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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書卷一百七上 律曆志三上第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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隱公元年、魏正光三年並入甲申紀,可証。

    「寅」字顯誤,今改正。

     〔二〕 歲中十二一年一十二次 諸本「十二一年」作「十三年」。

    錢氏考異卷三0雲:「『歲中十三,年一十二次』,當雲『歲中十二,一年一十二次』,誤併『二一』為『三』字。

    」錢說是,今改正。

     〔三〕 以蔀月除蔀日 諸本「蔀月」作「用月」,「蔀日」作「眾日」。

    按上文雲「日法者一蔀之月數」當簡稱「蔀月」;「周天分者一蔀之日數」,當簡稱「蔀日」。

    「用月」、「眾日」顯誤,今改正。

     〔四〕 推交會術第三 諸本皆無此標題。

    錢氏考異卷三0雲:「案正光術凡七篇,推月朔術第一,推二十四氣術第二,推合朔入曆遲疾盈縮第四,……獨不見第三。

    蓋推合朔交會去交度以下,本別為一篇,當雲推交會術第三,列於此行之前。

    轉寫遺脫爾。

    」錢說是,今據補。

     〔五〕 度餘三萬五千二百八十 諸本「八十」作「二十八」。

    按於甲申紀交會差九十八度、度餘七萬三千四百八十八,加一紀交會差四十九度、度餘三萬六千七百四十四,度餘滿日法進度一,得甲午紀交會差一百四十八度、度餘三萬五千二百八十。

    原文「二十八」誤,今改正。

     〔六〕 加日法 諸本「日」作「入」。

    按滿日法成一度,今退一度,則於度餘當加日法。

    「入」字顯誤,今改正。

     〔七〕 甲申紀 諸本「紀」作「如」。

    按上文雲「以紀交會差分加之」,今用者當為甲申紀交會差分,「如」顯為「紀」之誤,今改正。

     〔八〕 餘為前去度及餘 諸本「及」作「乃」。

    依文義改。

     〔九〕 遲疾差分一百八十一萬九千七百九十二 諸本「八十一萬九千」作「八十二萬千」。

    按以甲申紀遲疾差二十四日乘日法七萬四千九百五十二,并日餘二萬九百四十四,得遲疾差分一百八十一萬九千七百九十二。

    原數顯誤,今改正。

     〔一0〕日餘七萬四千五百八十四 諸本「七萬」作「十萬」。

    按各紀間遲疾差之差率為日餘二萬一千三百十二。

    從甲申紀遲疾差二十四日、日餘二萬九百四十四減此差率,日餘不足減,退一日,加日法再減,即得甲午紀遲疾差二十三日、日餘七萬四千五百八十四。

    原文「十萬」誤,今改正。

     〔一一〕三百六十一分 諸本「三百」均誤作「二百」。

    按本表各項數字訛誤甚多,今依下述方法加以校算:(一)月行遲疾度及分:以月日平行分六千七百五十一加減本日損益率(損減、益加),以章歲五日五約之為度,餘為分。

    (二)損益率:以各日月實行度分化成分,減以月日平行六千七百五十一(即小周),即得。

    (三)盈縮并:將本日前各日損益率累加得之。

    (四)盈縮積分:盈縮并乘日法七萬四千九百五十二,約以小周六千七百五十一,即得。

    以下至校勘記,〔二六〕逕指出校正原文訛誤之所在,其具體演算不再贅述。

     〔一二〕二百三十六分 諸本「三十」訛「四十」,今據校算改正。

     〔一三〕盈積分三萬三千八百二十九 諸本「三萬」訛「二萬」,今據校算改正。

     〔一四〕十二度四百三十九分 諸本「十二度」訛「十三度」,「三十九分」訛「一十九分」,今據校算改正。

     〔一五〕損四百五十四 諸本「四百」訛「五百」,今據校算改正。

     〔一六〕盈一千九百四十三 諸本「三」訛「二」,今據校算改正。

     〔一七〕損七百三十二 諸本「二」訛「一」,今據校算改正。

     〔一八〕一百九分 諸本「一」訛「二」,今據校算改正。

     〔一九〕縮積分七千二百七十二 諸本「二百」訛「一百」,今據校算改正。

     〔二0〕縮積分一萬九千三百九 諸本「三百九」訛「三百七」,今據校算改正。

     〔二一〕三百九十二分 諸本「三百」訛「二百」,今據校算改正。

     〔二二〕縮積分二萬九千二百四十四 諸本「二百」訛「一百」,今據校算改正。

     〔二三〕二百四十三分 諸本「四十三」訛「三十三」,今據校算改正。

     〔二四〕二百八十七分 諸本「二百」訛「三百」,今據校算改正。

     〔二五〕三百一十二分 諸本「一十二」訛「一十一」,今據校算改正。

     〔二六〕縮積分一萬一千五十八 諸本原均闕「一千」兩字,今據校算補。

     〔二七〕為定積分 諸本「為定積分」上有「加之」兩字。

    按上既雲「所得以損益盈縮積分」,則下不當再雲「加之」。

    本曆推合朔交會月蝕定大小餘術襲自景初諸曆,術文也基本相同,此句見宋書卷一二、卷一三曆志,景初、元嘉皆作「以損益盈縮積分為定積分」。

    此處「加之」兩字顯衍,今刪。

     〔二八〕加之滿日法者 諸本脫「加之」兩字,今參照景初、元嘉術補。

     〔二九〕如法得一為少 諸本「如」作「加」。

    錢氏考異卷三0雲:「加當作如。

    」錢說是,今據改。

     〔三0〕以之并少為半強 諸本「之」作「定」。

    錢氏考異卷三0雲:「定當作之。

    」錢說是,今據改。

     〔三一〕以周日日餘乘損率 諸本「日餘」作「月餘」,顯誤,今改正。

     〔三二〕不盡為小分 諸本脫「為」字,今依文義補。

     〔三三〕不盡為小分 諸本脫「分」字,今依文義補。

     〔三四〕不滿宿者算外 諸本脫「外」字,今依文義補。

     〔三五〕次月合朔 諸本脫「次」字,今依文義補。

     〔三六〕即次沒日 諸本「日」作「月」,今依文義改。

     〔三七〕沒餘滿蔀法從沒日 諸本脫「沒餘」及「法」字,今依文義補。

     〔三八〕曆月大小除之 諸本「月」作「日」,今依文義改。

     〔三九〕小餘滿蔀法從大餘 諸本脫「法」字,今依文義補。

     〔四0〕田鼠化為鴽 諸本脫「化」字。

    按禮月令:「田鼠化為鴽」,本志下興和曆推七十二候也作「田鼠化為鴽」。

    今據補。

     〔四一〕以六十去之 諸本「六十」作「六千」。

    殿本考證雲:「千字疑十字之訛。

    又下卷作『以六旬去之』。

    」按考證說是,今據改。

     〔四二〕火精曰熒惑 諸本「熒惑」下有「星」字。

    按據各史五星命名及後興和曆例,熒惑下「星」字衍,今刪。

     〔四三〕其數二百二十九萬一千二十一 諸本「二百」作「三百」。

    按以鎮星合終日數三百七十八日乘蔀法六千六十,并以餘三百四十一,得二百二十九萬一千二十一。

    原文「三百」誤,今改正。

     〔四四〕退十二度 諸本「十二」作「十三」。

    按日行七分之一,以七約八十四,得十二度。

    原文「三」誤,今改正。

     〔四五〕餘四千七百八十 諸本「八」下脫「十」字。

    按歲星在日後伏十六日、餘二千三百九十,在日前伏十六日、餘二千三百九十,則在日前後共伏三十二日、餘四千七百八十。

    今據補。

     〔四六〕合終日餘五千一百八 諸本「一百」作「一十」。

    按熒惑數四百七十二萬五千八百四十八約以蔀法,得合終日數七百七十九,合終日餘五千一百八。

    原文「十」字誤,今改正。

     〔四七〕六十二日退十七度 諸本「十」下脫「七」字。

    按日行六十二分之十七,則六十二日應行十七度。

    今據補。

     〔四八〕餘三千六百三十一 諸本「三十」作「四十」。

    按熒惑在日後,伏,行星五十五度、餘四千八百四十五半;在日前,伏,行星五十五度、餘四千八百四十五半,則日前後伏時共行星一百一十一度、餘三千六百三十一。

    原文「四十」誤,今改正。

     〔四九〕日行十七分之一 諸本「行」上脫「日」字,今依文義補。

     〔五0〕行星二百四十四度 諸本「十」下脫「四」字。

    按依太白於東方所見各日行星度,順加、逆減,共計行星度當為二百四十四。

    今據補。

     〔五一〕在日後伏四十一日餘五千六百五半行星五十一度餘五千六百五半 按太白在日後先伏六日,退四度;次伏四十一日、餘五千六百五半,順,行星五十一度、度餘五千六百五半,共伏四十七日、餘五千六百五半,行星四十七度、度餘五千六百五半。

    「四十一日」當作「四十七日」,「五十一度」當作「四十七度」。

    原文未將先伏之六日、退四度計算在內,以緻錯誤;下前後伏總計數亦同。

     〔五二〕凡再見四百八十八日行星四百八十八度 諸本兩「八十」下俱脫「八」字。

    按太白見東方二百四十四日,行星二百四十四度;見西方亦二百四十四日,行星二百四十四度,凡再見共四百八十八日,行星四百八十八度。

    今據補。

     〔五三〕在日前後伏八十三日餘五千一百五十一行星一百三度 按「八十三日」當作「九十五日」,「一百三度」當作「九十五度」,原文計算錯誤。

    詳見校勘記〔五一〕。

     〔五四〕行星三十四度 諸本「三十」作「四十」。

    按下辰星在日前伏時行星度數作「三十四」,參照伏時總行星度,「四十四」乃「三十四」之誤,今改正。

     〔五五〕行星二十九度 諸本「九」作「二」。

    按辰星晨見東方,先行五度,次行二十四度,共行星二十九度。

    原文顯誤,今改正。

     〔五六〕行星三十四度餘五千六百七十一 按辰星在日後,先伏十一日,退六度;次伏十七日、餘五千六百七十一,順,行星三十四度、餘五千六百七十一,共伏二十八日、餘五千六百七十一,行星二十八度、餘五千六百七十一。

    志未將先伏退行度數減去,緻總日數未誤,而總行星度數「二十八」誤作「三十四」;下前後伏總行星度數亦同以緻誤。

     〔五七〕行星四十六度 按辰星見東方,共行星二十九度,見西方,亦行星二十九度,再見共行星五十八度。

    志誤。

     〔五八〕行星六十九度 按「六十九」當作「五十七」,詳見校勘記〔五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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