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重。
止觀法門為能通,大乘自性清淨心為所通。
通者,達也,能通達彼岸故。
蓋必修此止觀法門,乃能達于自性清淨無上極果也。
第四重。
大乘止觀為能由,法門為所由。
由者,從也,謂惟此大乘止觀,能入圓教圓行圓理之法門。
又修止能入空門,修觀能入有門,修止觀不二,能入雙亦雙非之中道門。
第五重。
大乘為能簡,止觀法門為所簡。
簡者,簡别也,因止觀法門,有小、大、漸、頓、不定種種差别,今曰“大乘”者,簡非餘門故。
且如止有體真止、方便随緣止、息二邊分别止,觀有從假入空觀、從空出假觀、中道第一義觀。
雖體真止伏見思,入空觀破見思,然獨善其身,非大乘也。
若随緣止,出假觀,雖能自度度人,然不能直入佛地。
亦須簡之,息二邊分别止、中道第一義觀,此可稱為大乘矣。
然亦有次第曆别、及一心圓頓之不同。
曆别者,先空後假。
以此二為方便,乃入中道。
是為曆别而修,不高不廣,亦非真大乘。
乃牛車、非大白牛車也。
惟先悟自性清淨心而後起修,則即動而靜,即昏而明,極圓極頓,方可稱為大白牛車。
今此大乘止觀法門,即大白牛車也。
故其餘止觀,均在被簡之列。
第六重。
止觀為能成,大乘為所成。
此之止觀,能令凡夫成聖,菩薩成佛,故曰能成。
所成者,謂大乘自性清淨心,吾人最先所修者修此,最後所證者亦即證此。
蓋此心因赅果海,果徹因源,為因果不二之法門故也。
第七重。
全題六字為能诠,六字所顯之義為所诠。
诠者,顯也。
如“大”字诠體、相、用三義,“乘”字诠理、随、得三義,“止”字诠返妄歸真義,“觀”字诠即理成事即體起用義,“法”字诠軌持自性義,“門”字诠就路還家義是也。
第八重。
第六識為能解,名句文身為所解。
蓋八識中惟第六識最為明利,一切見聞覺知,皆用意識分别,故吾人之因文得義能修止觀者,全仗第六意識了解之功也。
一字曰名,多字曰句,多句曰文。
如“大”字“乘”字各别言之,即為名;“大乘”二字合舉,即為句。
名诠自性,句诠差别。
必積名以成句,乃能诠顯差别之義也。
若總題六字,乃多句成身之文也。
身者,聚集之義。
如集二名以上成句,為名身。
集二句以上成文,為句身。
集二文以上成章,則為文身。
夫聞、思、修三慧,皆托名句文身而起,故曰所解也。
上來五重玄義中第一釋名已竟。
(丙)次,顯體。
顯體須分四節明之:一須顯體,二正顯體,三略引證,四通異名。
何謂須顯體?夫名者,假名也,為旁,為賓,為體上之能诠。
體者,實體也,為正,為主,為名下之所诠。
由此假名,當識妙體。
故于釋名之後,必須顯其實體。
如以指指月,即當因指見月,不可認指為月。
指者,假名也。
月者,實體也。
若看經聽經,專在文字上研究,而不向妙體上用功,是為逐名迷體,如捉蛇尾,反遭其螫。
古德雲:看經聽經,一一要銷歸自己。
即此意也。
正顯體者,本書究以何為體乎?即大乘自性清淨心是也。
此心人人本具,個個不無,且不獨為當部之體。
三藏十二分教,一一皆以此現前一念之心性為體也。
如《楞嚴經》雲:“諸法所生,唯心所現。
一切因果,世界微塵,因心成體。
”即是此義。
略引證者,問:雲何知自性清淨心為當部之體乎?答:可略引當部之文證之。
如當部一明止觀依止中雲:“謂依止于一心,以修止觀。
”又雲:“此心即是自性清淨心。
”又雲:“以此心是一切法根本故。
”二明止觀境界中雲:“一者有垢淨心,以為真實性。
二者無垢淨心,以為真實性。
”有垢淨心,即是衆生之體實,事染之本性。
無垢淨心,即是諸佛之體性,淨德之本實。
所謂依熏約用,故有有垢無垢之殊;就體談真,本無無染有染之異,即是平等實性大總法門。
故言真實性,其義彰彰明矣。
何謂通異名?此自性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