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胭脂

首頁
亦東國名士。

    聞學使施公愚山賢能稱最,且又憐才恤士,宿因以一詞控其冤枉,語言怆恻。

    公乃讨其招供,反複凝思之,拍案曰:“此生冤也!”遂請于院、司,移案再鞫。

    問宿生:“鞋遺何所?”供曰:“忘之。

    但叩婦門時,猶在袖中。

    ”轉诘王氏:“宿介之外,堅夫有幾?”供言:“無有。

    ”公曰:“滢婦豈得專私一人?”又供曰:“身與宿介稚齒交合,故未能謝絕;後非無見挑者,身實未敢相從。

    ”因使指其挑者,供雲:“同裡毛大,屢挑屢拒之矣。

    ”公曰:“何忽貞白如此?”命-之。

    婦頓首出血,力辨無有,乃釋之。

    又诘:“汝夫遠出,甯無有托故而來者?”曰:“有之。

    某甲、某乙,皆以借貸饋贈,曾一二次入小人家。

    ” 蓋甲、乙皆巷中遊蕩之子,有心于婦而未發者也。

    公悉籍其名,并拘之。

    既齊,公赴城隍廟,使盡伏案前。

    訊曰:“曩夢神告,殺人者不出汝等四五人中。

    今對神明,不得有妄言。

    如肯自首,尚可原宥;虛者廉得無赦!”同聲言無殺人之事。

    公以三木置地,将并夾之。

    括發裸身,齊鳴冤苦。

    公命釋之,謂曰:“既不自招,當使鬼神指之。

    ”使人以氈褥悉障殿窗,令無少隙;袒諸囚背,驅入暗中,始投盆水,一一命自盥訖;系諸壁下,戒令“面壁勿動,殺人者當有神書其背”。

    少間,喚出驗視,指毛曰:“此真殺人賊也!”蓋公先使人以灰塗壁,又以煙煤濯其手:殺人者恐神來書,故匿背于壁而有灰色;臨出以手護背,而有煙色也。

    公固疑是毛,至此益信。

    施以毒刑,盡吐其實。

    判曰: “宿介:蹈盆成括殺身之道,成登徒子好色之名。

    隻緣兩小無猜,遂野鹜如家雞之戀;為因一言有漏,緻得隴興望蜀之心。

    将仲子而逾園牆,便如鳥堕;冒劉郎而至洞口,竟賺門開。

    感-驚-,鼠有皮胡若此?攀花折樹,士無行其謂何!幸而聽病燕之嬌啼,猶為玉惜;憐弱柳之憔悴,未似莺狂。

    而釋幺鳳于羅中,尚有文人之意;乃劫香盟于襪底,甯非無賴之尤:蝴蝶過牆,隔窗有耳;蓮花瓣卸,堕地無蹤。

    假中之假以生,冤外之冤誰信?天降禍起,酷械至于垂亡;自作孽盈,斷頭幾于不續。

    彼逾牆鑽隙,固有玷夫儒冠;而僵李代桃,誠難消其冤氣。

    是宜稍寬笞撲,折其已受之慘;姑降青衣,開彼自新之路。

     若毛大者:刁猾無籍,市井兇徒。

    被鄰女之投梭,滢心不
上一頁 章節目錄 下一頁
推薦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