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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一百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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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欲動則動,亦易行而無牽制之累。

    ”楫,遂甯人也。

     戊子,翰林學士朱勝非守尚書右丞。

     辛卯,陝西、京東諸路及東京、北京留守并奏金人分道渡河,诏遣禦營左軍統制韓世忠、主管侍衛步軍司公事闾勍率所部迎敵,命宗澤遣本司統制官楊進等援之。

     先是澤聞河北都統制王彥聚兵太行山,即以彥為武功大夫、忠州防禦使,制置兩河軍事。

    彥所部勇士萬數,以其面刺八字,故号“八字軍”。

    彥方繕甲治兵,約日大舉,欲趨太原。

    澤亦與諸将議六月起師,且結諸路山水寨民兵約日進發,上奏曰:“臣自留守京師,夙夜匪懈,經畫軍旅。

    近據諸路探報,敵勢窮蹙,可以進兵。

    臣欲乘此暑月,遣王彥等自滑州渡河,取懷、衛、浚、相等處,遣王再興等自鄭州直護西京陵寝,遣馬擴等自大名取洺、趙、真定,楊進、王善、丁進、李貴等諸頭領各以所領兵分路并進。

    既過河,則山寨忠義之民相應者不啻百萬,契丹漢兒亦必同心抵禦金人。

    事才有緒,臣乞朝廷遣使聲言立契丹天祚之後,講尋舊好。

    且興滅繼絕,是王政所先,以歸天下心也;況使金人駭聞,自相攜貳邪?仍乞遣知幾博辯之士,西使夏,東使高麗,喻以禍福。

    兩國素蒙我宋厚恩,必出助兵,同加掃蕩。

    若然,則二聖有回銮之期,兩河可以安貼,陛下中興之功,遠過周宣之世矣。

    願陛下早降回銮之诏,以系天下之心。

    臣當躬冒矢石,為諸将先。

    ”疏入,黃潛善等忌澤成功,從中沮之。

    澤歎曰:“吾志不得伸矣!”因憂郁成疾。

     澤尹京畿,歲修城池,治樓橹,不擾而辦,屢出師以挫敵鋒。

    其抗疏請帝還京。

    凡二十馀上,言極切至。

    潛善與汪伯彥等雖嫉之深,竟不能易其任。

     甲午,曲赦河北、陝西、京東諸路。

     初,陝西制置使錢蓋聞金人破長安,檄集英殿修撰、鄜延經略王庶,兼節制環慶、泾原兵拒敵。

    既而義兵大起,金人東還,庶以金人重載,可尾襲取勝,移文兩路,各大舉協力更戰。

    而環慶經略使王似,泾原經略使席貢,自以先進望高,不欲受其節度,遂具文以報,而實不出兵。

     金遊騎上清谿,既為泾原裨将吳玠所扼,至鹹陽,望渭河南義兵滿野,不得渡,遂循渭而東。

    其右軍入鄜延,攻康定,圍龍坊,庶急遣将斷河橋,又令将官劉延亮屯神水峽,斷其歸路,金人遂去。

    于是洛索盤礴于馮翊、河中,扼新河橋以通往來,人情大恐。

     泾原統制官曲端,乘敵退,複下秦州,而鳳翔、長安皆為義兵收複。

    會經制司統領官劉希亮自鳳翔歸端,端斬之。

    端雅不欲屬庶,及聞孟迪、李彥仙等受事鄜延,皆不樂,遂揭榜稱金人已過河歸國,農務不可失時,乃盡散渭河以南義兵。

    庶不斂兵保險,猶以書約似、貢,欲逼金人渡河,至于再三。

    似不應,貢許出兵四萬,亦遷延不行。

     時鄜延人以秋深必被兵,多避地者,道出環慶,吏兵民皆惡其驚徙,所在掠其财而殺之,闾裡蕭條矣。

     乙未,诏:“蘇轼追複端明殿學士,盡還合得恩數。

    ”時轼孫司農寺丞符,以轼政和中複職未盡,訴于朝,乃有是命。

     戊戌,河北制置使王彥,以八字軍渡河。

     時宗澤以彥孤軍無援,不可獨進,乃以書延彥計事。

    彥遂合諸寨兵萬馀人,以是日濟河。

    後五日,彥至京師。

    澤大喜,谕以京師國家根本,宜宿兵近甸,遂命其軍屯滑州之沙店。

     壬寅,中書侍郎兼禦營副使、提舉措置戶部财用張悫卒。

     悫立朝谔谔,無所顧避。

    時黃潛善當國,專務壅蔽,自汪伯彥而下,皆不敢少忤其意。

    惟悫事必力争,雖言不行而不少屈。

    秉政未逾歲遽殁,士民皆痛惜之。

    帝以悫河朔人,無家可歸,常赙外賜田十頃,第一區。

    後谥忠穆。

     癸卯,通問使王倫始渡河,遂與其副朱弁至雲中,見左副元帥宗翰計事。

    金留不遣。

    時進武校尉朱勣從弁行,宗翰賜以所掠内人,勣陽受之,逃去。

    宗翰怒,追而殺之。

     甲辰,洛索破绛州,權知州事趙某率軍民巷戰,凡六日。

     乙巳,資政殿學士、提舉杭州洞霄宮許景衡卒。

     景衡罷政而歸,至瓜州,得曷疾,及京口,疾甚,端坐自語曰:“陛下宜近端人正士,以二聖,蒼生為念。

    ”遂逝,年五十七。

    後谥忠簡。

     庚戌,增天下役錢以為新法弓手之費。

     初,汪伯彥既建請,乃以免役寬剩、廂禁軍阙額、裁減曹掾等錢供其庸直。

    至是所增遍于東南諸路,遂诏不受庸者人給田三十畝,馬軍增三之一。

    議者恐費不給,乃請官戶役錢勿複減半,而民役錢概增三分,從之,故有是诏。

     诏:“自今見任官有涉疑異志者,如徑行殺戮,事雖有實,亦坐擅殺官吏之罪。

    即妄殺平人以為奸細者,衆軍法。

    ”自軍興,所在奸民殺官吏、害良善者甚衆,朝廷恐其生事,至是下诏條約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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