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西面,贊者引賓出次,立于門西,東面,傧者進受命,出請事,賓曰:"某受命于父,以茲嘉禮,躬聽成命。
"傧者入告,主人曰:"某固願從命。
"傧者出告訖,入引主人迎賓大門外之東,西面揖賓,賓報揖。
主人入門而右,賓入門而左,執雁者從入,陳雁于庭,三分庭,一在南,北向。
主人升立于東階上,西面;賓升西階進,當寝戶前,北面再拜,降出,主人不降送。
賓初入門,母出,立于寝戶外之西,南面,賓拜訖,姆引女出于母左,父命之曰:"往之汝家,以順為正,無忘肅恭!"母戒之曰:"必恭必戒,無違舅姑之命!"庶母申之曰:"爾誠聽于訓言,毋作父母羞!"女出門,婿先還第。
其同牢、廟見、見舅姑諸禮,皆如儀。
凡宗室婚姻,治平中,宗正司言:"宗室女舅姑、夫族未立儀制,皆當創法。
"诏:"婿家有二世食祿,即許娶宗室女,未仕者與判、司、簿、尉,已任者随資序推恩。
即婿别祖、女别房,舊為婚姻而于今卑尊不順者,皆許。
婿之三代、鄉貫、生月、人材書劄,止令婚主問驗,以告宗正寺、大宗正司,寺、司詳視,如條保明。
所進财皆賜婿家,令止于本宮納财,媒妁、使令之非理求匄,許告。
宗室女事舅姑及見夫之族親,皆如臣庶之家。
"其後又令宗室女再嫁者,祖、父有二代任殿直若州縣官已上,即許為婚姻。
熙甯十年,又诏:"應袒免以上親不得與雜類之家婚嫁,謂舅嘗為仆、姑嘗為娼者。
若父母系化外及見居沿邊兩屬之人,其子孫亦不許為婚。
緦麻以上親不得與諸司胥吏出職、納粟得官及進納伎術、工商、雜類、惡逆之家子孫通婚。
(後又禁刑徒人子孫為婚。
)應婚嫁者委主婚宗室,擇三代有任州縣官或殿直以上者,列姓名、家世、州裡、歲數奏上,宗正司驗實召保,付内侍省宣系,聽期而行。
嫁女則令其婿召保。
其冒妄成婚者,以違制論。
主婚宗室與媒保同坐,不以赦降,自首者減罪,告者有賞。
非袒免親者依庶姓法。
宗室離婚,委宗正司審察,若于律有可出之實或不相安,方聽。
若無故捃拾者,劾奏。
如許聽離,追完賜予物,給還嫁資。
再娶者不給賜。
非袒免以上親與夫聽離,再嫁者委宗正司審核。
其恩澤已追奪而乞與後夫者,降一等。
"尋诏:"宗女毋得與嘗娶人結婚,再适者不用此法。
"
品官婚禮。
納采、問名、納吉、納成、請期、親迎、同牢、廟見、見舅姑、姑醴婦、盥饋、飨婦、送者,并如諸王以下婚。
四品以下不用盥饋、飨婦禮。
士庶人婚禮。
并問名于納采,并請期于納成。
其無雁奠者,三舍生聽用羊,庶人聽以雉及雞鹜代。
其辭稱"吾子"。
親迎。
質明,掌事者設祢位廳事東間,南向。
婿之父服其服,北面再拜,祝曰:"某子某,年若幹,禮宜有室,聘某氏第幾女,以某日親迎,敢告。
"子将行,父坐廳事,南向,子服其服,(三舍生及品官子孫假九品服,餘并皂衫衣、折上巾。
)立父位西,少南,東向。
贊者注酒于盞授子,子再拜,跪受,贊者又以馔設位前,子舉酒興,即坐飲食訖,降,再拜,進立父位前,命之曰:"厘爾内治,往求爾匹。
"子再拜,曰:"敢不奉命。
"又再拜,降出。
初婚,掌事者設酒馔室中,置二盞于盤,婿服其服如前服,至女家,贊者引就次,掌事者設祢位,主人受禮,如請期之儀。
(主人謂女父。
)女盛服立房中,父升階立房外之東,西向。
(非南向者,各随其所向。
父立于門外之左,餘放此。
)贊者注酒于盞授女,女再拜受盞;贊者又以馔設于位前,女即坐飲食訖,降,再拜。
父降立東階下,賓出次,(賓謂婿。
)主人迎于門,揖賓入,賓報揖,從入。
主人升東階,西面;賓升西階,進當房戶前,北面。
掌事者陳雁于階,賓曰:"某受命于父,以茲嘉禮,躬聽成命。
"主人曰:"某固願從命。
"賓再拜,降出,主人不降送。
初,女出,父戒之曰:"往之汝家,無忘肅恭!"母戒之曰:"夙夜以思,無有違命!"諸母申之曰:"無違爾父母之訓!"女出,婿先還,俟于門外。
婦至,贊者引就北面立,婿南面,揖以入,至于室。
掌事者設對位室中,婿婦皆即坐,贊者注酒于盞授婿及婦,婿及婦受盞飲訖。
遂設馔,再飲、三飲,并如上儀。
婿及婦皆興,再拜,贊者徹酒馔。
見祖祢、見舅姑、醴婦、飨送者,如儀。
《宋史》 元·脫脫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