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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十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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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生死。

    一切諸佛身,唯是一法身。

    ”此即同異雙論。

    若一向唯同無别者,何故經言一切諸佛身、一切無礙人?若一向唯别不同者,何故經言唯是一法身、一道出生死?以是義故,真心雖複平等,而複具有差别之性。

    若解明鏡一質,即具衆像之性者,則不迷法界法門。

     此明修因不同,故成十方三世諸佛之别也。

    問意謂:生佛可言因我執有别,諸佛皆離我執,雲何得有十方三世之别耶?須知雖十方各有三世,三世各有十方,橫豎交徹,佛佛無量,然而無邊剎海,不隔毫端,十世古今,不離當念,大圓覺海中,豈有差殊?所謂十方諸如來,同共一法身是也。

    但本在因地未離執時,所發之願以及所修所化,各各不同。

    既以差别之業熏心,則依熏所現之依正二報,即有十方三世種種相别。

    蓋從因克果,從性現相,不無差别,非真如之體,有此差别也。

    總之,諸佛法身,法爾常同。

    勝劣應化,法爾常别。

    十方三世,莫不皆然。

    故曰“一切諸佛,常同常别,古今法爾”。

     “是故”下引《華嚴經》以證常同常别。

    此是賢首菩薩答文殊菩薩語,故首稱文殊。

    法王謂佛也。

    “法常爾”、“唯一法”,即指下四句言。

    以一切諸佛,莫不如是,故曰“法常爾”。

    法王之法,唯是出生死、證法身,故曰“唯一法”。

    諸佛障盡性顯,自在無礙,故稱“無礙人”。

    “一道出生死”者,所謂一門超出妙莊嚴路也。

    無礙人及佛身,皆曰“一切”,是常别義;出生死而曰“一道”,法身而曰“唯一”,是常同義。

    故曰“此即同異雙論”。

    “以是義故”下結成。

    “若解”下喻顯。

    謂真心平等,如明鏡一質,常同也;複具差别之性,如鏡具衆像之性,常别也。

    解得此義,則于法界法爾常同常别法門,便可洞明,不複更迷矣。

     (壬)四,簡自他修益。

    又二。

    (癸)初,明益。

    二,釋疑。

    今初。

     問曰:真心有差别性故,佛及衆生各異不同。

    真心體無二故,一切凡聖唯一法身者,亦應有别性故,他修我不修;體是一故,他修我得道。

    答曰:有别義故,他修非我修;體是一故,修不修平等。

    雖然,若解此體同之義者,他所修德亦有益己之能。

    是故經言:“菩薩若知諸佛所有功德,即是己功德者,是為奇特之法。

    ”又複經言:“與一切菩薩,同一善根藏。

    ”是故行者當知諸佛菩薩、二乘聖人、凡夫天人等,所作功德,皆是己之功德,是故應當随喜。

     此簡示常同常别正義,以明随喜功德也。

    問者于同别二義,未能融會,緻成偏見。

    意謂:既是真心常别常同,然則以有别性故,他修我可不修,因其體是一故,他修我可得道也。

    亦應有此義否?答中先就同别二義料簡,次就同義正示。

    料簡曰:以有别義故,謂他之所修,非我之所修,乃是正義。

    汝言他修我不修非也。

    以體是一故,謂心體平等,無修無不修,乃是正義。

    汝言他修我得道謬矣。

    “雖然”下正示随喜功德也。

    解知體同,何以他所修德,便有益己之能。

    “是故”下引《華嚴經》證明其義。

    菩薩知諸佛功德是己功德者,謂菩薩于諸佛所有功德,作自己功德想。

    此即深生随喜之意。

    《華嚴·離世間品》言,于一切善根,生自善根想,乃至于一切如來,生無二想。

    若菩薩安住此法,則得無上善巧想。

    今雲“奇特之法”,即無上善巧意也。

    “善根藏”者,一切善念,皆以第八識為能藏,故得念念增勝,長養善根。

    而菩薩以及凡夫,同在因地,故曰“與一切菩薩,同一善根藏”。

    經中既言菩薩與諸佛同功德,複言凡夫與菩薩同善根藏,故行者當知此自他不二之義,于佛菩薩二利功德,二乘聖人無漏功德,及凡夫天人有漏功德,皆作自己功德想,深生随喜。

    蓋就一切凡夫功德言,若念念随喜,能破嫉妒障,為利己益也。

    由随喜故,他更歡喜精進,即利他益也。

    一念随喜,便有此二利之益,況随喜諸佛菩薩聖衆功德,緣既增上,其益更大。

    故曰“應當随喜”。

    言下含有:若不随喜,即無益也。

     (癸)二,釋疑。

     問曰:若爾一切凡夫,皆應自然得道?答曰:若此真心,唯有同義者,可不須修行,藉他得道。

    又亦即無自他身相之别。

    真如既複有異性義故,得有自他之殊者,甯須一向倚他覓道?但可自修功德。

    複知他之所修,即是己德故,疊相助成,乃能殊勝,速疾得道,何得全倚他耶?又複須知,若但自修,不知他之所修即是己有者,複不得他益。

    即如窮子,不知父是己父,财是己财,故二十餘年,受貧窮苦,止宿草庵,則其義也。

    是故藉因托緣,速得成辦。

    若但獨求,不假他者,止可但得除糞之價。

     此簡示常同常别,不可偏執,以明因緣具足,方為殊勝也。

    問意謂:若他修功德是己功德、應當随喜者,果爾,一切凡夫,但皆随喜,不必自修,即應自然得道乎?《釋要》中,約當文所釋,标顯四義,最為警策。

    一者專仗自修,不倚于他。

    二者惟倚他力,自不修行。

    三者既不自修,複不随喜。

    四者自修随喜,具足并行。

    初義者,是但知常别不知常同也。

    當文“又複須知”下,即是借《法華經》窮子之喻,以明此義。

    窮子不知父是己父,财是己财,故二十餘年,止宿草庵,但得一掃除糞穢人聲價。

    喻不知他修功德,能益于己,則于性體周遍,自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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