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人,言我睡始經食頃。
沙門曰:奇哉!于一食之頃,而見多年之事。
以是義故,據覺論夢,夢裡長時,便則不實;據夢論覺,覺時食頃,亦則為虛。
若覺夢據情論,即長短各論各謂為實,一向不融;若覺夢據理論,即長短相攝,長時是短,短時是長,而不妨長短相别。
若以一心望彼,則長短俱無,本來平等一心也。
正以心體平等,非長非短故。
心性所起長短之相,即無長短之實故得相攝。
若此長時自有長體,短時自有短體,非是一心起作者,即不得長短相攝。
又雖同一心為體,若長時則全用一心而作,短時即減少許心作者,亦不得長短相攝。
正以一心全體複作短時,全體複作長時,故得相攝也。
是故聖人依平等義故,即不見三世時節長短之相;依緣起義故,即知短時長時體融相攝。
又複聖人善知緣起之法,唯虛無實,悉是心作。
是心作故,用心想彼七日以為一劫。
但以一切法,本來皆從心作,故一劫之相,随心即成;七日之相,随心即謝。
演短既爾,促長亦然。
若凡夫之輩,于此緣起法上妄執為實,是故不知長短相攝,亦不能演短促長也。
此明第四事用相攝之相竟。
境界大小,唯心所作。
時劫長短,亦唯心所作。
所謂一切唯心造也。
然諸凡惑,夢時固是迷心,不夢時亦是妄心。
由其迷妄,故夢時則執長時為實,不夢時又執短時為實。
據理而言,所起長短之相,本無長短之實,皆由心作。
且皆由心性全體而作,不增不減。
是故夢時之長,即是覺時之短;覺時之短,即是夢時之長。
可知本來平等,何有時節長短之異。
即依緣起義,不妨說長說短,實則體融相攝。
惟聖人善知緣起無實,悉是心作,故想彼七日以為一劫,則一劫之相即成,七日之相即謝。
演短如此,促長亦然。
成謝随心,融攝無礙。
凡夫則不然。
妄執緣起,以為實事。
是故理為相隐,自生障隔。
而反謂本不相融,誠可悲矣。
上來皆大師巧施方便,于現前事相上,善為點醒。
令凡夫當下了得一切唯心之旨。
其發揮圓融無礙法界法門,可謂罄無不盡。
末句,總結第四科。
(巳)五,明治惑受報不同之義。
分三。
(午)初,正明。
二,釋疑。
三,破執。
初中二。
(未)初,明治惑不同。
二,明受報不同。
今初。
次明第五治惑受報同異所由。
問曰:如來之藏,既具一切世法出世法種子之性,及果報性。
若衆生修對治道,熏彼對治種子性,分分成對治種子事用時,何故彼先所有惑染種子事,即分分滅也?即能治所治種子,皆依性起,即應不可一成一壞。
答曰:法界法爾,所治之法為能治之所滅也。
問曰:所治之事,既為能治之事所滅者,所治之性,亦應為能治之性所滅。
答曰:不然。
如上已說,事法有成有敗,故此生彼滅。
性義無始并具,又複體融無二,故不可一滅一存也。
是故衆生未修治道之前,雙有能治所治之性。
但所治染法之性,依熏起用;能治淨法之性,未有熏力,故無用也。
若修治道之後,亦并具能治所治之性。
但能治之性,依熏力故,分分起于淨用;所治之性,無所熏力,被對治故,染用分分損減。
是故經言:“但治其病,而不除法。
”法者,法界法爾,即是能治所治之性。
病即是所治之事。
上數科文,發明理事無礙、事事無礙之旨,是約性德,以顯藏體圓融。
今第五科,則明修因得果種種不同,而不礙共以一心為體,是約修德,以顯藏體圓融也。
“治惑”者,修因也。
“受報”者,得果也。
惑分理、事。
事惑即是十惡,理惑即見思塵沙無明。
謂之惑者,惑亂人心之意。
治者,如修十善以對治十惡,事治事也;修空假中三觀,對治見思塵沙無明,理治理也。
受報者,十善破十惡,得人天果;空觀破見思,得二乘果;假觀破塵沙,得菩薩果;中觀破無明,證佛果也。
“同異”者,衆生無量,所治之惑,有理事不同,所受之報,有凡聖差别,此之謂異。
若同修十善,同修三觀,即同受人天二乘菩薩佛果,此之謂同。
“所由”者明其所以也。
“對治道”即十善三觀等。
問意謂心體本具之十善等性,因修道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