園,露演未幾,便即大紅大紫。
捧她的客人,不知凡幾,但論貴則段芝貴,論富則王錫瑛。
有此兩人護法,他人便隻好望而卻步了。
段、王雖同捧楊翠喜,卻并不争風吃醋,這是因為楊翠喜受了養母的教,手腕頗為高明,對兩人都是不即不離,若拒若迎,而又铢兩相稱,不讓誰覺得受了委屈,而又總存着一個遲早得親芗澤的想頭,才得以相安無事。
也就因為如此,王錫瑛出這麼一個主意,段芝貴心裡不會犯酸。
不過,他也不願将可居的“奇貨”輕易“脫手”,思量着得好好把握這個機會,從載振身上,大大弄一注好處。
“段二爺,我們買賣人是發了财才升官,你老是貴人,就得升官,才能發财。
何不弄個督撫做做?”
段芝貴心想王錫瑛畢竟是商人,對宦途經曆,不甚了了。
一個候補道想一躍而為督撫,簡直是做夢!就算是實缺道員,亦得先放臬司,再轉藩司,經過“監司”這個階段,才有升為巡撫的希望。
當然,這話可以不必跟他說,丢開一邊,隻談如何伺候得振貝子稱心如意。
※※※
就在載振與徐世昌到達天津的前一天,新官制案正式見諸上谕。
事先,已有電報預告,所以袁世凱關照,電旨一到,随即譯送。
由于這是清朝開國,至少是雍正七年設立軍機處以來,破天荒的大舉措,所以上谕長達三千言,抄碼譯文,頗費工夫,隻能一段一段送閱。
這道上谕分為兩部分,前面是總司核定的奕劻、孫家鼐與瞿鴻玑的會奏,引叙共同編纂新官制的上谕之後,先有一段頌聖表功的引叙:
“仰見皇太後、皇上力拯時艱,通變宜民之至意,率士臣庶,感頌同聲:實中國轉弱為強之關鍵。
茲事體大,臣等仰禀聖谟,總司核定,斷不敢草率從事,亦不敢敷衍塞責。
月餘以來,準厘定官制大臣載澤等陸續送到草案,臣等悉心詳核,反複商榷,間有未協,次第更定。
京内各官,現已竣事。
”
緊接着是談改定官制的準則,以及現行官制的缺失:
“竊維此次改定官制,既為預備立憲之基,自以所定官制與憲政相近為要義。
按立憲國官制,立法、行政、司法三權并峙,各有專屬,相輔而行。
其意美法良,則谕旨所謂廓清積弊,明定責成,兩言盡之矣!蓋今日積弊之難清,實由于責成之不定,推究厥故,殆有三端:
一則權限之不分。
以行政官而兼有立法權,則必有借行政之名義,創為不平之法律,而為協輿情,以行政而兼有司法權,則有徇平時之愛憎,變更一定之法律,以意為出入。
以司法官而兼有立法權,則必有謀聽斷之便利,制為嚴峻之法律,以肆行武健,而法律浸失其本意。
舉人民之權利生命,遂妨害于無形。
此權限不分,責成之不能定者一也。
一則職任之不明。
政以分職而理,謀以專任而成。
今則一堂有六官,是數人共一職也,其半為冗員可知,一人而曆官各部,是一人更數職也,其必無專長滅見。
數人分一任,則築室道謀,弊在玩時;一人兼數差,則日不暇給,弊在廢事。
是故賢者累于牽制,不肖者安于推诿。
是職任不明,責成不能定者二也。
”
第一次送來的電文,到此為止。
袁世凱與張一麟各推敲久久,認為大端之一的“權限不分”,講司法獨立,或可邀準,大端之二“職任不明”這一條就很難說了。
顯然的,說“一堂有六官,其半為冗員”,則各部滿漢兩尚書、四侍郎定會裁掉一半,平空敲掉許多人的飯碗,必定有人切齒痛恨地在罵,“始作俑者,其無後乎?”袁世凱倒有些失悔于鼓吹改官制一舉了。
第二次送來的電文,接叙大端之三:
“一則名實不副。
名為吏部,但司簽掣之事,并無铨衡之權:名為戶部,但司出納之事,并無統計之權;名為禮部,但司典儀之事,并無禮教之權;名為兵部,但司綠營兵籍,武職升轉之事,并無統禦之權,是名實不副,責成之不定者三也。
”
有此三積弊,因此厘定官制,即以“清積弊,定責成”為指歸。
首先是“分權以定限”,除立法暫設資政院外,行政、司法兩權的區分是:
“行政之事,則專屬之内閣各部大臣。
内閣有總理大臣,各部尚書亦為内閣政務大臣,故分之為各部,合之皆為政府,而情無隔閡,入則同參閣議,出則各治部務,而事可貫通。
如是則中央集權之勢成,政策統一之效著。
司法之權,則專屬之法部。
以大理院任審判,而法部監督之,均與行政官相對峙,而不為所節制,此三權分立之梗概也。
此外有資政院以持公論,有都察院以任糾彈,有審計院以查濫費,亦皆獨立,不為内閣所節制,而轉能監督閣臣,此分權定限之大要也。
”
司法果然獨立了,看樣子,上谕必會允準,但内閣制,則在未定之天。
袁世凱急于想知道結果,無奈原奏還有“正名以核實”與“分職以專任”兩大條,不能不耐心看完:
“次正名以核實。
巡警為民政之一端,拟正名為民政部。
戶部綜天下财賦,拟正名為度支部,以财政處、稅務處并入。
兵部徒擁虛名,拟正名為陸軍部,以練兵處、太仆寺并入,而海軍部暫隸焉。
既設陸軍部,則練兵處之軍令司,拟正名為軍咨府,以握全國軍政之要樞。
刑部為司法之行政衙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