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空義。
由不變故。
何以故。
由不變故。
随緣不現也。
離所謂故。
何以故。
離情所謂有故。
真如名為空義。
言以具德故者。
以真如具過恒河沙性德故。
廣如起信論。
無差别論等說。
言違順自在故者。
以違染順染。
皆得自在故。
案雲。
違染不隐故。
故亦為有義。
順染。
而隐故。
故亦為無義。
言餘翻說準上知之者。
若準上亦可言真如是非有非無義。
以離所謂故。
何以故。
以離情謂有故。
故非有也。
由離情謂無故。
亦非無也(餘準知之)。
言如攝論婆羅門問經言等者。
梁論第六卷雲。
論曰。
婆羅門問經中言。
世尊依何義。
說如此言。
如來不見生死。
不見涅槃。
于依他性中。
依分别性。
及依真實性。
生死為涅槃。
依無差别義。
何以故。
此依他性。
由分别一分。
成生死。
由真實一分。
成涅槃。
釋曰。
依他性非生死。
由此性因真實性。
成涅槃。
此性非涅槃。
何以故。
此由分别一分。
即是生死故。
是故不可定一分。
若見一分。
餘分性不異。
是故不見生死。
亦不見涅槃。
由此意故。
如來答婆羅門如此。
論曰。
阿毗達摩修多羅中。
佛世尊說法有三種。
一染污分。
二清淨分。
三染污清淨分。
依何義。
說此三分。
于依他性中。
分别性為染污分。
真實性為清淨分。
依他性為染污清淨分。
依如此義故說三分。
釋曰。
阿毗達摩修多羅中說。
分别性。
以煩惱為性。
真實性。
以清淨品為性。
依他性。
由具兩分。
以二性。
為性。
故說法有三種。
一煩惱為分。
二清淨為分。
三二法為分。
依此義故。
作此說。
真谛疏雲。
前婆羅門問經中有二。
前問。
後答。
答中有二。
先約分别及真實性以答前問。
何以故下。
但約依他以答前問。
于依他中。
依分别性。
及依真實性者。
舉依他性。
取其二性。
生死為涅槃。
依無差别義者。
分别是其生死。
真實性以為涅槃。
分别生死。
即是真實涅槃。
真實涅槃。
即是分别生死。
名無差别義。
此上不見生死者。
不見生死異于涅槃。
不見涅槃者。
不見涅槃異于生死。
何以故下。
此更重釋。
何以故。
不見生死。
不見涅槃。
此依他性由分别一分成生死者。
凡夫本識乃至金剛執分别性。
故成生死。
由真實一分成涅槃者。
如來本識。
通達真實。
即是涅槃。
此答上問。
依他性。
不定屬生死。
如來本識。
成涅槃故。
亦不定屬涅槃。
以因中本識成生死。
釋論從後向前解釋。
依他性非生死者。
如來本識。
為依他性。
非生死也。
由此性因真實性成涅槃者。
此依他性因。
證真實性。
即是般若。
故成涅槃。
此釋由真實一分成涅槃。
此性非涅槃者。
生死本識。
為依他性。
非是涅槃。
次釋其所以。
此性由分别即是生死者。
生死本識。
由取着分别性。
名為無明。
即是生死。
此解論本由分别一分成生死。
是故不可定說一分者。
結依他性。
不可定說為生死一分。
以成涅槃故。
亦不可說為涅槃一分。
以成生死故。
言若見一分餘分性不異者。
釋前生死為涅槃依無差别義。
若見生死分别一分。
餘涅槃真實分體。
不異生死分别。
是故不見生死。
亦不見涅槃。
結前二義。
以答前問。
是依他性。
不定屬生死。
不定屬涅槃。
故言不見生死。
不見涅槃。
是生死。
是涅槃。
故言不見生死不見涅槃。
次引阿毗達摩修多羅中。
本論有二。
一明如來說法有三。
二問答解釋。
釋論亦二。
先解答文。
後解說法有三。
分别性以煩惱為性。
性者三界煩惱。
屬分别性。
根塵等雖非煩惱。
能生煩惱染污。
亦名煩惱染污。
依他性由具兩分者。
有二義。
一與染淨為本。
故具兩分。
二體通染淨。
若本識為依他性。
生死本識為染。
如來本識為淨。
若意識為依他性。
世間取着心為染。
出世無漏心為淨。
餘文準之。
緣起因門六義法第二者。
上既雖明緣起果門之三性同異義。
而未明其緣起因門之種子六義。
故是故第二此門來也。
緣起是所生。
因門是能生。
緣起之因門。
則依主釋也。
又緣起即因門。
即持業釋也。
是故經雲。
佛種從緣起。
又六義更互相由起故。
故雲緣起因門六義。
言謂一切因皆有六義者。
梁論第二卷雲。
偈雲。
外内不明了于二。
但假名及真實。
一切種子。
有六種。
長行釋曰。
已說阿梨耶識。
為一切法種子。
今更欲顯種子義。
故說斯偈。
外内不明了于二者。
種子有二種。
一外二内。
外謂谷麥等。
于善惡二性。
不明了。
是有記故(無性論雲無記故)内謂阿梨耶識。
于善惡二性。
則明了。
或以染污清淨為二。
但假名及真實者。
外種子但是假名。
何以故。
一切法唯有識故。
内種子即是真實。
何以故。
一切法以識為本故。
一切種子有六種者。
如此内外種子。
不過六種。
今舉此文意故。
雲一切等也。
言一空有力不待緣(刹那滅義)二空有力待緣(但有義)三空無力待緣(待衆緣義)四有有力不待緣(決定義)五有有力待緣(引自果義)六有無力待緣(恒随轉義)者。
問。
何故即此六義次第。
不同攝論等六義次第耶。
答。
彼攝論等。
為遮外道等邪執妄因。
而顯亦大乘宗真實真種故。
依簡失。
漸次明六義次第。
今章家意。
約地論等。
欲顯種子自體空有相由緣起之實德故。
是故不同攝論等也。
問。
何依簡失。
漸次明六義次第耶。
答。
為簡常法非種子故。
是故初說刹那滅義。
故無性攝論第二雲。
刹那滅者。
生已無間即滅壞故。
無有常住。
得成種子。
于一切時。
無差别故。
成唯識雲。
一刹那滅謂體才生。
無間必滅。
有勝功力。
方成種子。
此遮常法常無轉變不可說有能生用故。
問。
若刹那滅。
為種子者。
前念種子。
應與後念現行為種。
或雖同念。
他身相望。
應為種子為遮此失故。
次說俱有義。
是故攝論雲。
雖刹那滅。
然非已滅。
何者。
種子已滅生果。
不應理故。
如死雞鳴。
是故應計種子與果俱時而住。
以此與果不相違故。
如蓮華根。
成唯識雲。
二果俱有。
謂與所生現行果法俱現和合。
方成種子。
此遮前後及定相離。
現種異類。
互不相違。
一身俱時。
有能生用。
非如種子自類相生。
前後相違。
必不俱有。
雖因與果有俱不俱。
而現在時。
可有同用。
未生已滅。
無自體故。
依生現果。
立種子名。
不依引生自類名種。
故俱應說與果俱有。
問。
若俱有義。
為種子者。
一刹那住。
猶如電光。
應為種子。
又轉識等。
應為種子。
為遮此失故。
是故次說恒随轉義。
故攝論雲。
雖後俱有。
然非一二三刹那住猶如電光。
何者。
應知。
此恒随轉。
刹那傳傳。
經于多時。
恒随轉故。
成唯識論雲。
三恒随轉。
謂要長時一類相續。
至究竟位。
方成種子。
此遮轉識轉易間斷與種子法。
不相應故。
此顯種子自類相生。
問。
若恒随轉。
得名種子。
應善種等生不善等。
為簡此失故。
次說性決定。
是故攝論雲。
若恒随轉。
非計少分互為種子。
何因緣故。
不從一切。
一切俱生。
為避此難故。
說決定雖恒随轉。
以諸種子功能定故。
不從一切。
一切俱生。
成唯識雲。
四性決定。
謂随因力。
生善惡等功能。
決定方成種子。
此遮餘部執。
異性因。
生異性果。
有因緣義。
問。
若要善等種。
方為善等因。
種既恒有。
應頓生果。
為簡此失故。
次說待衆緣。
故攝論雲。
雖爾。
何故不一切時常能生果。
為避此失。
言待衆緣。
非一切時會遇衆緣。
故無過失。
成唯識雲。
五待衆緣。
謂此要待自衆緣合。
功能殊勝。
方成種子。
此遮外道執。
自然因。
不待衆緣。
恒頓生果。
問答設有緣善等性。
定應善色等種生善心等果。
為簡此失故。
次說引自果。
是故攝論雲。
今此種子。
是誰種子。
答此問言唯能引自果。
成唯識雲。
六引自果。
謂于别别色心等果。
各各引生方成種子。
此遮外道執。
唯一因生一切果。
或遮餘部執。
色心等互為因緣。
解雲。
此為遮邪執故。
随邪執起漸次以明六義次第耳。
不明種子六義自體自爾義也。
今此章家。
不随邪執。
直爾欲明種子六義自體爾故。
是故不同彼攝論等。
彼義句者。
謂為正因對緣。
唯有三義。
一因有力不待緣。
二因有力待緣。
三因無力待緣。
此三義因中。
各有空有二義故。
成六義也。
爾乃空三有三。
各次第列故。
不同前耳。
廣如下引地論等說。
言二是俱有義者。
有雲。
因與緣俱故。
名俱有義。
此說不爾。
以違攝論等故。
今雲果俱有義。
非緣俱有。
何以故。
攝論等皆同說果俱有故。
問。
答爾如何下雲俱故非孤是待緣也。
答。
果俱有因。
必待緣故。
待緣生果故。
故雲俱故非孤。
是待緣也。
如引自果義。
雖不屬緣。
而引自果。
必待緣故。
有待緣義。
今此亦爾。
雖俱有義非屬緣。
而果俱有因。
必待緣故。
俱故非孤。
非謂俱有屬于緣故。
俱故非孤。
若此句者因緣和合生果句故。
為緣俱有者。
亦可說言。
引自果義。
亦因緣合生果句故。
為俱有也。
彼既不爾。
此何爾耶。
是故可雲。
彼引自果故。
自必待緣。
此俱有義。
果俱有故。
非孤待緣。
言由随他故不可無不能違緣故無力用者。
有雲。
由随增上等他緣。
故。
不可無也。
即不能違彼緣故。
無力用。
此解亦不爾。
若随增上等他緣故名随他者。
彼緣非恒有。
如何恒随轉。
至究竟位耶。
是故成唯識雲。
或遮餘部緣恒非無。
顯所待緣非恒有性。
故種于果非恒頓生。
今解雲。
種子必恒随果轉故。
若不生果。
種子者。
恒随所依本識轉故。
是故攝論廓法師疏雲。
言刹那傳傳。
經于多時。
恒随轉故者。
種子必須恒随果轉方成種子。
言所以者何其根損益支等同故者。
證恒随轉。
如青蓮華根。
若損益其支等果即同損益。
故知。
因随果轉。
又測法師雲。
若不生果。
種子随所依本識轉故。
言第二建立至不增減也者。
問。
瑜伽第五。
建立因有七相。
雲何唯有六。
不增減耶。
答。
由義門異。
開合不同。
不過六義。
是故唯六。
不增減也。
是故樞要雲。
瑜伽第五。
建立因有七相。
第一無常法是因。
無有常法能為法因。
謂或為生因。
或為得因。
或為立因。
或為成辨因。
或為作用因。
即當六義中第一刹那滅。
第二又雖無常法。
為無常法因。
然與他性為因。
亦與後念自性為因。
非即此刹那。
即當六義中。
第二果俱有。
第三恒随轉。
其與他性為因者。
即種望于現行。
名為他性。
緣不緣礙不礙隐顯等。
種種異故。
名為他性。
即果俱有。
其與後念自性為因者。
非即此刹那。
種子相生。
名為自性前後生也。
即恒随轉。
故唯識雲。
此顯種子自類相生。
攝論唯識以果也别開之為二。
瑜伽據一倉因。
能生二果。
因無别故。
合之為一。
必不相違。
第三又雖與他性及後自性為因。
然已生未滅。
方能為因。
非未生已滅。
即當六義中果俱有及恒随轉二。
唯識雲。
雖因與果有俱不俱。
而現在時。
可有同用。
未生已滅。
無自體故。
正顯為因之世。
非正種子之義。
現行之因。
得諸果等皆亦爾。
故攝論唯識。
以通諸法不唯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