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初,釋約事。
二,釋約性。
今初。
所言以事約體,說二法身名者。
然法身雖一,但所現之相,凡聖不同。
故以事約體,說言諸佛法身衆生法身之異。
然其心體平等,實無殊二也。
若複以此無二之體,收彼所現之事者,彼事亦即平等,凡聖一味也。
譬如一明鏡,能現一切色像。
若以像約鏡,即雲人像體鏡,馬像體鏡,即有衆鏡之名。
若廢像論鏡,其唯一焉。
若複以此無二之鏡體,收彼人馬之異像者,人馬之像,亦即同體無二也。
淨心如鏡,凡聖如像,類此可知。
以是義故,常同常别。
法界法門,以常同故。
論雲:“平等真法界。
”佛不度衆生,以常别故。
經雲:“而常修淨土教化諸衆生。
”此明約事辨體也。
首二句标詞。
“然法身雖一”下,可分四節明之。
一法說,二喻說,三法合,四示義。
法說中法身雖一,以有随緣之能,故現凡聖因果事相。
此以體從事,無差成差也。
實則心體平等無二,若融事入體,彼事亦即平等一味。
此以事從體,差即無差也。
喻說中明鏡喻心,人馬像喻凡聖。
以鏡從像,故有二鏡之名。
若以像從鏡,則唯一鏡體,無二無别。
“廢像論鏡”,猶言不論像專論鏡。
“人像體鏡”等,猶言現人體像之鏡,現馬體像之鏡。
随像而立人鏡馬鏡之名,喻如随事而立,因法身果法身之名也。
法合可知。
總之,約事言,即事造三千;約性言,即理具三千,此其異也。
而兩重三千,同居一念,可知藏體唯一矣。
示義中,謂事相随緣,性體不變,所以差即無差,是之謂“常同”。
體雖不變,而事随緣,所以無差成差,是之謂“常别”。
常同常别,一心天然具此二門,故曰“法界法門”。
末複引經論以證常同常别之義。
以常同故,則一真法界,平等無二,既無衆生可度,即亦無佛可成。
此是稱理之談,所謂普度衆生,無度生相,上成佛道,無成佛相,非謂不度生、不成佛也。
以常别故,則衆生應常修淨土而上求,佛亦廣度衆生而下化,如彌陀常教化娑婆,吾輩常求生極樂是也。
末句,結明約事辨體。
(申)二,釋約性。
所言約事辨性以性約體,說有凡聖法身之異名者。
所謂以此真心能現淨德故,即知真心本具淨性也。
複以真心能現染事故,即知真心本具染性也。
以本具染性故,說名衆生法身。
以本具淨性故,說名諸佛法身。
以此義故,有凡聖法身之異名。
若廢二性之能,以論心體者,即非染非淨,非聖非凡,非一非異,非靜非亂,圓融平等,不可名目。
但以無異相故,稱之為一。
複是諸法之實,故名為心。
複為一切法所依止故,名平等法身。
依此平等法身有染淨性故,得論凡聖法身之異,然實無别有體,為凡聖二種法身也。
是故道一切凡聖,同一法身,亦無所妨。
何以故?以依平等義故。
道一一凡,一一聖,各别法身,亦無所失。
何以故?以依性别義故。
首二句标詞。
自“所謂”至“本具染性也”,初明約事辨性。
自“以本具染性故”至“異名”,次明以性約體。
自“若廢二性之能”至“法身也”,三明泯能顯體。
自“是故”至末,四結成常同常别義。
初明約事辨性者,言若非能現,安知本具?若非本具,雲何能現?此即理具具于事造,事造造于理具之義也。
次明以性約體,即承約事辨性而來。
謂以其能現染淨事故,知其本具染淨性。
然則性既本具,所以生佛皆得名為法身;既有染淨之别,所以說因果法身之異名也。
三明泯能顯體中,“若廢二性之能以顯心體”句标起,“非染非淨”下釋成。
能謂随緣之能,指性用言。
廢猶言泯也。
一異約體用言,靜亂約涅槃生死言。
今既泯用入體,故一切俱非,圓融平等,不可名目矣。
夫約體言之,本無差别之異,差别之相,故稱之為一。
然雖無異相,而是聖凡諸法之真實性體,故名之為心。
即此一心。
能為染淨因果一切法之所依止,故名平等法身。
此皆約性體以立名也。
而依此平等法身有随緣之性,故得凡聖法身之異名。
此則約性用以立名也。
然用雖别,而體仍一,豈因果法身,各有一體哉!此一節文,蓋明體一用異,而異複體一,直是一不定一,異不定異,極顯藏體一異圓融無礙之旨。
四結成常同常别義中,“道”字作“說”字解。
平等,謂染淨二性之體同也。
性别,謂染淨二性之用别也。
(午)二,釋疑。
三。
(未)初,釋習性疑。
二,釋有性疑。
三,釋立名疑。
今初。
問曰:如來之藏,體具染淨二性者,為是習以成性,為是不改之性耶?答曰:此是理體用不改之性,非習成之性也。
故雲佛性大王,非造作法,焉可習成也。
佛性即是淨性,既不可造作故。
染性與彼同體,是法界法爾,亦不可習成。
大師慮人随文起執,以為染淨事用,系随緣熏成,然則上言以能現染淨事故,知其本具染淨性者,不知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