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第四十一食貨一
古之善治其國而一愛一養斯民者,必立經常簡易之法,使上一愛一物以養其下,下勉力以事其上,上足而下不困。
故量人之力而授之田,量地之産而取以給公上,量其入而出之以為用度之數。
是三者常相須以濟而不可失,失其一則不能守其二。
及暴君庸主,縱其佚欲,而苟且之吏從之,變制合時以取一寵一于其上。
故用于上者無節,而取于下者無限,民竭其力而不能供,由是上愈不足而下愈困,則财利之說興,而聚斂之臣用。
《記》曰:“甯畜盜臣。
”盜臣誠可惡,然一人之害爾。
聚斂之臣用,則經常之法壞,而下不勝其弊焉。
唐之始時,授人以口分、世業田,而取之以租、庸、調之法,其用之也有節。
蓋其畜兵以府衛之制,故兵雖多而無所損;設官有常員之數,故官不濫而易祿。
雖不及三代之盛時,然亦可以為經常之法也。
及其弊也,兵冗官濫,為之大蠹。
自天寶以來,大盜屢起,方鎮數叛,兵革之興,累世不息,而用度之數,不能節矣。
加以驕君昏主,一奸一吏邪臣,取濟一時,屢更其制,而經常之法,蕩然盡矣。
由是财利之說興,聚斂之臣進。
蓋口分、世業之田壞而為兼并,租、庸、調之法壞而為兩稅。
至于鹽鐵、轉運、屯田、和籴、鑄錢、括苗、榷利、借商、進奉、獻助,無所不為矣。
蓋愈煩而愈弊,以至于亡焉。
唐制:度田以步,其闊一步,其長二百四十步為畝,百畝為頃。
凡民始生為黃,四歲為小,十六為中,二十一為丁,六十為老。
授田之制,丁及男年十八以上者,人一頃,其八十畝為口分,二十畝為永業;老及笃疾、廢疾者,人四十畝,寡妻妾三十畝,當戶者增二十畝,皆以二十畝為永業,其餘為口分。
永業之田,樹以榆、棗、桑及所宜之木,皆有數。
田多可以足其人者為寬鄉,少者為狹鄉。
狹鄉授田,減寬鄉之半。
其地有薄厚,歲一易者,倍受之。
寬鄉三易者,不倍授。
工商者,寬鄉減半,狹鄉不給。
凡庶人徙鄉及貧無以葬者,得賣世業田。
自狹鄉而徙寬鄉者,得并賣口分田。
已賣者,不複授。
死者收之,以授無田者。
凡收授皆以歲十月。
授田先貧及有課役者。
凡田,鄉有餘以給比鄉,縣有餘以給比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