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數。
〔七〕不足者以露田充倍。
諸初受田者,男夫一人給田二十畝,課蒔餘,種桑五十樹,棗五株,榆三根。
非桑之土,夫給一畝,依法課蒔榆、棗。
奴各依良。
限三年種畢,不畢,奪其不畢之地。
於桑榆地分雜蒔餘果及多種桑榆者不禁。
諸應還之田,不得種桑榆棗果,種者以違令論,地入還分。
諸桑田皆為世業,身終不還,恒從見口。
有盈者無受無還,不足者受種如法。
盈者得賣其盈,不足者得買所不足。
不得賣其分,亦不得買過所足。
諸麻布之土,男夫及課,別給麻田十畝,婦人五畝,奴婢依良。
皆從還受之法。
諸有舉戶老小癃殘無授田者,年十一已上及癃者各授以半夫田,年踰七十者不還所受,寡婦守志者雖免課亦授婦田。
諸還受民田,恒以正月。
若始受田而身亡,及賣買奴婢牛者,皆至明年正月乃得還受。
諸土廣民稀之處,隨力所及,官借民種蒔。
役有土居者〔八〕,依法封授。
諸地狹之處,有進丁受田而不樂遷者,則以其家桑田為正田分,又不足不給倍田,又不足家內人別減分。
無桑之鄉準此為法。
樂遷者聽逐空荒,不限異州他郡,唯不聽避勞就逸。
其地足之處,不得無故而移。
諸民有新居者,三口給地一畝,以為居室,奴婢五口給一畝。
男女十五以上,因其地分,口課種菜五分畝之一。
諸一人之分,正從正,倍從倍,不得隔越他畔。
進丁受田者恒從所近。
若同時俱受,先貧後富。
再倍之田,放此為法。
諸遠流配謫、無子孫、及戶絕者,墟宅、桑榆盡為公田,以供授受。
授受之次,給其所親;未給之間,亦借其所親。
諸宰民之官,各隨地給公田,〔九〕刺史十五頃,太守十頃,治中別駕各八頃,縣令、郡丞六頃。
更代相付。
賣者坐如律。
魏初不立三長,故民多蔭附。
蔭附者皆無官役,豪強徵斂,倍於公賦。
十年,給事中李沖上言:「宜準古,五家立一鄰長,五鄰立一裡長,五裡立一黨長,長取鄉人強謹者。
鄰長復一夫,裡長二,黨長三。
所復復征戍,餘若民。
三載亡愆則陟用,陟之一等。
其民調,一夫一婦帛一匹,粟二石。
民年十五以上未娶者,四人出一夫一婦之調;奴任耕,婢任績者,八口當未娶者四;耕牛二十頭當奴婢八。
其麻布之鄉,一夫一婦布一匹,下至牛,以此為降。
大率十匹為公調〔一0〕,二匹為調外費,三匹為內外百官俸,此外雜調。
民年八十已上,聽一子不從役。
孤獨癃老篤疾貧窮不能自存者,三長內疊養食之。
」
書奏,諸官通議,稱善者眾。
高祖從之,於是遣使者行其事。
乃詔曰:「夫任土錯貢,所以通有無;井乘定賦,所以均勞逸。
有無通則民財不匱,勞逸均則人樂其業。
此自古之常道也。
又鄰裡鄉黨之制,所由來久。
欲使風教易周,家至日見,以大督小,從近及遠,如身之使手,幹之總條,然後口算平均,義興訟息。
是以三典所同,隨世洿隆;貳監之行,從時損益。
故鄭僑復丘賦之術,鄒人獻盍徹之規。
雖輕重不同,而當時俱適。
自昔以來,諸州戶口,籍貫不實,包藏隱漏,廢公罔私。
富強者并兼有餘,貧弱者餬口不足。
賦稅齊等,無輕重之殊;力役同科,無眾寡之別。
雖建九品之格,而豐埆之土未融;雖立均輸之楷,而蠶績之鄉無異。
緻使淳化未樹,民情偷薄。
朕每思之,良懷深慨。
今革舊從新,為裡黨之法,在所牧守,宜以喻民,使知去煩即簡之要。
」初,百姓鹹以為不若循常,豪富并兼者尤弗願也。
事施行後,計省昔十有餘倍。
於是海內安之。
十一年,大旱,京都民飢。
加以牛疫,公私闕乏,時有以馬驢及橐駝供駕輓耕載。
詔聽民就豐。
行者十五六,道路給糧稟,至所在,三長贍養之。
遣使者時省察焉。
留業者,皆令主司審覈,開倉賑貸。
其有特不自存者,悉檢集,為粥於術衢,以救其困。
然主者不明牧察,郊甸間甚多餧死者。
時承平日久,府藏盈積,詔盡出禦府衣服珍寶、太官雜器、太僕乘具、內庫弓矢刀鉾十分之八、外府衣物繒布絲纊諸所供國用者,以其太半班齎百司,下至工商皂隸,逮于六鎮邊戍,畿內鰥寡孤獨貧癃者,皆有差。
十二年,詔群臣求安民之術。
有司上言:「請析州郡常調九分之二,京都度支歲用之餘,各立官司,豐年糴貯於倉,時儉則加私之一,糶之於民。
〔一一〕如此,民必力田以買絹,積財以取粟。
官,年登則常積,歲兇則直給。
又別立農官,取州郡戶十分之一,以為屯民。
相水陸之宜,斷頃畝之數,以贓贖雜物市牛科給,令其肆力。
一夫之田,歲責六十斛,甄其正課并征戍雜役。
行此二事,數年之中則穀積而民足矣。
」帝覽而善之,尋施行焉。
自此公私豐贍,雖時有水旱,不為災也。
世祖之平統萬,定秦隴,以河西水草善,乃以為牧地。
畜產滋息,馬至二百餘萬匹,橐駝將半之,牛羊則無數。
高祖即位之後,復以河陽為牧場,恒置戎馬十萬匹,以擬京師軍警之備。
每歲自河西徙牧於并州,以漸南轉,欲其習水土而無死傷也,而河西之牧彌滋矣。
正光以後,天下喪亂,遂為群寇所盜掠焉。
世宗延昌三年春,有司奏長安驪山有銀礦,二石得銀七兩。
其年秋,恒州又上言,白登山有銀礦,八石得銀七兩,錫三百餘斤,其色潔白,有踰上品。
詔並置銀官,常令採鑄。
又漢中舊有金戶千餘家,常於漢水沙淘金,年終總輸。
後臨淮王彧為梁州刺史,奏罷之。
其鑄鐵為農器、兵刃,在所有之,然以相州牽口冶為工,故常鍊鍛為刀,送於武庫。
自魏德既廣,西域、東夷貢其珍物,充於王府。
又於南垂立互市,以緻南貨,羽毛齒革之屬無遠不至。
神龜、正光之際,府藏盈溢。
靈太後曾令公卿已下任力負物而取之,又數賚禁內左右,所費無貲,而不能一丐百姓也。
自徐揚內附之後,仍世經略江淮,於是轉運中州,以實邊鎮,百姓疲於道路。
乃令番戍之兵,營起屯田,又收內郡兵資與民和糴,積為邊備。
有司又請於水運之次,隨便置倉,乃於小平、石門、〔一二〕白馬津、漳涯、黑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