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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名篇第二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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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可以合用一個名稱,也應該說它們是兩個實物。

    形狀變了,但實質并沒有區别而成為異物的,叫做變化;有了變化而實質沒有區别的,應該說它是一個實物。

    這是對事物考察實質确定數目的方法。

    這些就是制定名稱的關鍵。

     現代聖王确定名稱,是不能不弄清楚的。

     “見侮不辱”,“聖人不愛己”,“殺盜非殺人也”,此惑于用名以亂名者也。

    驗之所為有名,而觀其孰行,則能禁之矣。

    “山淵平”,“情欲寡”,“刍豢不加甘,大鐘不加樂”,此惑于用實,以亂名者也。

    驗之所緣以同異,而觀其孰調,則能禁之矣。

    “非而谒楹”,“有牛馬非馬也,”此惑于用名以亂實者也。

    驗之名約,以其所受,悖其所辭,則能禁之矣。

    凡邪說辟言之離正道而擅作者,無不類于三惑者矣。

    故明君知其分而不與辨也。

     【譯文】 “被侮辱而不以為恥辱”,“聖人不愛惜自己”,“殺死盜賊不是殺人”,這些是在使用名稱方面迷惑了以緻搞亂了名稱的說法。

    用為什麼要有名稱的道理去檢驗它們,并觀察它們有哪一種能行得通,那就能禁止這些說法了。

    “高山和深淵一樣平”,“人的本性是欲望很少”,“牛羊豬狗等肉食并不比一般食物更加香甜,大鐘的聲音并不比一般的聲音更加悅耳”,這些是在措置事實方面迷惑了以緻搞亂了名稱的說法。

    用為什麼要使事物的名稱有同有異的根據去檢驗它們,并觀察它們有哪一種能協調,那就能禁止這些說法了。

    “飛箭經過柱子可以說明停止”,“有牛馬,但它不是馬”,這是在使用名稱方面迷惑了以緻搞亂了事實的說法。

    用名稱約定的原則去檢驗它們,用這些人所能接受的觀點去反駁他們所拒絕的觀點,那就能禁止這些說法了。

    凡是背離了正确的原則而擅自炮制的邪說謬論,無不與這三種惑亂的說法類似。

    英明的君主知道它們與正确學說的區别而不和他們争辯。

     夫民易一以道,而不可與共故。

    故明君臨之以埶,道之以道,申之以命,章之以論,禁之以刑。

    故民之化道也如神,辨說惡用矣哉!今聖王沒,天下亂,奸言起,君子無埶以臨之,無刑以禁之,故辨說也。

    實不喻,然後命,命不喻,然後期,期不喻,然後說,說不喻,然後辨。

    故期命辨說也者,用之大文也,而王業之始也。

    名聞而實喻,名之用也。

    累而成文,名之麗也。

    用麗俱得,謂之知名。

    名也者,所以期累實也。

    辭也者,兼異實之名以論一意也。

    辨說也者,不異實名以喻動靜之道也。

    期命也者,辨說之用也。

    辨說也者,心之象道也。

    心也者,道之工宰也。

    道也者,治之經理也。

    心合于道,說合于心,辭合于說。

    正名而期,質請而喻,辨異而不過,推類而不悖。

    聽則合文,辨則盡故。

    以正道而辨奸,猶引繩以持曲直。

    是故邪說不能亂,百家無所竄。

    有兼聽之明,而無矜奮之容;有兼覆之厚,而無伐德之色。

     說行則天下正,說不行則白道而冥窮。

    是聖人之辨說也。

    詩曰:“颙颙卬卬,如圭如璋,令聞令望,豈弟君子,四方為綱。

    ”此之謂也。

     【譯文】 民衆容易用正道來統一卻不可以和他們共同知道那緣由,所以英明的君主用權勢來統治他們,用正道來引導他們,用命令來告誡他們,用理論來曉喻他們,用刑法來禁止他們。

    所以他統治下的民衆融化于正道就像被神仙支配了一樣,哪裡還用得着辯說那所以然呢?現在聖明的帝王死了,天下混亂,奸詐邪惡的言論産生了,君子沒有權勢去統治他們,沒有刑法去禁止他們,所以要辯論解說。

    實際事物不能讓人明白就給它們命名,命名了還不能使人了解就會合衆人來約定,約定了還不能使人明白就解說,解說了還不能使人明白就辯論。

    所以,約定、命名、辯論、解說,是名稱使用方面最重要的修飾,也是帝王大業的起點。

    名稱一被聽到,它所表示的實際事物就能被了解,這是名稱的使用。

    積累名稱而形成文章,這是名稱的配合。

     名稱的使用、配合都符合要求,就叫做精通名稱。

    名稱,是用來互相約定從而聯系實際事物的。

    言語,是并用不同事物的名稱來闡述一個意思的。

    辯論與解說,是不使名實相亂來闡明是非的道理。

    約定與命名,是供辯論與解說時使用的。

    辯論與解說,是心靈對道的認識的一種表象。

    心靈,是道的主宰。

    道,是政治的永恒法則。

    心意符合于道,解說符合于心意,言語符合于解說;使名稱正确無誤并互相約定,使名稱的内涵質樸直觀而使人明白;辨别不同的事物而不失誤,推論類似的事物而不違背情理;這樣,聽取意見時就能合于禮法,辯論起來就能徹底揭示其所以然。

    用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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