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巳)四,明事用相攝之相。
分二。
(午)初,以理曲明。
二,以事巧示。
初中二。
(未)初,正明相攝。
二,兼破餘疑。
初又二。
(申)初,相攝。
二,相即。
今初。
次明第四事用相攝之相。
問曰:體相染淨,既得如此圓融,可解少分。
但上言事法染淨,亦得無礙相攝,其相雲何?答曰:若偏就分别妄執之事,即一向不融。
若據心性緣起依持之用,即可得相攝。
所謂一切衆生,悉于一佛身中起業招報;一切諸佛,複在一衆生毛孔中修行成道。
此即凡聖多少以相攝。
若十方世界,内纖塵而不迮;三世時劫,入促念而能容。
此即長短大小相收。
是故經雲:“一一塵中,顯現十方一切佛土。
”又雲:“三世一切劫,解之即一念。
”即其事也。
又複經言:“過去是未來,未來是現在。
”此是三世以相攝。
其餘淨穢好醜,高下彼此,明暗一異,靜亂有無等,一切對法及不對法,悉得相攝者。
蓋由相無自實,起必依心,心體既融,相亦無礙也。
上來明理事無礙,此明事事無礙也。
若不能了達事事相攝,即于理事相攝之義,未能洞徹。
雲“少分”者,并非謙詞,以其于事法相攝,猶未了然故也。
答有三義:一能執之情,二所執之事,三所依之體。
謂以情從事,則一向不融;若以事從體,則本來相攝。
蓋事是依他起,體是圓成實,情乃遍計執也。
若不遍計起執,則依他起即是圓成實,何不可相攝之有!“相無自實,起必依心,心體既融,相亦無礙”四句,正明此義。
謂一切事相,自無實體,所謂依他起也。
而心是圓成之實體。
事相之起,起必依心,是依他起本是圓成實,所謂全理起事,全事即理是也。
可見一向融攝無礙。
其所以一向不融者,由于分别妄執。
若情執空,則心體融。
心體既融,事亦無礙矣。
緣起者,心性随緣而起也。
既随緣起,則心性為能依能持,事相為所依所持,遂有染淨事相,種種差殊。
然若不分别妄執,則緣起無性,當體即空。
以空印空,更何所礙。
如佛心衆生心,本來無二無别,本來遍周沙界。
故一切衆生,雖在自心中起業招報,悉不出佛身之外。
一切諸佛,雖在自心中修行成道,複不出衆生一毛孔之外。
何以故?身及毛孔,皆具心性全體,非是少分故。
推之十方微塵,三世促念,皆以一心為性。
所以無邊剎海,不隔毫端;十世古今,不離當念。
其餘事之淨穢,報之好醜,位次之高下,自他之彼此,以及菩提之明,煩惱之暗,涅槃之靜,生死之亂,一異之平等差别,有無之邊見等,一切對不對法,凡所有相,皆是虛妄,皆無自實,唯是一心所現。
其悉得相攝,可無庸疑矣。
不對法者,謂不相敵對之法。
如舉筆又舉非筆,約名相可稱相對,實則非筆中,含有墨硯及其他等等,并非一一敵對也。
總以謂一切虛妄事相而已。
此中凡三引經文,初所引者,證明塵剎之大小多少相收。
餘二所引,則證明時劫一念之長短相攝。
在文可知。
(申)二,相即。
問曰:我今一念,即與三世等耶?所見一塵,即共十方齊乎?答曰。
非但一念與三世等,亦可一念即是三世時劫。
非但一塵共十方齊,亦可一塵即是十方世界。
何以故?以一切法,唯一心故。
是以别無自别,别是一心。
心具衆用,一心是别。
常同常異,法界法爾。
問者未明圓融之義,以為既許事相相攝,則是小可入大,大可入小,豈非大小長短之相,互相齊等矣乎?不知非但相等,乃可相即。
相即者,謂小即是大,大即是小。
上雲相等,猶有大小長短之相;今雲相即,并大小等相亦無。
相攝相即,淺深遞進,至此而圓融無礙,發揮盡緻矣。
“何以故”下釋成。
謂所以能相即者,以一切法,唯依一心而現。
故一心是同,一切法是别。
然而心外無法,即是同外無别,故曰“别無自别,别是一心”也。
“心具衆用”者,具衆用于一心,别而常同也。
“一心是别”者,标一心于衆用,同而常别也。
此是天然,非造作法,故曰“常同常别,法界法爾”。
須知凡夫修道,若不悟此圓融心性,則處處著相,長劫不成。
既悟而修,則時劫相倍。
何謂相倍?謂既悟之後,較諸未悟以前,其修功之得益,一時可超過一劫也。
(未)二,兼破餘疑。
分五。
(申)初,破凡聖不同疑。
二,破聖無别相疑。
三,破世谛差别疑。
四,破世谛攝事疑。
五,破濫同神我疑。
今初。
問曰:此之相攝,既理實不虛,故聖人即能以自攝他,以大為小,促長演短,合多離一。
何故凡夫不得如此?答曰:凡聖理實同爾圓融。
但聖人稱理施作,所以皆成。
凡夫情執乖旨,是故不得。
疑意謂事法相攝,理固不虛,但在聖既然,在凡亦應得爾。
何凡夫不得如此耶?答謂約理而論,凡聖實同。
惟以聖人無分别心,施用作為,事與理稱,所以皆成。
所謂“拈來無不是,用去莫生疑”也。
凡夫處處分别,妄情執著,不合于理,是故不得。
所謂“動靜理全是,行藏事盡非”也。
乖謂不合,旨者理也。
(申)二,破聖無别相疑。
問曰:聖人得理,便應不見别相。
何得以彼小事,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