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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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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解惑。

     “蠓蟲”者斥其如蠛蠓癡蟲,愚之極也。

    文有六重,皆明常同常别之義。

    上文已一一曲示,今但牒上義而為破斥,故曰“如上已言”。

    其六重者:第一,一心具有一切凡聖。

    常同也。

    第二,各各随自種子強者,先受其報。

    常别也。

    第三,一心雖具有一切凡聖,而自他染淨,不得相除。

    第四,一切凡聖雖同一心,而不妨各各修智斷惑。

    此二皆明雖常同而常别也。

    第五,智分分起,惑分分除,不由一心不容二法而除。

    第六,惑未盡時,解惑同體,不由别一心故而後雙有。

    此二皆明雖常别而常同也。

    六義皆是心性天然如此,非造作法,故一一标示曰“法界法爾”。

    “智慧滿足,除惑皆盡”者,起一分智,即除一分惑,如是曆信、住、行、向、地、等覺、金剛後心,則淨智圓明,而斷無明盡也。

     (酉)二,結成。

     是故但知真心能與一切凡聖為體,心體具一切法性,如即時世間出世間事得成立者,皆由心性有此道理也。

    若無道理者,終不可成。

    如外道修行不得解脫者,由不與心性解脫道理相應也。

    法界法爾,行與心性相應,所作得成。

    行若不與心性相應,即所為不成就。

    此明第五治惑受報不同所由竟。

     “但知”二字,統貫全文,謂此中所示,但凡行人,皆應知之也。

    一,應知真心能與一切凡聖為體,故心體實具一切法性。

    如本不具一切法性,則現前世出世間之一切事,皆不得成立。

    何以故?經雲“一切唯心造”,心不具一切法性者,如何能造一切事耶?二,應知如其修行不與心性解脫道理相應,便成外道。

    常同常别,圓融無礙,是為心性解脫道理。

    外道或執常同,或執常别,堕在二邊。

    既不與心性圓融無礙之理相應,所以不能了生死而解脫耳。

    “法界法爾”下,申言心性相應則成,否則不成。

    天然如此,不容假借。

    以明此之心性解脫道理,必應了知之意。

    大師所以誡勉行人者至矣。

    末句,總結第五科已竟。

     (巳)六,明共相不共相識。

    分三。

    (午)初,總明。

    二,别解。

    三,結示。

    今初。

     次明第六共相不共相識。

    問曰:一切凡聖,既唯一心為體,何為有相見者,有不相見者?有同受用者,有不同受用者?答曰:所言“一切凡聖,唯以一心為體”者,此心就體相論之,有其二種:一者真如平等心。

    此是體也,即是一切凡聖平等共相法身。

    二者阿梨耶識。

    即是相也。

    就此阿梨耶識中,複有二種:一者清淨分依他性,亦名清淨和合識。

    即是一切聖人體也。

    二者染濁分依他性,亦名染濁和合識。

    即是一切衆生體也。

    此二種依他性雖有用别,而體融一味,唯是一真如平等心也。

    以此二種依他性,體同無二故,就中即合有二事别:一者共相識,二者不共相識。

    何故有耶?以真如體中,具此共相識性、不共相識性故。

    一切凡聖,造同業熏此共相性故,即成共相識也。

    若一一凡聖,各各别造别業、熏此不共相性故,即成不共相識也。

     共相識、不共相識,下科一一自釋其義。

    蓋共相指依報言,如山河大地等,為多人共同受用者是。

    不共相指正報言,如五陰色身,為一人各别受用者是。

    此二皆有形有相,故謂之“相”也。

    “識”者,阿賴耶識(即第八識,本書又名為本識)。

    因依正二報,皆由此識變現。

    故名共相識、不共相識。

    如《楞嚴經》雲:“不知色身,外洎山河虛空大地,鹹是妙明真心中物。

    ”又雲:“迷妄有虛空,依空立世界。

    想澄成國土,知覺乃衆生。

    ”此即明共相不共相,皆唯識所變之義也。

    如約一心具體相用三大言,此即三大中之相大,前七識等為用大,而自性清淨心,乃體大也。

    又共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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