暑,日增所減六十分。
入立秋,畢立冬,均減三日。
小雪初日,減千九百六十四分。
乃日損所減六十六分。
初見,乃退,日半度,十日退五度。
而留,九日。
乃順,遲,差行,日益疾八分,四十日行三十度。
入大雪畢小滿者,依此。
入芒種,十日減一度。
入小暑,畢霜降,均減三度。
入立冬,十日損所減一度,畢小雪。
皆為定度。
以行分法乘定度,四十除,為平行分。
又以四乘三十九,以減平行,為初日行分。
平行,日一度,十五日行十五度。
入小寒,十日益日度各一。
入雨水後,皆二十一日行二十一度。
入春分後,十日減一。
畢立夏,依平。
入小滿後,六日減一。
畢立秋,日度皆盡,無平行。
入霜降後,四日加一。
畢大雪,依平。
疾,百七十日行二百四度。
前順遲減度者,計所減之數,以益此度為定。
而晨伏。
夕平見,入冬至,日增所減百分。
入啟蟄,畢春分,均減九日。
清明初日,減五千九百八十六分。
乃日損所減百分。
入芒種,依平。
入夏至,日增所加百分。
入處暑,畢秋分,均加九日。
寒露初日,加五千九百八十六分。
乃日損所減百分。
入大雪,依平。
初見,順疾,百七十日行二百四度。
入冬至畢立夏者,依此。
入小滿,六日加一度。
入夏至,畢小暑,均加五度。
入大暑,三日減一度。
入立秋,畢大雪,依平。
從白露畢春分,皆差行,日益疾一分半。
以一分半乘百六十九而半之,以加平行,為初日行分。
入清明,畢于處暑,畢平行。
乃平行,日一度,十五日行十五度。
入冬至後,十日減日度各一。
入啟蟄,畢芒種,皆九日行九度。
入夏至後,五日益一。
入大暑,依平。
入立秋後,六日加一。
畢秋分,二十五日行二十五度。
入寒露,六日減一。
入大雪,依平。
順遲,日益遲八分,四十日行三十度。
前加度者,此依數減之。
又留,九日。
乃退,日半度,十日退五度。
而夕伏。
○辰星
率百九萬六千六百八十三
終日百一十五,行分五百九十四,小分七。
晨見伏六十三日,行分五百九十四,小分七。
夕見伏五十二日。
晨平見,入冬至,均減四日。
入小寒,依平。
入立春後,均減三日。
入雨水,畢立夏,應見不見。
其在啟蟄、立夏氣内,去日十八度外、三十六度内,晨有木、火、土、金一星者,亦見。
入小滿,依平。
入霜降,畢立冬,均加一日。
入小雪,至大雪十二日,依平。
若在大雪十三日後,日增所減一日。
初見,留,六日。
順遲,日行百六十九分。
入大寒,畢啟蟄,無此遲行。
乃平行,日一度,十日行十度。
入大寒後,二日去日度各一,畢于二十日,日度俱盡,無此平行。
疾,日行一度六百九分,十日行十九度六分。
前無遲行者,此疾日減二百三分,十日行十六度四分。
而晨伏。
夕平見,入冬至後,依平。
入谷雨,畢芒種,均減二日。
入夏至,依平。
入立秋,畢霜降,應見不見。
其在立秋、霜降氣内,夕有星去日如前者,亦見。
入立冬,畢大雪,依平。
初見,順疾,日行一度六百九分,十日行十九度六分。
若入小暑,畢處暑,日減二百三分。
乃平行,日一度,十日行十度。
入大暑後,二日去日及度各一,畢于二十日,日度俱盡,無此平行。
遲,日行百六十九分。
若疾減二百三分者,即不須此遲行。
又留,六日七分。
而夕伏。
各以星率去歲積分,餘反以減其率,餘如度法得一為日,得冬至後晨平見日及分。
以冬至去朔日算及分加之,起天正,依月大小計之,命日算外,得所在日月。
金、水各以晨見伏日及分加之,得夕平見。
各以其星初日所加減之分,計後日損益之數以損益之。
訖,乃以加減平見為定見。
其加減分皆滿行分法為日。
以定見去朔日及分加其朔前夜半日度,又以星初見去日度,歲星十四,太白十一,熒惑、鎮星、辰星皆十七,晨減、夕加之,得初見宿度。
求次日,各加一日所行度及分。
熒惑、太白有小分者,各以日率為母。
其行有益疾遲者,副置一日行分,各以其差疾益、遲損,乃加之。
留者因前,退則依減,伏不注度。
順行出鬥,去其分;退行入鬥,先加分。
訖,皆以二十六約行分,為度分。
交會法千二百七十四萬一千二百五八分。
交分法六百三十七萬六百二九分。
朔差百八萬五千四百九十四二分。
望分六百九十一萬三千三百五十。
交限五百八十二萬七千八百五十五八分。
望差五十四萬二千七百四十七一分。
外限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