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有即非有也。
蓋清淨性體,離言說相,離名字相,離心緣相。
今既立法身報身之名,豈非即是心性上緣起之用?既是緣起之用,故曰“有即非有”。
有即非有者,正以其為理體之所顯成者故也。
然雖有即非有,實則不遷不變,正以其所顯而成者,即是常樂我淨之理體故也。
須知心性緣起之用,實是用無别用,亦即心無别心。
用無别用者,離心性外,别無緣起也,所以用全是心。
是故以心收用,便為有即非有。
心無别心者,離緣起外,别無心性也,所以心全是用。
然則即用見心,故爾非有而有。
是故以體體用,則雖有即非有,唯是一心,然而不廢常用也。
以用用體,則雖非有而有,熾然法界,然而不妨常寂也。
“以體體用”,猶言以體從用。
“以用用體”,猶言以用從體。
“不廢”者,明其體必有用。
“不妨”者,明其用不礙體。
夫以體從用,所以寂即是用,猶言即寂即照也。
依性照之用以修觀,故名為觀門。
而曰“寂即是用”,所以明即止之觀也。
以用從體。
所以用即是寂,猶言即照即寂也。
依性寂之體以修止,故名為止門。
而曰“用即是寂”,所以明即觀之止也。
故曰:“此即一體雙行。
”謂寂用本是一體,所以止觀應當雙行。
然而前明止觀,有先後别說之異者,為方便學者計,令其觀知諸法虛相,方能泯相入寂耳。
由此可知,前言諸佛淨德,唯心所作虛權之相者,但為令學者泯相入寂,而證真如實性,非謂佛德是虛,有其遷變也明矣。
(子)二,約性例簡。
又複色即是空,名之為止。
空非滅色,目之為觀。
世法尚爾,何況佛德而不得常用常寂者哉!
此明世法尚色空雙即,不可以有即非有,疑佛德是虛也。
色即是空,便是用即是寂,故名為止。
“空非滅色”者,猶言空即是色也。
空即是色,便是寂即是用,故目為觀。
色空對待之空,乃謂虛空,故曰“世法”。
若約真空言,則世法空,亦色法也。
此理不可不知。
“常用常寂”,即是寂用同時。
因其即用即寂,故曰有即非有。
然則即寂即用,豈非熾然而有?以世法色空同時例之,可以了知,勿須緻疑也。
(壬)六,簡常住生滅。
問曰:佛德有即非有,不妨常住者。
衆生亦有即非有,應不妨不滅。
答曰:佛德即理顯以成順用故,所以常住。
衆生即理隐以成違用故,所以生滅。
常住之德,雖有即非有,而複非有而有,故不妨常住。
生滅之用,亦雖有即非有,而複非有而有,故不妨生滅也。
此約清淨三性,以明止觀體狀竟。
此簡示佛德衆生,順違有别,所以住滅不同也。
問者因上以世間色法為例,還于色法起難,謂諸佛淨德,衆生色法,既同是有即非有,何為一常住、一生滅耶?須知諸佛出障,其淨德之成,是即理以顯事,乃是順用,所以常住。
衆生在障,其色法之成,由迷事而隐理,乃是違用,所以生滅。
故雖同為有即非有、非有而有,不妨常住者常住、生滅者生滅也。
“不妨”者,謂一常住一生滅,而于同為有即非有非有而有之義,并無妨礙,何必诘難?末句結詞可知。
(己)總結。
第三番體狀竟也。
此總結第三大科,明止觀體狀已竟。
(戊)第四大科,明止觀斷得。
分三。
(己)初,标科。
二,各釋。
三,總辨。
今初。
次明第四止觀除障得益。
就中複有三門分别。
一約分别性,以明除障得益。
二約依他性,以明除障得益。
三約真實性,以明除障得益。
既修止觀,必有利益。
利益之大小,因功行深淺,次第不同。
故繼止觀體狀,而明止觀斷得,令學者明其功不唐捐、事必漸除也。
“斷”者,斷惑,即是除障。
“得”即得益。
因修止觀,所以除障;因其障除,所以得益也。
蓋從分别性觀行,先除少分障,得少分益。
由是步步精進,次第以至真實性止行,則一轍入修滿足。
既除滿分障,便得滿分益矣。
須知所得之益,自性本具,但向為無明業識妄想所障故,義等于失。
今以修習止觀故,障分分除,本性即分分顯,假名為得耳,非由外得。
所謂“但複本來性,更無一法新”是也。
又上明修中,開為染淨兩重,今明斷得,合為一重者,因染淨止觀,修法雖别,而除障得益則無異,故不别開耳。
(己)二,各釋。
即為三。
(庚)初,約分别性。
二,約依他性。
三,約真實性。
初中二。
(辛)初,明觀行斷得。
二,明止行斷得。
初又三。
(壬)初,正明。
二,喻顯。
三,法合。
今初。
初明分别性中所除障者,謂能解不知境虛執實之心,是無明妄想故,即是觀行成。
以觀成故,能除無明妄想上迷妄。
何謂迷妄之上迷妄?謂不知迷妄是迷妄,即是迷也。
以此迷故,即執為非迷,複是妄想。
此一重迷妄,因前一重上起,故名迷妄之上迷妄也。
是故行者雖未能除不了境虛執實之心,但能識知此心是癡妄者,即是能除癡妄之上迷妄也。
此是除障。
以除障故,堪能進修止行,即是得益。
此明分别性觀行除障得益也。
“不知境虛”,“境”謂一切諸法。
“執實之心”,“心”謂一念。
即此不知境虛執實之一念,便是無明妄想。
“無明”者,果時無明惑也。
“妄想”者,發業無明,即是業也。
且不知境虛,執以為實,便是為境所系,苦也。
為境所系,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