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第十禮樂十
五曰兇禮。
《周禮》五禮,二曰兇禮。
唐初,徙其次第五,而李義府、許敬宗以為兇事非臣子所宜言,遂去其《國恤》一篇,由是天子兇禮阙焉。
至國有大故,則皆臨時采掇附比以從事,事已,則諱而不傳,故後世無考焉。
至開元制禮,惟著天子赈恤水旱、遣使問疾、吊死、舉哀、除服、臨喪、冊贈之類,若五服與諸臣之喪葬、衰麻、哭泣,則頗詳焉。
凡四方之水、旱、蝗,天子遣使者持節至其州,位于庭,使者南面,持節在其東南,長官北面,寮佐、正長、老人在其後,再拜,以授制書。
其問疾亦如之,其主人迎使者于門外,使者東面,主人西面,再拜而入。
其問婦人之疾,則受勞問者北面。
若舉哀之日,為位于别殿,文武三品以上入,哭于庭,四品以下哭于門外。
有司版奏“中嚴”、“外辦”。
皇帝已變服而哭,然後百官内外在位者皆哭,十五舉音,哭止而奉慰。
其除服如之。
皇帝服:一品錫衰,三品以上缌衰,四品以下疑衰。
服期者,三朝晡止;大功,朝晡止;小寶以下,一哀止。
晡,百官不集。
若為蕃國君長之喪,則設次于城外,向其國而哭,五舉音止。
若臨喪,則設大次于其門西,設素裀榻于堂上。
皇帝小駕、鹵簿,乘四望車,警跸,鼓吹備而不作。
皇帝至大次,易素服,從官皆易服,侍臣則不。
皇帝出次,喪主人免绖、釋杖、哭門外,望見乘輿,止哭而再拜,先入門右,西向。
皇帝至堂,升自阼階,即哭位。
巫、祝各一人先升,巫執桃立于東南,祝執茢立于西南,戈者四人先後随升。
喪主人入廷再拜,敕引乃升,立戶内之東,西向。
皇帝出,喪主人門外拜送。
皇帝變服于次,乃還廬。
文、武常服。
皇帝升車,鼓吹不作而入。
其以敕使冊贈,則受冊于朝堂,載以犢車,備鹵薄,至第。
妃主以内侍為使。
贈者以蠟印畫绶。
冊贈必因其啟葬,既葬則受于靈寝,既除則受于廟。
主人公服而不哭,或單衣而介帻。
受必有祭。
未廟,受之寝。
五服之制。
斬衰三年。
正服:子為父,女子子在室與已嫁而反室為父。
加服:嫡孫為後者為祖,父為長子。
義服:為人後者為所後父,妻為夫,妾為君,國官為君。
王公以下三月而葬,葬而虞,三虞而卒哭。
十三月小祥,二十五月大祥,二十七月禫祭。
齊衰三年。
正服:子,父在為母。
加服:為祖後者,祖卒則為祖母,母為長子。
義服:為繼母、慈母,繼母為長子,妾為君之長子。
齊衰杖周。
降服:父卒,母嫁及出妻之子為母,報,服亦如之。
正服:為祖後者,祖在為祖母。
義服:父卒,繼母嫁,從,為之服報;夫為妻。
齊衰不杖周。
正服:為祖父母,為伯叔父,為兄弟,為衆子,為兄弟之子及女子子在室與适人者,為嫡孫,為姑、姊妹與無夫子,報,女子子與适人為祖父母,妾為其子。
加服:女子子适人者為兄弟之為父後者。
降服:妾為其父母,為人後者為其父母,報,女子子适人者為其父母。
義服:為伯叔母,為繼父同一居者,妾為嫡妻,妾為君之庶子,婦為舅、姑,為夫之兄弟之子,舅、姑為嫡婦。
齊衰五月。
正服:為曾祖父母,女子子在室及嫁者亦如之。
齊衰三月。
正服:為高祖父母,女子子在室及嫁者亦如之。
義服:為繼父不同一居者。
其父卒母嫁,出妻之子為母,鋼為祖後,祖在為祖母,雖周除,仍心喪三年。
大功,長殇九月,中殇七月。
正服:為子、女子子之長殇、中殇,為叔父之長殇、中殇,為姑、姊妹之長殇、中殇,為兄弟之長殇、中殇,為嫡孫之長殇、中殇,為兄弟之子、女子之長殇、中殇。
義服:為夫之兄弟之子、女子子之長殇、中殇。
成一人九月正服:為從兄弟,為庶孫。
降服:為女子子适人者,為姑、姊妹适人者報;出母為女子子适人者,為兄弟之女适人者報;為人後者為其兄弟與姑、姊妹在室者報。
義服:為夫之祖父母與伯叔父母報,為夫之兄弟女适人者報;夫為人後者,其妻為本生舅、姑,為衆子之婦。
小寶五月殇。
正服:為子、女子子之下殇,為叔父之下殇,為姑、姊妹之下殇,為兄弟之下殇,為嫡孫之下殇,為兄弟之子、女子子之下殇,為從兄弟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