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四,釋法身。
問曰:雲何名此心以為法身?答曰:法以功能為義,身以依止為義。
以此心體有随染之用,故為一切染法之所熏習。
即以此心随染故,能攝持熏習之氣,複能依熏顯現染法。
即此心性能持能現二種功能,及所持所現二種染法,皆依此一心而立,與心不一不異。
故名此心以為法身。
此能持之功能,與所持之氣和合故,名為子時阿賴耶識也。
依熏現法之能,與所現之相和合故,名為果報阿賴耶識。
此二識,體一用異也。
然此阿賴耶中,即有二分。
一者染分,即是業與果報之相。
二者淨分,即是心性及能熏淨法,名為淨分。
以其染性即是淨性,更無别法故。
由此心性為彼業果染事所依,故說言生死依如來藏,即是法身藏也。
又此心體,雖為無量染法所覆,即複具足過恒河沙數無漏性功德法。
為無量淨業所熏故,此等淨性,即能攝持熏習之氣,複能依熏顯現諸淨功德之用。
即此恒沙性淨功德,及能持能現二種功能,并所持所現二種淨用,皆依此一心而立,與心不一不異。
故名此心為法身也。
此第四釋自性清淨心,又名法身之所以也。
凡立一名,含義匪一,即各有所取。
如“法身”二字,尋常釋“法”為軌持,謂攝持之軌則也,如長短方圓等。
是取體義。
釋“身”為積聚,謂積而聚之,如積聚五陰、和合四大等。
是取用義。
本書以功能釋“法”,則為用義,蓋舉體起用也。
以依止釋“身”,則為體義,蓋攝用歸體也。
此科文長,茲先分出章段,令易體會。
自“問曰”至“依止為義”,乃标示名義也。
自“以此心體”至“顯現染法”,釋功能義。
自“即此心性”至“不一不異”,釋依止義。
“故名此心以為法身”句,結成。
此初約染分,以名法身義也。
又自“此能持之功能”,至“果報阿賴耶識”,明功能之體狀也。
“此二識體一用異”句,明依止之體狀也。
自“然此阿賴耶中”至“名為淨分”,為牒染标淨,明有二分。
蓋“法身”一名,含有具足随染随淨二種功能,及染淨二法皆以此心為所依止之義。
以上既明染分,以下須更說淨分也。
自“以其染性”至“更無别法故”,明此心能随染淨及染淨皆依一心之所以也。
自“由此心性”至“即是法身藏也”,結前染分,兼明如來藏、法身藏,名異實同。
自“又此心體”至“功德之用”,釋功能義。
自“即此恒沙”至“不一不異”,釋依止義。
末句結成。
此次約淨分,以明法身義也。
約染分明功能義中,先明能随,繼明能攝,更明能現。
以能随故,為染所熏。
以能攝故,染法不失。
以能現故,染法顯現。
具此三能,染法成就矣。
明依止義中,謂能持能現二種功能,固依一心而立,其所持染熏之氣,與所現之染法,亦皆依一心而立。
“與心不一不異”者,蓋就心體言,本無能所,故與心不一;而就能所言,皆依一心,故與心不異也。
此中但舉能持能現二種功能不及能随者,以由能随而後有能持,言持則随自見矣。
“故名此心以為法身”句,總結上文。
此約染分結法身義。
若對淨分言,此為在纏之法身,即如如佛也。
明功能體狀文中,初約能持所持以明體狀。
能持與所持和合句,言其狀也。
“氣”字,即上文熏習之氣。
“能持”之“能”,即是心依熏變。
所謂能持之功能為因,所持之氣為緣。
此之因緣和合,即是三細中之業相,亦名業識是也。
“名為子時阿賴耶識”句,出其體也。
次約能現所現以明體狀。
能現與所現合和句,言其狀也。
能現所現,即所謂妄分能所,為三細中轉現二相,本書說為“顯現虛狀”是也。
“名為果報阿賴耶識”句,出其體也。
此之三細,同以第八識為體,起即俱起,極其微細,故同名阿賴耶識。
然對轉現言,則業相是因;對業相言,則轉現是果。
故上名“子時”,此名“果報”。
然此尚是界外無明,所謂見思細惑。
(以其俱名阿賴耶,是專就三細說故也。
)由此而生起六粗,則為界内粗惑矣。
明依止體狀文中此二識,即指子果二阿賴耶識。
“體一”者出體。
名雖有二,而同是阿賴耶,故言體一。
“用異”者顯狀。
子阿賴耶能持,果阿賴耶能現,故言用異也。
明有二分文中,“一者染分”,下牒染也。
“業”者,業相。
“果報”者,轉相現相。
即是子果阿賴耶識,上文所明者是也。
“二者淨分”,下标淨也。
“即是心性”者,謂即是此心随緣不變之性也。
“能熏淨法”者,即諸佛清淨之業。
《起信論·心生滅門》中雲:“依如來藏故,有生滅心,所謂不生不滅與生滅和合,非一非異,名為阿賴耶識。
”又雲:“此識有二重義,能攝一切法生一切法。
雲何為二?一者覺義,二者不覺義。
須知生滅即不覺義,為染分。
不生滅即覺義,為淨分。
”夫《起信》言能攝能生,此中言能持能現。
《起信》明二種義,上中明有二分。
其理正同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