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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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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他貴族“略”有不同的,是他在應酬飲宴之際,會“順便”觀察豪門巨室的地形地物,也“順便”檢視主人的财富珠寶,以便夜晚再來“光臨指教”。

     仔細看這些故事,他從來不偷窮人的錢财(真實世界的犯罪并不是這樣,窮人之間相互偷竊的機會更加常見),這是他的“社會正義”之一;他偷竊的對象一定也有一些道德上的不完美(為富不仁的人被偷了,不值得同情,隻宜大快人心),這是他的“社會正義”之二;他偷竊時并不傷害無辜(不像真實世界的犯罪,常常順便施加暴力于受害者身上),這是他的“社會正義”之三;有一次拉菲茲偷到東西,卻發現它正是大英博物館失竊的國寶贓物,他竟然像所有的“好公民”一樣,把贓物(偷偷地)歸還國家,這是他另一個社會價值觀的線索。

     也就是說,福爾摩斯和拉菲茲絶對不是對立的角色,他們是“相似的”角色;他們都是資産階級社會價值的守護者與實踐者(别忘了,拉菲茲後來是在波耳戰争中為國捐軀)。

    隻是在同一階級認同之下,福爾摩斯是“嚴肅的”社會中堅,而拉菲茲是“淘氣的”社會菁英,一個中間偏右,另一個中間偏左,他們的比較關系應該做如是解。

     我唯一看到兩個角色的最大差異在于他們對“社交”的不同态度,福爾摩斯是一位相當孤僻的人,與外在世界的聯系多半建立在情報的搜集分析上(小說一再描寫他钜細靡遺地讀報紙,并且運用街頭小孩打聽消息),他不參加宴會、不交朋友(華生醫師變成朋友是個意外,不是嗎?),更不會沒事周末到其他貴族家中聚會打獵(除非是受邀辦案),也沒看到福爾摩斯除了“打擊犯罪”以外從事什麼運動(他似乎精于擊劍與拳術,但沒看過他周末與人練習)。

     相反的,拉菲茲可就是一位“社交動物”,他熱愛玩團體運動的闆球(有一次一位有錢人因他闆球高手的身份待之以禮,他竟然因此“知遇”打消行竊念頭);而每個周末他更幾乎都在有錢人家做客,宴席不斷,派對不歇,或者就在俱樂部裡輿他人閑談。

    拉菲茲對于朋友的态度也比福爾摩斯熱情得多,福爾摩斯和華生是君子之交淡如水的典型,知性的交往勝過感性的交流;拉菲茲與小兎寶則情緒起伏極大,熱情的時候,拉菲茲叫他:“我忠實的小兔子”(MyFaithfulRabbit);沖突的時候,小兎寶對他可以是“帶着新的恨意與鄙視”,簡直像一對新陷入戀情的情侶。

     推理小說真正對“犯罪”的态度産生根本的變化,我覺得還是要等到美國小說家達許·漢密特(DashiellHammett,1894-1961)等人的出現,才給了推理小說徹底翻新的哲學與态度;在那個被稱為“犯罪小說的美國革命”的創作風潮裡,我們才看到對犯罪全然兩樣的了解,對犯人的人格與動機,對偵探的角色與功能,也才能提出根本不同的诠釋與路徑。

    不過,這是另一個很長的故事,也許我們在這裡并不宜說得太多。

     有趣的是,福爾摩斯和拉菲茲都在推理小說史裡流傳了下來,成為兩個傳統;福爾摩斯成了“大傳統”,拉菲茲成了“小傳統”。

    在福爾摩斯的主流底下,一條不絶如縷的拉菲茲創作持續在我們的閲讀活動中。

    除了我上面介紹的拉菲茲式的創作外,在赫爾南死于一九二一年後,先有貝利·普隆尼(BarryPerowne,1908-1985)繼續以拉菲茲的角色創作直到二次大戰前;五〇年代,艾勒裡·昆恩又邀普隆尼複出,重寫變得有點“羅賓漢”味道的小偷神探拉菲茲。

    七〇年代,又有大衛·佛萊契(DavidFletcher)重寫拉菲茲短篇。

    拉菲茲,以一個暗夜之賊的出身,在閲讀史上能得這麼多讀者的支持,也可算是不冤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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