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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傳第一百二十 孝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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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司争為首,有司不能決者三年。

    或言弟始謀,乃論死,臨刑曰:“仇已報,死不恨。

    ”智壽自投地委頓,身無完膚,一舐一智爽血盡乃已,見者傷之。

     武後時,下邽人徐元慶父爽為縣尉趙師韫所殺,元慶變姓名為驿家保。

    久之,師韫以禦史舍亭下,元慶手殺之,自囚詣官。

    後欲赦死,左拾遺陳子昂議曰: 先王立禮以進人,明罰以齊政。

    枕幹仇敵,人子義也;誅罪禁亂,王政綱也。

    然無義不可訓人,亂綱不可明法。

    聖人修禮治内,饬法防外,使守法者不以禮廢刑,居禮者不以法傷義,然後暴亂銷,廉恥興,天下所以直道而行也。

     元慶報父仇,束身歸罪,雖古烈士何以加?然殺人者死,畫一之制也,法不可二,元慶宜伏辜。

    《傳》曰:“父仇不同天。

    ”勸人之教也。

    教之不苟,元慶宜赦。

     臣聞刑所以生,遏亂也;仁所以利,崇德也。

    今報父之仇,非亂也;行子之道,仁也。

    仁而無利,與同亂誅,是曰能刑,未可以訓。

    然則邪由正生,治必亂作,故禮防不勝,先王以制刑也。

    今義元慶之節,則廢刑也。

    迹元慶所以能義動天下,以其忘生而趨其德也。

    若釋罪以利其生,是奪其德,虧其義,非所謂殺身成仁、全死忘生之節。

    臣謂宜正國之典,寘之以刑,然後旌闾墓可也。

     時韪其言。

    後禮部員外郎柳宗元駁曰: 禮之大本,以防亂也。

    若曰:無為賊虐,凡為子者殺無赦。

    刑之大本,亦以防亂也。

    若曰:無為賊虐,凡為治者殺無赦。

    其本則合,其用則異。

    旌與誅,不得并也。

    誅其可旌,茲謂濫,黩刑甚矣;旌其可誅,茲謂僭,壞禮甚矣。

     若師韫獨以私怨,奮吏氣,虐非辜,州牧不知罪,刑官不知問,上下蒙冒,号不聞。

    而元慶能處心積慮以沖仇人之胸,介然自克,即死無憾,是守禮而行義也。

    執事者宜有慚色,将謝之不暇,而又何誅焉? 其或父不免于罪,師韫之誅,不愆于法,是非死于吏也,是死于法也。

    法其可仇乎?仇天子之法,而戕奉法之吏,是悖骜而淩上也。

    執而誅之,所以正邦典,而又何旌焉? 禮之所謂仇者,冤抑沈痛而号無告也,非謂抵罪觸法,陷于大戮,而曰彼殺之我乃殺之,不議曲直,暴寡脅弱而已。

    《春秋傳》曰:“父不受誅,子複仇可也;父受誅,子複仇,此推刃之道。

    複仇不除害。

    ”今若取此以斷兩下相殺,則合于禮矣。

     且夫不忘仇,孝也;不一愛一死,義也。

    元慶能不越于禮,服孝死義,是必達理而聞道者也。

    夫達理聞道之人,豈其以王法為敵仇者哉!議者反以為戮,黩刑壞禮,其不可以為典明矣。

    請下臣議附于令,有斷斯獄者,不宜以前議從事。

     憲宗時,衢州人餘常安父、叔皆為裡人謝全所殺。

    常安八歲,已能謀複仇。

    十有七年,卒殺全。

    刺史元錫奏輕比,刑部尚書李鄘執不可,卒抵死。

     又富平人梁悅父為秦果所殺,悅殺仇,詣縣請罪。

    诏曰:“在《禮》父仇不同天,而法殺人必死。

    禮、法,王教大端也,二說異焉。

    下尚書省議。

    ”職方員外郎韓愈曰: 子複父仇,見于《春秋》、于《禮記》、《周官》,若子史,不勝數,未有非而罪者。

    最宜詳于律,而律無條,非阙文也。

    蓋以為不許複仇,則傷孝子之心;許複仇,則人将倚法颛殺,無以禁止。

    夫律雖本于聖人,然執而行之者,有司也。

    經之所明者,制有司者也。

    丁甯其義于經而深沒其文于律者,将使法吏一斷于法,而經術之士得引經以議也。

     《周官》曰:“凡殺人而義者,令勿仇,仇之則死。

    ”義者,宜也。

    明殺人而不得其宜者,子得複仇也。

    此百姓之相仇者也。

    公羊子曰:“父不受誅,子複仇可也。

    ”不受誅者,罪不當誅也。

    誅者,上施下之辭,非百姓相殺也。

    《周官》曰:“凡報仇雠者,書于士,殺之無罪。

    ”言将複仇,必先言于官,則無罪也。

     複仇之名雖同,而其事各異。

    或百姓相仇,如《周官》所稱,可議于今者;或為官吏所誅,如《公羊》所稱,不可行于今者。

    《周官》所稱:将複仇先告于士,若孤稚羸弱,抱微志而伺敵人之便,恐不能自言,未可以為斷于今也。

    然則殺之與赦不可一,宜定其制曰:“有複父仇者,事發,具其事下尚書省,集議以聞,酌處之。

    ”則經無失指矣。

     有诏以悅申冤,請罪詣公門,流循州。

     穆宗世,京兆人康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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