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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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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識是一義,不共相識是異議。

    若以相望體,體是一義,共不共相識,則是異義。

    加以共中不共,不共中共,種種差異。

    然而皆不離于一心。

    吾人心體之圓融無礙,為何如耶? 此中問意,即承上文“唯共一如來藏”而來。

    謂既皆一心為體,雲何有相見不相見、受用同不同之别耶?相見不相見者,若約依報言,凡夫但見凡聖同居穢土,其淨土則不能見;約正報言,但見人道畜道,餘不能見,即同在一道。

    若此有心彼無心,則此能見彼。

    彼雖遇我,亦如不見。

    又同居土中,有權聖,有實聖。

    凡身既不能見實聖法身,即權現之菩薩,我雖見之,亦隻認為凡夫,仍見如未見也。

    受用同不同者,世間貧富貴賤,其受用大大不同。

    即一家之中,一身之内,亦各有同有不同。

    推之其他法界,其同不同,更有多别,可以例知。

     答中先就一心,分為體相二種。

    次就依他性(即體相之相),開為清淨染濁二分。

    三就二種依他性,示有共不共相識。

    初明體相二種中,體者即是真如平等心。

    亦即自性清淨心。

    一切凡聖。

    共以此心為體,故又名為“平等共相法身”。

    此“共”字作“總”字看。

    《起信論》中,一法界大總相法門體,非對别言總也。

    “相”乃性相不二之相,即無相之相,非對體說相也。

    此“共相”二字,與共相識之共相,字雖同而義懸殊,務須辨清。

    夫共相法身者性德也。

    若無修德,則不覺自動,真妄和合而成阿賴耶識。

    此即法界法爾常同常别義。

    蓋共相法身同也,變為本識則别矣。

    阿賴耶識之名,本約真妄和合之相而立,故曰“即是相也”。

     次明清淨染濁二分中,文雲“就此阿賴耶識中,複有二種”者,因此識本具真妄二分,故複開之為二:一者清淨分依他性,二者染濁分依他性。

    此兩“他”字,謂染淨緣熏,依淨熏起淨用,依染熏起染用,故名“依他”;此是心體之性用,故曰“依他性”。

    清淨分約真邊言,染濁分約妄邊言。

    真即起信生滅門中覺義,妄即起信生滅門中不覺義。

    因此二和合而成阿賴耶故,複謂之和合識。

    而約和合中之真言,則曰“清淨和合”。

    四聖之正報,淨土之依報,由此而成。

    約和合中之妄言,則曰“染濁和合”。

    六凡之正報,穢土之依報,由此而成。

    因此識是成聖成凡成淨成穢之根本,故曰“即是一切聖人體”、“即是一切衆生體”也。

    謂之染濁者,姑舉淺而易見者言之。

    即如我輩所居之處,以及自身,必須時時洗濯掃除,其染濁亦可想矣。

    此二種依他性,雖一覺一不覺,其用迥别,然同出于一心之源,亦即舉心之全體而成,故曰“體融一味,唯是一真如平等心”也。

     三明共不共相識中,文雲“以此二種依他性,體同無二故,就中即合有二事别”。

    合有者,言其皆有也。

    以二性同體,故就二性中辨之,即皆有共不共相識二種事别。

    曰事别者,謂由共不共相識,而成依正二報事相之别。

    然而相不離體,文雲“以真如體中,具此共不共相識之性故”,此即明有此二識之所以也。

     “一切凡聖下”釋成。

    謂若一切凡聖,造業相同,熏心體之共相性,即成共相識;若一一凡聖,造業各别,熏心體之不共相性,即成不共相識。

    譬如此一講堂,在初造時,尚無講經之意,大衆亦無來此聽經之想,是不共相識也。

    今則數百人共同在此,同受法樂,是共相識也。

    其所以有共相識者,以大衆具此法樂之共相性故。

    又不聽講時,各事其事,是造别業。

    同來聞法,是造同業。

    以此同業,熏共相性,即又成共相識。

    由此遞演遞進,則悉發菩提心,同生極樂國,其功德何可思議耶!(校上來原本卷十一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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