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則必破壞而不得成。
所謂以不生滅心為本修因,方證不生滅果是也。
(壬)二,明全性起修義。
又二。
(癸)初,正明。
二,釋成。
今初。
又此心體,本性具足寂用二義,為欲熏彼二義,令顯現故。
何以故?以其非熏不顯故。
顯何所用?謂自利利他故。
有如是因緣,故依此心修止觀也。
心體本具寂性,然非修止不顯;本具用性,然非修觀不顯。
故依此心以修止觀者,為欲熏彼二義令顯現耳。
“顯何所用”“用”字,謂修止顯寂,有自利之功能;修觀顯用,有利他之功能。
至于何謂寂用,及何以寂用顯現,成二利行,下文詳釋其義。
(癸)二,釋成。
問曰:何謂心體寂用二義?答曰:心體平等,離一切相,即是寂義。
體具違順二用,即是用義。
是故修習止行,即能除滅虛妄紛動,令此心體寂靜離相,即為自利;修習觀行,令此心用顯現繁興,即為利他。
“平等”二字,即是離一切相之意。
心體本來非相非無相,離過絕非,真如平等,故曰“即是寂義”。
“違順二用”,即前文所明染淨二性。
一一凡聖心體,本具染淨性用,故曰“即是用義”。
衆生無始不覺自動,妄想虛境,緣念不息,故緻流轉。
今修止行,凡有無等四句法,一切俱離,則妄動除滅,而證寂靜心體,得大自在。
故曰“即為自利”。
修習觀行,熏令違用繁興,則倒駕慈航,大悲度衆;熏令順用顯現,則大智圓明,功德滿足。
故曰“即為利他”。
又止觀二行,若通而論之,則約修證言,止觀無非自利;約教化言,止觀皆為利他。
若别而論之,則止行顯體,于自利偏勝;觀行顯用,于利他偏多也。
(辛)二,釋疑。
問曰:修止觀者,為除生死。
若令顯現繁興,此即轉增流浪。
答曰:不然。
但除其病,而不除法。
病在執情,不在大用。
是故熾然六道,權現無間,即是違用顯現。
而複畢竟清淨,不為世染,智慧照明。
故相好圓備,身心安住勝妙境界,具足一切諸佛功德,即是順用顯現也。
此明止觀依止中,何故依止竟。
問者以顯現繁興,濫同虛妄紛動,故來轉增生死流浪之疑。
不知流轉生死,病在妄情紛動,執虛為實,豈在違順大用?故但除其情執之病,不妨大用繁興。
若除病而并除一切世間出世間法,則沉空滞寂,何足為大乘!大師所以不然其說也。
是故菩薩熾然六道,應以人天身得度者,即現人天身度之;應以三惡道身得度者,即現三惡道身度之。
甚至大權示現于阿鼻地獄,即此便是違用顯現,豈與凡夫迷真逐妄,為業力所牽者同哉。
所以雖現違用,而複畢竟清淨。
以清淨故,所以在塵不染。
以不染故,所以智慧照明。
又複智慧照明,所以不為世染。
不為世染,所以畢竟清淨。
由是之故,雖其熾然六道,而複相好光明,圓明備足;雖權現無間,而其身心,仍複安住清淨勝妙境界;雖違用顯現,而即具足一切諸佛之性淨功德。
具足功德者,所謂三德圓明是也。
即此便是順用顯現。
以此兩兩對勘,可知順用方能違用,違用即是順用。
染即是淨,相即是空。
故以淨現染,則染而非染;以空顯相,則相即無相。
智者大師曰:“火能燒人。
得法術者,出入無礙,不須除火。
故八萬四千煩惱,凡夫為之疲勞,諸佛菩薩以為佛事。
”蕅益大師曰:“迷者被違順所用,達者能用違順。
”所雲得法術者,修止觀之謂也。
不須除火者,除病不除法之謂也。
為之疲勞,所以法身流轉五道。
以為佛事,所以生死即是涅槃。
被違順用者,由于虛妄紛動。
能用違順者,因其智慧照明也。
明得此理,何須緻疑。
又文中“病在執情,不在大用”、“畢竟清淨”、“智慧照明”數句,極關緊要。
何則?除執情而得清淨,所謂止也。
以慧明而起大用,所謂觀也。
又複因慧明故,乃得清淨,修觀即所以修止也。
除情妄故,乃起大用,修止即所以修觀也。
如此止觀并進,寂用圓成,則煩惱菩提,非一非異;生死涅槃,不入不住。
乃問者但曰“修止觀者,為除生死”,是但知明體,而不知達用矣。
須知如來藏具足空不空二義,空即本體,不空即是大用。
體必具用,用即是體,是為理事不二。
吾人自性清淨心,本來如是圓融,如是無礙,是故修習止觀,必依止此心而修,方能體用全彰,理事圓顯耳。
末句,總結止觀依止中,第二明何故依止義已竟。
(庚)三,明以何依止。
分三。
(辛)初,分科。
二,解釋。
三,總結。
今初。
次明以何依止。
就中複有三門差别。
一明以何依止體狀。
二明破小乘人執。
三明破大乘人執。
“以”者用也。
上來所明自性清淨心,是止觀之所依止,今則明用孰依止淨心而修耶。
須知能依止淨心修止觀者,即第六意識是也。
分為三門,釋其所以。
初明意識依止之體狀者,體狀猶言行相,即明修止觀時,其行相不能離意識作用也。
二、三皆除執病之文。
先破小乘執,次破大乘執。
蓋小乘人執意識為究竟,而不知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