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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第四十 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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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第四十兵 古之有天下國家者,其興亡治亂,未始不以德,而自戰國、秦、漢以來,鮮不以兵。

    夫兵豈非重事哉!然其因時制變,以苟利趨便,至于無所不為,而考其法制,雖可用于一時,而不足施于後世者多矣,惟唐立府兵之制,頗有足稱焉。

     蓋古者兵法起于井田,自周衰,王制壞而不複;至于府兵,始一寓之于農,其居處、教養、畜材、待事、動作、休息,皆有節目,雖不能盡合古法,蓋得其大意焉,此高祖、太宗之所以盛也。

    至其後世,子孫驕弱,不能謹守,屢變其制。

    夫置兵所以止亂,及其弊也,适足為亂;又其甚也,至困天下以養亂,而遂至于亡焉。

     蓋唐有天下二百餘年,而兵之大勢三變:其始盛時有府兵,府兵後廢而為廣騎,彍騎又廢,而方鎮之兵盛矣。

    及其末也,強臣悍将兵布天下,而天子亦自置兵于京師,曰禁軍。

    其後天子弱,方鎮強,而唐遂以亡滅者,措置之勢使然也。

    若乃将卒、營陣、車旗、器械、征防、守衛,凡兵之事不可以悉記,記其廢置、得失、終始、治亂、興滅之迹,以為後世戒雲。

     府兵之制,起自西魏、後周,而備于隋,唐興因之。

    隋制十二衛,曰翊衛,曰骁騎衛,曰武衛,曰屯衛,曰禦衛,曰候衛,為左右,皆有将軍以分統諸府之兵。

    府有郎将、副郎将、坊主、一團一主,以相統治。

    又有骠騎、車騎二府,皆有将軍。

    後更骠騎曰鷹揚郎将,車騎曰副郎将。

    别置折沖、果毅。

     自高祖初起,開大将軍府,以建成為左領大都督,領左三軍,敦煌公為右領大都督,領右三軍,元吉統中軍。

    發自太原,有兵三萬人。

    及諸起義以相屬與降群盜,得兵二十萬。

    武德初,始置軍府,以骠騎、車騎兩将軍府領之。

    析關中為十二道,曰萬年道、長安道、富平道、醴泉道、同州道、華州道、甯州道、岐州道、豳州道、西麟州道、泾州道、宜州道,皆置府。

    三年,更以萬年道為參旗軍,長安道為鼓旗軍,富平道為玄戈軍,醴泉道為井钺軍,同州道為羽林軍,華州道為騎官軍,甯州道為折威軍,岐州道為平道軍,豳州道為招搖軍,西麟州道為苑遊軍,泾州道為天紀軍,宜州道為天節軍;軍置将、副各一人,以督耕戰,以車騎府統之。

    六年,以天下既定,遂廢十二軍,改骠騎曰統軍,車騎曰别将。

    居歲餘,十二軍複,而軍置将軍一人,軍有坊,置主一人,以檢察戶口,勸課農桑。

     太宗貞觀十年,更号統軍為折沖都尉,别将為果毅都尉,諸府總曰折沖府。

    凡天下十道,置府六百三十四,皆有名号,而關内二百六十有一,皆以隸諸衛。

    凡府三等:兵千二百人為上,千人為中,八百人為下。

    府置折沖都尉一人,左右果毅都尉各一人,長史、兵曹、别将各一人,校尉六人。

    士以三百人為一團一,一團一有校尉;五十人為隊,隊有正;十人為火,火有長。

    火備六馱馬。

    凡火具烏布幕、鐵馬盂、布槽、锸、、鑿、碓、筐、斧、鉗、鋸皆一,甲一床一二,鎌二;隊具火钅贊一,胸馬繩一,首羁、足絆皆三;人具弓一,矢三十,胡祿、橫刀、砺石、大觿、氈帽、氈裝、行藤皆一,麥飯九鬥,米二鬥,皆自備,并其介胄、戎具藏于庫。

    有所征行,則視其入而出給之。

    其番上宿衛者,惟給弓矢、橫刀而已。

     凡民年二十為兵,六十而免。

    其能騎而射者為越騎,其餘為步兵、武騎、排手、步射。

     每歲季冬,折沖都尉率五校兵馬之在府者,置左右二校尉,位相距百步。

    每校為步隊十,騎隊一,皆卷槊幡,展刃旗,散立以俟。

    角手吹大角一通,諸校皆斂人騎為隊;二通,偃旗槊,解幡;三通,旗槊舉。

    左右校擊鼓,二校之人合噪而進。

    右校擊钲,隊少卻,左校進逐至右校立所;左校擊钲,少卻,右校進逐至左校立所;右校複擊钲,隊還,左校複薄戰;皆擊钲,隊各還。

    大角複鳴一通,皆卷幡、攝矢、弛弓、匣刃;二通,旗槊舉,隊皆進;三通,左右校皆引還。

    是日也,因縱獵,獲各入其人。

    其隸于衛也,左、右衛皆領六十府,諸衛領五十至四十,其餘以隸東宮六率。

     凡發府兵,皆下符契,州刺史與折沖勘契乃發。

    若全府發,則折沖都尉以下皆行;不盡,則果毅行;少則别将行。

    當給馬者,官予其直市之,每匹予錢二萬五千。

    刺史、折沖、果毅歲閱不任戰事者鬻之,以其錢更市,不足則一府共足之。

     凡當宿衛者番上,兵部以遠近給番,五百裡為五番,千裡七番,一千五百裡八番,二千裡十番,外為十二番,皆一月上。

    若簡留直衛者,五百裡為七番,千裡八番,二千裡十番,外為十二番,亦月上。

     先天二年诰曰:“往者分建府衛,計戶充兵,裁足周事,二十一入募,六十一出軍,多憚勞以規避匿。

    今宜取年二十五以上,五十而免。

    屢征鎮者,十年免之。

    ”雖有其言,而事不克行。

    玄宗開元六年,始诏折沖府兵每六歲一簡。

    自高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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