遽更之,其謂朕何?徐議其可。
”而朔望食卒不廢。
會昭陵寝宮為原火延燔,而客祭瑤台佛寺。
又故宮在山上,乏水泉,作者憚勞,欲即行宮作寝,诏宰相百官議。
吏部員外郎楊于陵議曰:“園寝非三代制,自秦、漢以來,附陵置寝,或遠若迩,則無聞焉。
韋玄成等議園陵,于興廢初無适語。
且寝宮所占,在柏城中,距陵不遠,使諸陵之寝,皆有區限,故不可徙;若止柏城,則故寝已燔,行宮已久,因以治飾,亦複何嫌?或曰:‘太宗創業,寝宮不辄易。
’是不然。
夫陵域宅神,神本靜,今大興荒廢,嚣役密迩,非幽穸所安,改之便。
”彤曰:“先王建都立邑,不利則為之遷,況有故邪?今文寝災,徙而宮之,非無故也。
神安于徙,因而建寝,于禮至順。
又它陵皆在柏城,随便營作,不越封兆,力省易從。
”帝重改先帝制,還宮山颠。
彤卒後,武宗會昌五年,诏京城不許群臣作私廟。
宰相李德裕等引彤所議:“古制:廟必中門之外,吉兇皆告,以親而尊之,不自專也。
今俾立廟京外,不能得其意于禮。
宮之南九坊,三坊曰圍外,地荒左,立廟無嫌;餘六坊可禁。
”诏不許,聽準古即居所立廟。
陳京,字慶複,陳宜都王叔明五世孫。
父兼,為右補阙、翰林學士。
京善文辭,常衮稱之,妻以兄子。
擢進士第,遷累太常博士。
德宗在奉天,聞段秀實為賊所害,七日不朝。
宰相以為“方多難時,不宜壅萬機,天下其謂何?”京曰:“丞相之言非也。
夫褒大節,恤賢臣,天下所以安,況卓卓特異者乎?”帝曰:“善。
”還京師,擢左補阙。
帝以盧巳為饒州刺史,京與趙需、裴佶、宇文炫、盧景亮、張薦共劾:“巳輔政要位,大臣逾時月不得對,百官懔懔常若兵在頸。
陛下複用之,一奸一賊唾掌複興。
”帝不聽。
京等争尤确,帝大怒,左右辟易,谏者稍引卻。
京正色曰:“需等毋遽退!”極道不可,以死請,巳遂廢。
帝之立,迎訪太後,久不得,意且怠。
京密白:“第遣使物色以求。
”帝大悟,終代不敢置。
初,玄宗、肅宗既附室,遷獻、懿二祖于西夾室,引太祖位東向。
禮儀使于休烈議:“獻、懿屬尊于太祖,若合食,則太祖位不得正,請藏二祖神主,以太宗、中宗、睿宗、肅宗從世祖南向,高宗、玄宗從高祖北向。
”禘祫不及二祖,凡十八年。
建中初,代宗喪畢,當大祫。
京以太常博士上言:“《春秋》之義,毀廟之主陳于太祖,未毀廟之主合食于祖,無毀廟遷主不享之言。
唐家祀制與周異,周以後稷為始封祖,而毀主皆在後稷下,故太祖東向,常統其尊。
司馬晉以高皇、太皇、征西四府君為别廟,大禘祫則正太祖位,無所屈。
别廟祭高、太以降,所以叙親也。
唐家宜别為獻、懿二祖立廟,禘祫則祭,太祖遂正東向位。
德明、興聖二帝,向已有廟,則藏祔二祖為宜。
”
诏百官普議。
禮儀使、太子少師顔真卿曰:“今議者有三:一謂獻、懿親遠而遷,不當祫,宜藏主西室;二謂二祖宜祫食,與太祖并昭穆,阙東向位;三謂引二祖祫禘,即太祖永不得全其始,宜以二主祔德明廟。
雖然,于人神未厭也。
景帝既受命始封矣,百代不遷矣,而又配天,尊無與上,至禘祫時,蹔屈昭穆以申孝尊先,實明神之意,所以教天下之孝也。
況晉蔡谟等有成議,不為無據。
請大祫享奉獻主東向,懿主居昭,景主居穆,重本尚順,為萬代法。
夫祫,合也。
有如别享德明,是乃分食,非合食也。
”時議者舉然。
于是還獻、懿主祫于廟,如真卿議。
貞元七年,太常卿裴郁上言:“商、周以卨、稷為祖,上無餘尊,故合食有序。
漢受命,祖高皇帝,故太上皇不以昭穆合食。
魏祖武帝,晉祖宣帝,故高皇、處士、征西等君,亦不以昭穆合食。
景皇帝始封唐,唐推祖焉,而獻、懿親盡廟遷,猶居東向,非禮之祀,神所不享。
願下群臣議。
”于是太子左庶子李嵘等上言:“謹按晉孫欽議:‘太祖以前,雖有主,禘祫所不及;其所及者,太祖後未毀已升藏于二祧者,故雖百代及之。
’獻、懿在始封前,親盡主遷,上拟三代,則禘祫所不及。
太祖而下,若世祖,則《春秋》所謂‘陳于太祖’者。
漢議罷郡國廟,丞相韋玄成議:‘太上皇、孝惠親盡宜毀。
太上主宜瘗于園,惠主遷高廟。
’太上皇在太祖前,主瘗于園,不及禘祫,獻、懿比也。
惠遷高廟,在太祖後,而及禘祫,世祖比也。
魏明帝遷處士主置園邑,歲時以令丞奉薦;東晉以征西等祖遷入西除,同謂之祧,皆不及祀。
故唐初下訖開元,禘祫猶虛東向位。
洎立九廟,追祖獻、懿,然祝于三祖不稱臣。
至德時,複作廟,遂不為弘農府君主,以祀不及也。
廣德中,始以景皇帝當東向位,以獻、懿兩主親盡,罷祫而藏。
顔真卿引蔡谟議,複奉獻主東向,懿昭景穆。
不記谟議晉未嘗用,而唐一王法容可準乎?臣等謂嘗、禘、郊、社無二尊,瘗、毀、遷、藏,各以義斷。
景皇帝已東向,一日改易,不可謂禮,宜複藏獻、懿二主于西室,以本《祭法》‘遠廟為祧,去祧而壇,去壇而墠,壇、墠,有禱祭,無禱止’之義。
太祖得正,無所屈。
”
吏部郎中柳冕等十二人議曰:“天子以受命之君為太祖,諸侯以始封之主為祖,故自太祖、祖以下,親盡疊毀。
洎秦滅學,漢不暇禮,晉失宋因,故有連王廟之制,有虛太祖之位。
且不列昭穆,非所謂有序;不建疊毀,非所謂有殺;連王廟,非所謂有别;虛太祖位,非所謂一尊。
此禮所由廢也。
《傳》曰:‘父為士,子為天子,祭以天子,葬以士。
’今獻、懿二祖,在唐未受命時,猶士也。
故高祖、太宗以天子之禮祭之,而不敢奉以東向位。
今而易之,無乃亂先帝序乎?周有天下,追王太一王、王季以天子禮;及其祭,則親盡而毀。
漢有天下,尊太上皇以天子之禮;及祭也,親盡而毀。
唐家追王獻、懿二祖以天子禮;及其祭也,親盡而毀,複何所疑?《周官》有先公之祧、先王之祧。
先公遷主,藏後稷之廟,其周未受命之祧乎?先王遷主,藏文、武之廟,其周已受命之祧乎?故有二祧,所以異廟也。
今自獻而下,猶先公也;自景而下,猶先王也。
請别廟以居二祖,則行周道,複古制,便。
”
工部郎中張薦等請自獻而降,悉入昭穆,虛東向位。
司勳員外郎裴樞曰:“《禮》:‘親一親故尊祖,尊祖故敬宗,敬宗故收族,收族故宗廟嚴,宗廟嚴故社稷重。
’太祖之上,複追尊焉,則尊祖之義乖。
太廟之外,别祭廟焉,則社稷不重。
漢韋玄成請瘗主于園,晉虞喜請瘗廟兩階間。
喜據左氏自證曰:‘先王日祭祖、考,月祀曾、高,時享及二祧,歲祫及壇墠,終禘及郊宗石室,是謂郊宗之祖。
’喜請夾室中為石室以處之,是不然。
何者?夾室所以居太祖下,非太祖上藏主所居。
未有卑處正、尊居傍也。
若建石室于園寝,安遷主,采漢、晉舊章,祫禘率一祭,庶乎《春秋》得變之正。
”
是時,京以考功員外郎又言:“興聖皇帝則獻之曾祖,懿之高祖。
以曾孫祔曾高之廟,人情大順也。
”京兆少尹韋武曰:“祫則大合,禘則序祧。
當祫之歲,常以獻東向,率懿而後以昭穆極親一親。
及禘,則太祖筵于西,列衆主左右,于是太祖不為降,獻無所厭。
”時諸儒以左氏“子齊聖,不先父食”,請迎獻主權東向,太祖暫還穆位。
同官尉仲子陵曰:“所謂不先食者,丘明正文公逆祀。
儒者安知夏後世數未足時,言禹不先鲧乎?魏、晉始祖率近,始祖上皆有遷主。
引《閟宮》詩,則永閟可也。
因虞主,則瘗園可也。
緣遠祧,則築宮可也。
以太祖實卑,則虛位可也。
然永閟與瘗園,臣子所不安。
若虛正位,則太祖之尊無時而申。
請奉獻、懿二祖遷于德明、興聖廟為順。
或曰二祖别廟,非合食。
且德明、興聖二廟禘祫之年,皆有薦飨,是已分食,奚獨疑二祖乎?”
國子四門博士韓愈質衆議,自申其說曰:“一謂獻、懿二主宜永藏夾室,臣不謂可。
且禮,祫祭,毀主皆合食。
今藏夾室,至祫得不食太廟乎?若二祖不豫,不謂之合矣。
二謂兩主宜毀而瘗之,臣不謂可。
禮,天子七廟、一壇、一墠,遷主皆藏于祧,雖百代不毀。
祫則太廟享焉。
魏晉以來,始有毀瘗之議,不見于經。
唐家立九廟,以周制推之,獻、懿猶在壇墠,可毀瘗而不禘祫乎?三謂二祖之主宜各遷諸陵,臣不謂可。
二祖享太廟二百年,一日遷之,恐眷顧依違,不即享于下國。
四謂宜奉主祔興聖廟而不禘祫,臣不謂可。
禮,‘祭如在’。
景皇帝雖太祖,于獻、懿,子孫也。
今引子東向,廢父之祭,不可謂典。
五謂獻、懿宜别立廟京師,臣不謂可。
凡禮有降有殺,故去廟為祧,去祧為壇,去壇為墠,去墠為鬼,漸而遠者,祭益希。
昔魯立炀宮,《春秋》非之,謂不當取已毀之廟、既藏之主,複築宮以祭。
今議正同,故臣皆不謂可。
古者殷祖玄王,周祖後稷,太祖之上,皆自為帝。
又世數已遠,不複祭之,故始祖得東向也。
景皇帝雖太祖,于獻、懿,子孫也。
當禘祫,獻祖居東向位,景從昭若穆,是祖以孫尊,孫以祖屈,神道人情,其不相遠。
又常祭衆,合祭寡,則太祖所屈少,而所伸多。
與其伸孫尊,廢祖祭,不以順乎?”
冕又上《禘祫議證》十四篇,帝诏尚書省會百官、國子儒官,明定可否。
左司郎中陸淳奏:“按《禮》及諸儒議,複太祖之位,正也。
太祖位正,則獻、懿二主宜有所安。
今議者有四:曰藏夾室,曰置别廟,曰各遷于園,曰祔興聖廟。
臣謂藏夾室,則享獻無期,非周人藏二祧之義;置别廟,論始曹魏,《禮》無傳焉,司馬晉議而不用;遷諸園,亂宗廟之制。
唯祔興聖廟,禘若祫一祭,庶乎得禮。
”帝依違未決也。
十九年,将禘祭,京複奏禘祭大合祖宗,必尊太祖位,正昭穆。
請诏百官議。
尚書左仆射姚南仲等請奉獻、懿主祔德明、興聖廟。
鴻胪卿王權、申衍之曰:“周人祖文王,宗武王,故《詩·清廟》章曰:‘祀文王也。
’胡不言太一王、王季?則太一王、王季而上,皆祔後稷,故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