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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書卷一百八之二 禮志四之二第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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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宗景明二年夏六月,祕書丞孫惠蔚上言:「臣聞國之大禮,莫崇明祀,祀之大者,莫過禘祫,所以嚴祖敬宗,追養繼孝,合享聖靈,審諦昭穆,遷毀有恒,制尊卑,有定體,誠愨著於中,百順應於外。

    是以惟王創制,為建邦之典;仲尼述定,為不刊之式。

    暨秦燔詩書,鴻籍泯滅。

    漢氏興求,拾綴遺篆,淹中之經,孔安所得,唯有卿大夫士饋食之篇。

    而天子諸侯享廟之祭、禘祫之禮盡亡。

    曲臺之記,戴氏所述,然多載屍灌之義,牲獻之數,而行事之法,備物之體,蔑有具焉。

    今之取證,唯有王制一簡,公羊一冊。

    考此二書,以求厥旨。

    自餘經傳,雖時有片記,至於取正,無可依攬。

    是以兩漢淵儒、魏晉碩學,鹹據斯文,以為朝典。

    然持論有深淺,及義有精浮,〔一〕故令傳記雖一,而探意乖舛。

    伏惟孝文皇帝,合德乾元,應靈誕載,玄思洞微,神心暢古,禮括商周,樂宣韶濩,六籍幽而重昭,五典淪而復顯,舉二經於和中,〔二〕一姬公於洛邑。

    陛下叡哲淵凝,欽明道極,應必世之期,屬功成之會,繼文垂則,實惟下武。

    而祫禘二殷,國之大事;蒸嘗合享,朝之盛禮。

    此先皇之所留心,聖懷以之永慕。

    臣聞司宗初開,緻禮清廟,敢竭愚管,輒陳所懷。

    謹案王制曰:『天子犆礿、祫禘、祫嘗、祫烝。

    』鄭玄曰『天子諸侯之喪畢,合先君之主於祖廟而祭之,謂之祫。

    後因以為常』,『魯禮,三年喪畢而祫於太祖,明年春禘於群廟,自爾之後,五年而再殷祭,一祫一禘』。

    春秋公羊魯文二年:『八月丁卯,大事于太廟。

    』傳曰:『大事者何?大祫也。

    大祫者何?合祭也。

    毀廟之主,陳於太祖。

    未毀廟之主,皆升,合食于太祖。

    五年而再殷祭。

    』何休曰:『陳者,就陳列太祖前。

    太祖東鄉,昭南鄉,穆北鄉,其餘孫從王父。

    父曰昭,子曰穆。

    』又曰:『殷,盛也,謂三年祫,五年禘。

    禘所以異於祫者,功臣皆祭也。

    祫猶合也,禘猶諦也,審諦無所遺失。

    』察記傳之文,何、鄭祫禘之義,略可得聞。

    然則三年喪畢,祫祭太祖,明年春祀,遍禘群廟。

    此禮之正也,古之道也。

    又案魏氏故事,魏明帝以景初三年正月崩,至五年正月,積二十五晦為大祥。

    〔三〕太常孔美、博士趙怡等以為禫在二十七月,到其年四月,依禮應祫。

    散騎常侍王肅、博士樂詳等以為禫在祥月,至其年二月,宜應祫祭。

    雖孔王異議,六八殊制,至於喪畢之祫,明年之禘,其議一焉。

    陛下永惟孝思,因心即禮,取鄭捨王,禫終此晦,來月中旬,禮應大祫。

    六室神祏,升食太祖〔四〕。

    明年春享,鹹禘群廟。

    自茲以後,五年為常。

    又古之祭法,時祫並行,天子先祫後時,諸侯先時後祫。

    此於古為當,在今則煩。

    且禮有升降,事有文節,通時之制,聖人弗違。

    當祫之月,宜減時祭,以從要省。

    然大禮久廢,群議或殊,以臣觀之,理在無怪。

    何者?心制既終,二殷惟始,祫禘之正,實在於斯。

    若停而闕之,唯行時祭,七聖不聞合享,百辟不睹盛事,何以宣昭令問,垂式後昆乎?皇朝同等三代,治邁終古,而令徽典缺於昔人,鴻美慚於往志,此禮所不行,情所未許。

    臣學不鉤深,思無經遠,徒閱章句,蔑爾無立。

    但飲澤聖時,銘恩天造,是以妄盡區區,冀有塵露。

    所陳蒙允,請付禮官,集定儀注。

    」 詔曰:「禮貴循古,何必改作。

    且先聖久遵,綿代恒典,豈朕沖闇,所宜革之。

    且禮祭之議,國之至重,先代碩儒,論或不一。

    可付八坐、五省、太常、國子參定以聞。

    」七月,侍中、錄尚書事、北海王詳等言:「奉旨集議,僉以為禘祫之設,前代彜典,惠蔚所陳,有允舊義。

    請依前剋敬享清宮,其求省時祭,理實宜爾。

    但求之解注,下逼列國,兼時奠之敬,事難輒省。

    請移仲月,擇吉重聞。

    」制可。

     十一月壬寅,改築圓丘於伊水之陽。

    乙卯,仍有事焉。

     延昌四年正月,世宗崩,肅宗即位。

    三月甲子,尚書令、任城王澄奏,太常卿崔亮上言:「秋七月應祫祭于太祖,今世宗宣武皇帝主雖入廟,然烝嘗時祭,猶別寢室,至於殷祫,宜存古典。

    案禮,三年喪畢,祫於太祖,明年春禘於群廟。

    又案杜預亦雲,卒哭而除,三年喪畢而禘。

    魏武宣後以太和四年六月崩,其月既葬,除服即吉。

    四時行事,而猶未禘。

    王肅、韋誕並以為今除即吉,故特時祭。

    至於禘祫,宜存古禮。

    高堂隆亦如肅議,於是停不殷祭。

    仰尋太和二十三年四月一日,高祖孝文皇帝崩,其年十月祭廟,景明二年秋七月祫於太祖,三年春禘於群廟。

    亦三年乃祫。

    謹準古禮及晉魏之議,并景明故事,愚謂來秋七月,祫祭應停,宜待三年終乃後祫禘。

    」〔五〕詔曰:「太常援引古今,並有證據,可依請。

    」 熙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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