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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第四十四 食貨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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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第四十四食貨四 唐有鹽池十八,井六百四十,皆隸度支。

    蒲州安邑、解縣有池五,總曰“兩池”,歲得鹽萬斛,以供京師。

    鹽州五原有烏池、白池、瓦池、細項池,靈州有溫泉池、兩井池、長尾池、五泉池、紅桃池、回樂池、弘靜池、會州有河池,三州皆輸米以代鹽。

    安北都護府有胡落池,歲得鹽萬四千斛,以給振武、天德。

    黔州有井四十一,成州、巂州井各一,果、阆、開、通井百二十三,山南西院領之。

    邛、眉、嘉有井十三,劍南西川院領之。

    梓、遂、綿、合、昌、渝、泸、資、榮、陵、簡有井四百六十,劍南東川院領之。

    皆随月督課。

    幽州、大同橫野軍有鹽屯,每屯有丁有兵,歲得鹽二千八百斛,下者千五百斛。

    負海州歲免租為鹽二萬斛以輸司農。

    青、楚、海、滄、棣、杭、蘇等州,以鹽價市輕貨,亦輸司農。

     天寶、至德間,鹽每鬥十錢。

    乾元元年,鹽鐵、鑄錢使第五琦初變鹽法,就山海井竈近利之地置監院,遊民業鹽者為亭戶,免雜徭。

    盜鬻者論以法。

    及琦為諸州榷鹽鐵使,盡榷天下鹽,鬥加時價百錢而出之,為錢一百一十。

     自兵起,流庸未複,稅賦不足供費,鹽鐵使劉晏以為因民所急而稅之,則國足用。

    于是上鹽法輕重之宜,以鹽吏多則州縣擾,出鹽鄉因舊監置吏,亭戶粜商人,縱其所之。

    江、嶺去鹽遠者,有常平鹽,每商人不至,則減價以粜民,官收厚利而人不知貴。

    晏又以鹽生霖潦則鹵薄,旱則土溜墳,乃随時為令,遣吏曉導,倍于勸農。

    吳、越、揚、楚鹽廪至數千,積鹽二萬餘石。

    有漣水、湖州、越州、杭州四場,嘉興、海陵、鹽城、新亭、臨平、蘭亭、永嘉、大昌、候官、富都十監,歲得錢百餘萬缗,以當百餘州之賦。

    自淮北置巡院十三,曰揚州、陳許、汴州、廬壽、白沙、淮西、甬橋、浙西、宋州、泗州、嶺南、兗郓、鄭滑,捕私鹽者,一奸一盜為之衰息。

    然諸道加榷鹽錢,商人舟所過有稅。

    晏奏罷州縣率稅,禁堰埭邀以利者。

    晏之始至也,鹽利歲才四十萬缗,至大曆末,六百餘萬缗。

    天下之賦,鹽利居半,宮闱服禦、軍饟、百官祿俸皆仰給焉。

    明年而晏罷。

     貞元四年,淮南節度使陳少遊奏加民賦,自此江淮鹽每鬥亦增二百,為錢三百一十,其後複增六十,河中兩池鹽每鬥為錢三百七十。

    江淮豪賈射利,或時倍之,官收不能過半,民始怨矣。

     劉晏鹽法既成,商人納絹以代鹽利者,每缗加錢二百,以備将士春服。

    包佶為汴東水陸運、兩稅、鹽鐵使,許以漆器、玳瑁、绫绮代鹽價,雖不可用者亦高估而售之,廣虛數以罔上。

    亭戶冒法,私鬻不絕,巡捕之卒,遍于州縣。

    鹽估益貴,商人乘時射利,遠鄉貧民困高估,至有淡食者。

    巡吏既多,官冗傷财,當時病之。

    其後軍費日增,鹽價浸貴,有以谷數鬥易鹽一升。

    私籴犯法,未嘗少息。

     順宗時始減江淮鹽價,每鬥為錢二百五十,河中兩池鹽鬥錢三百。

    增雲安、渙一陽一、塗鞬三監。

    其後鹽鐵使李锜奏江淮鹽鬥減錢十以便民,未幾複舊。

    方是時,锜盛貢獻以固一寵一,朝廷大臣皆餌以厚貨,鹽鐵之利積于私室,而國用耗屈,榷鹽法大壞,多為虛估,率千錢不滿百三十而已。

    兵部侍郎李巽為使,以鹽利皆歸度支,物無虛估,天下粜鹽稅茶,其赢六百六十五萬缗。

    初歲之利,如劉晏之季年,其後則三倍晏時矣。

    兩池鹽利,歲收百五十餘萬缗。

    四方豪商猾賈、雜處解縣,主以郎官,其佐貳皆禦史。

    鹽民田園籍于縣,而令不得以縣民治之。

     憲宗之讨淮西也,度支使皇甫镈加劍南東西兩川、山南西道鹽估以供軍。

    貞元中,盜鬻兩池鹽一石者死,至元和中,減死流天德五城,镈奏論死如初。

    一鬥以上杖背,沒其車驢,能捕鬥鹽者賞千錢;節度觀察使以判官、州以司錄錄事參軍察私鹽,漏一石以上罰課料;鬻兩池鹽者,坊市居邸主人、市儈皆論坐;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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