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若不是因識之知而有,香識界則不成立。
權教所言,鼻根在内,香塵在外,中間生鼻識,但由前文知道,鼻識非香所生,非鼻所生,故沒有此“中間”之鼻識存在,既無中間,也就沒有内外處所存在。
指以上假設的肉鼻、嗅知、香氣之嗅聞性,即鼻識。
若識因舌生,則舌自生味,一切東西皆無味。
識既舌自己所生,則當你自嘗舌而知苦時,誰是“知苦者”?
若舌性非苦,苦味自己又不會生出,有舌嘗之性,但沒有所對甜苦之相,則舌自己如何立界?故舌生識之論不正确。
若識是味所生,則識自己就是味,味不能自己知味,就如同舌根一樣,應不能自嘗其味。
則如何能識知物體是有味或者非有味?
前面說識由味所生,味有很多種,非一物所生,味既有多種(多生),則識應有多體。
若說識體隻有一個,而識由味生,則此識體必為味生,那鹹、淡、甘、辛所生的各種味道,如和合所生者(例如飲料類),如俱時而有者(例如糖本就味甜,糖與甜味本來就有。
)或因變異而生者(如乳變酸),這些味道都應成為一味而無法分别。
若舌根與味塵二者和合生舌識,但二者一為有知,一為無知,二者和合,其體性紛雜,其中原無獨立的自性可言,既無自己的體性,則如何立界?因此,舌根與味塵和合生舌識界的說法不可行。
身根(即科學上所稱的觸覺器官)與觸塵相互為緣。
身識若以身根為因而生,以身為界,則身識必定沒有“合覺觀緣”與“離覺觀緣”存在。
合覺觀緣是感覺到身根與觸塵相合之緣。
離覺觀緣是感覺(觀之義)到身根與觸塵相離之緣。
因為識單由根所生,則其範圍中沒有離合二塵,當然也就沒有此二種觀緣。
沒有合離二覺,則身根何有所識。
若身識是觸塵所生。
物體不會自觸而成知,必與身根相合方有觸知(即身識)。
“知身即觸”是若身識能知身根則此識亦知觸塵,反之,“知觸即身”是若身識能知觸塵則其亦知身根,這是由前句物與身根相合才有觸之故。
因物與身既合而為一,則知觸即亦知身,知身亦知觸。
此二句之義為“身識是身根亦是觸塵”。
但身識有知而根塵無知,故再說“即觸非身”與“即身非觸”。
“即觸非身”是說若身識是觸塵則其必非身根。
“即身非觸”是說若身識是身根則必非觸塵(與觸塵無關)。
但身識與身根、觸塵有關,故此二句之義為“身識不是身根亦不是觸塵”。
身識非身根非觸塵,乃本心妄想所生,故在生“識”的過程中,身根與觸塵二者原本無有所在(也就是識非依此二者而生)。
合身即身識為身根與觸塵相合而成。
若身識為合身,則其當為身體自己的體性。
此指觸塵若離身而有,則其必為虛空等相。
若身識在體内,則成為身體之體性,不是身觸的覺知,觸塵若在體外,則成為虛空,與觸無關,故知在身内觸塵在外二者皆不能成立,則中間如何建立?
中間若不複能建立,則其所依之内(身根)與外(觸塵)二者體性空無所有,則中間所生之識依靠什麼來立其界限?(身識必有所識之塵相才有界)
由前文,身體之觸覺(身識)不是身根所生,也不是觸塵所生。
亦非身根、亦非觸塵,亦非二者和合而生(即因緣生之義),亦非無中自然而生。
此身識乃身根接觸外塵時,本心起妄想而産生。
故本質上非因緣生,非自然生,而是由自心(或如來藏)妄想所生。
故此段文說:由于身識界乃妄想所生,故身根、觸塵與身識界三者皆無體性(故稱三處都無)。
而身根與塵相觸産生身識,此識是屬妄想所生,本質上此三者之關系不是屬“因緣生”或“自然生”的性質。
意根(即科學上的腦)與法塵為緣。
若意識是意根所生,以意根為其界限(範圍),則在你的意根中必有思念,如此才能顯發明白(發明之義)你的意根(蓋意根若沒有思念之行為則有何用?)。
但若沒有現前存在的法塵,則意念無從産生。
若離塵緣則意念沒有形相(意念以所緣之塵相為像),由前言,意識由意根生,意根必有思念(意念),但由此處,若無法塵或塵相為所緣,則此意念沒有形相,而意識是了别塵相,一切意念皆沒有形相,則意識将有何用?故意識非意根所生。
識心即能思之第六識,即意識。
諸思量即所思之法塵。
了别性即第六識所起分别思量了别之作用。
此為“同,意即意,雲何所生?”。
第一個“意”是指意識,第二個“意”指法塵。
若意識即是法塵,則如何能說法塵是意識所生!此句是說若意識與法塵相同,則意識非生法塵所生。
若意識生法塵,則意識不同于法塵。
“異意不同”即若意識與法塵不同(相異)。
“應無所識”是說若二者相異,意識與法塵無關,則不認識法塵,若如此則如何可說法塵是意識所生?此句是說若意識與法塵相異,則法塵非意識所生。
若意識生法塵,則意識不異法塵。
若意識自身有所識,則為何一定要認識法塵(意)?它也可以認識其他,如色塵等。
此句之義為意識非為自己有所識,而所識即法塵,故此句義為“意識與法塵有關,但非法塵。
”。
“同”指意識與法塵相同。
“異”指二者相異。
此句是隻靠同與異,二者各别無法形成意識。
也就是意識與法塵二者是“非同非異”。
若意識因法塵而生,世間諸法(現象)不外五種塵相(即色、聲、香、味、觸五塵相)。
法塵之法是何相狀(法法何狀)?若法塵離開色與空、動與靜、通與塞、合與離、生與滅,超越以上各種相狀,則無法塵可得。
意識生,則色空諸法等亦生。
色空諸法指前六塵之法。
所因之法塵無形相。
(其形相為前五塵之形相,不是有“法塵”的形相。
)
因法塵而有的意識作何種形相?
且法塵若無相狀,意識界又依于法塵,那此界如何能生成?
由前面,可知意識非意根生,也非同法塵,也非異法塵,此乃意根與法塵相觸時,本心妄想所生,故本質上三者皆無有(虛妄)。
而意根法塵形成意識,此三者之關系非因緣生滅或自然生滅,本質上是妄想生滅。
四大即地大、水大、火大與風大,地大是堅固的性質,如骨頭堅硬性質屬地大。
水大性質是濕潤,如血液、體液皆屬水大。
火大具有溫度的性質,人之體溫、火之光明皆火大。
風大性質是流動,如人的呼吸、動作屬風大。
釋尊在方便的教法(權教)中,說世間一切變化的現象都是四大因緣和合所生,例如人的肉身就是骨、肉(地大)、血液、體液(水大)、溫度(火大)及呼吸(風大)等四大所和合而成。
在以下這段文章中,釋尊要告訴我們,四大之體性為如來藏本有,而四大在世間出現(即一切世間變化相)是衆生自心狀況不同而随業顯現,并不是四大因緣和合或自然而生。
排斥。
離開有無兩邊稱為中道,此乃了達實相義理,非世間戲論之法。
(即無為法)
先前,以前。
第一義的真理(谛),第一義即本心、真心。
真實之相,即中道之理。
若那四大的體性非屬和合。
若四大的體性是和合者,則體性與變化之相一樣,如下所言生生死死,如旋火輪,這不是“體性”的性質,體性應有不變的性質,這句話是說四大體性為“非和合”。
你觀地大的體性,粗(指質礙性較大,稱為粗。
)的是大地,細的是微塵,再分下去就是“極微”塵,最小是“鄰虛塵”,此鄰虛塵是物質中最接近虛空者(稱色邊際相)。
由七個鄰虛塵構成極微塵。
鄰虛塵再分析下去就成虛空的性質。
鄰虛塵也是地大體性之最細者。
鄰虛塵再分析則為虛空性質,那可以說鄰虛塵由虛空所生,阿難!你說世間諸法是四大和合而生,那試問一個鄰虛塵由幾分虛空所合成?總不能說鄰虛塵是由鄰虛塵所合成吧!(最小的東西不能由其自己來合成)
又鄰虛塵再分析後成為虛空,那要用幾分色相合成虛空?
若是色相和合時,則所成之合色不屬虛空,同理合空非色。
色相可以分析,但虛空無相,如何相合?
由前面推知,地大體性是不能和合的。
地大之體性是如來藏本有之性。
在如來藏中,本來就含有性色、真空、性空與真色,這四者原本清淨,不生不滅無所不在(稱周遍法界)。
此中“性色”乃諸色之體性,由“真空”妄想所生。
“真色”乃諸色之相用,亦由真空所生。
“性空”為虛空之體性,亦由真空所生。
“真空”即自性、本體。
真空是不生不滅、不垢不淨、非空非有。
而“真色”、“性色”及“性空”乃由真空妄想所生,在“種子”的層次。
由真色幻現世間各種色相(地大之相)。
此“真空”類似“大圓鏡智”,為智種子之體,真色、性色、性空皆不含無明的“智種子”,亦為不生滅。
真空與這些智種子是一體兩面,真空與智種子的關系就如同真如與阿賴耶識的關系,實際上似乎沒有由真空生智種子者,而隻有由真如生阿賴耶識,如來藏的建立似乎是本師為攝外道而假設之說(見楞伽經)。
“随衆生心,應所知量”,應是相應,對應之義。
這句話是說随著衆生心的狀況(心量)不同,其色身形狀好壞亦不同。
也就是原本清淨周遍法界的真空、真色随衆生心量之不同而“相應”賦予所知之量。
(把色随心狀況而異比喻為心知其該有多少色空之量)
色(或地大)随衆生惑業之多少而顯發出現。
但世間人不知道,以為世間諸色法(諸法中之色法或地大之屬)是因緣和合或自然生,這是由于衆生意識心妄自分别計度之故,這些因緣、自然等論點都隻是言說沒有真正意義。
地大之體性是如來藏中真如妄想所生,屬第八識之種子,随衆生之業力大小而顯發适當之量(即種子現行),亦為“妄想生”之性質。
在此段文,因為色之質礙性質與地大相同,故以“色”說明“地大”之狀況。
煮。
凹面銅鏡。
纡,彎面。
彎曲你的手去執鏡。
融化。
如來藏中含有性火、真火、性空與真空四者。
前三者屬第八識種子。
真火幻現世間之火大諸相。
流動止息無恒常。
太陰精即月中水。
毗羅仙等幻師以太陰精與幻藥和用。
中夜之義,由于此時月光如畫,故稱白月畫。
石珠。
以石珠取月中水,應該是石珠表面很冷,可以使水蒸氣凝結其上之故。
到
行走。
月與石珠相隔甚遠。
這是說明“應所知量”的意義。
僧伽梨是出家衆的大衣,又名雜碎衣,有廿五條,各四長一短。
僧伽梨角即大衣的衣角。
何因會無風拂面。
蓋若風由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