇劫。
然梁論宗。
三祇為本。
自餘七祇。
三十三祇。
唯三祇中。
異門引立。
與三僧祇。
相當不違故。
梁釋論雲。
第三十三阿僧祇。
與前三阿僧祇亦等。
無有短長。
義如前釋(已上)言如前者。
前七祇處。
會同三祇。
故上文雲。
論曰。
複次雲何七阿僧祇劫。
釋曰。
欲顯餘部别執故。
言複次七阿僧祇劫時。
與前三阿僧祇劫時為等。
為有短長。
此執等三阿僧祇劫。
以有别義。
開為七數(已上。
廣設如彼釋論)今指彼文。
與三祇劫。
不相違故。
三十三祇。
亦是大乘異部論師。
立此數量。
故釋論雲。
有諸大乘師。
欲顯行有下中上。
欲顯為得未得方便。
欲顯已得不失方便。
欲顯已得不失增上方便。
欲顯入住出三自在。
故分阿僧祇。
為三十三(已上)問三僧祇劫。
七阿僧祇劫。
三十三祇。
其一劫量。
分齊雲何。
答三祇劫量。
是本劫量。
七祇等量。
皆以小劫。
計僧祇量。
梁釋論雲。
阿僧祇有二種。
一謂阿僧祇劫。
何以故。
由此劫日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