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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趟,後來就沒再去過。

    第二天早晨(澄子在觀音堂被殺害的早晨)和平時一樣七點鐘左右起床,然後九點左右去了她每天必去的觀音公園散步。

    本來平時有時間的時候我都是陪她一起去的,但是那天有一位我負責接待的客人要離開,我送那位客人去車站的時候她就一個人出去了…… 從這段陳述中,關于澄子的死,我們無法從其他方面得到任何原因,也就是說澄子隻是和平常一樣去觀音公園散步而已。

     澄子在觀音堂參拜完,登上了旁邊的緩坡,來到一處能透過成片的梧桐樹的樹梢看到城市裡的房屋和芝田湖的地方,然後在一節樹樁上坐了下來。

     從觀音堂後面溜出來,偷偷尾随而至的匡介藏身于距離澄子坐着的樹樁隻有一間遠的一個紀念碑後面,解開自己的棉紗腰帶,等待機會從紀念碑後面出來,突然從背後用力勒住澄子的脖子。

     被告匡介故意用自己腰上纏着的腰帶做兇器,是看到缢死屍體後突然改變計劃,當然也是因為沒有帶應帶的兇器,當他看到用棉紗腰帶吊在樹上的屍體,也想到用棉紗腰帶行兇,不得不說這是一種聰明的做法。

     當然被告也知道把屍體留在案發現場的話,有被過早發現的危險,于是就把澄子的屍體搬運到紀念碑後面的谷地裡大概一間半的中間窪地裡。

    而且由于計劃上和自身裝束上的緣故,匡介又必須把澄子脖子上的腰帶解下來,但是又擔心解開太早的話她可能會蘇醒過來,于是被告将屍體放在窪地裡,在旁邊等了大概二十分鐘。

     關于這一點,但是勘察現場的某某巡查部長所提供的勘察報告裡面有這樣一句話: ……屍體旁邊散落着兩根金嘴香煙的煙蒂…… 這就證明被告匡介曾在屍體旁邊待了十五至二十分鐘。

     被告确認曾在斷氣後,竟然又從死者頸部解下腰帶大膽地系在自己的腰上。

    他沒再回觀音堂,而是繞道距離現場向右二丁處的楓葉瀑布回到山津療養所,再來到缢死屍體所在的地方,從死者懷中取出便箋和鋼筆,在便箋紙上畫了一幅圖示,标明了自己剛剛勒死的澄子的屍體所在的位置,然後把鋼筆夾在那一頁,又塞回了死者懷中。

     這種情況按照我們的常識來想,這是在僞造對自己有利的遺書。

    事實上這種僞造遺書的情況也不乏先例,但是被告匡介隻是用線條畫的圖,除此之外一個字都沒有寫,不愧是惡人楠田匡介,行為之謹慎、内行讓人歎服。

    然而匡介以為文字的鑒定容易、線條的鑒定困難,這種想法實在是太幼稚了。

    當然線條的鑒定比文字的鑒定困難的确是事實,但是像本件證物這種由數十條直線和曲線構成的圖畫,是很容易鑒定的。

    果然,鑒定人員作出了如下鑒定: ……本圖所示各線條及構圖與被告人所畫圖案極其相似…… 如上所述,小心周到地達到了目的的被告,已經事先想好了逃跑的路徑,沒有玩弄任何小花招,采取了直接回旅館、次日早晨回京的大膽方案。

     本案的屍體于案發五十日後被發現,而且是山津療養所後面缢死的男屍首先被發現,然後根據屍體懷中搜出的便箋上的圖畫,得知并發現了被害者澄子的屍體,這剛好與被告匡介的計劃相符。

    然而對被告更加有利的是,山津巡查部長派出所竟然由于不負責任的特約法醫的錯誤鑒定而輕率地認定二人為殉情而死。

    而且,由于男方身份不明而作出了“浮厝”處理(浮厝:臨時埋葬,在死者家屬不明等情況下而作的臨時處理)。

    另一方面,被告匡介接到通知前來詢問認領澄子屍體,做出一副毫不知情的樣子領回澄子的屍體并将其火葬,這樣約五萬元遺産自然就歸戶主即被告所有了,被告就完全達到了自己的目的。

     以上犯罪事實證據充分,希望根據刑法相關條例對被告楠田匡介做出最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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