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魏書卷一百八之四 禮志四之四第十三

首頁
世宗永平四年冬十二月,員外將軍、兼尚書都令史陳終德有祖母之喪,欲服齊衰三年,以無世爵之重,不可陵諸父,若下同眾孫,恐違後祖之義,請求詳正。

    國子博士孫景邕、劉懷義、封軌、高綽,太學博士袁昇,四門博士陽寧居等議:「嫡孫後祖,持重三年,不為品庶生二,終德宜先諸父。

    」太常卿劉芳議:「案喪服乃士之正禮,含有天子、諸侯、卿大夫之事,其中時復下同庶人者,皆別標顯。

    至如傳重,自士以上,古者卿士,下通庶人。

    以為差謬。

    何以明之?禮稽命徵曰:『天子之元士二廟,,下通庶人。

    以為差謬。

    何以明之?禮稽命徵曰:『天子之元士二廟,諸侯之上士亦二廟,中、下士一廟。

    』一廟者,祖禰共廟。

    祭法又雲『庶人無廟』。

    既如此分明,豈得通於庶人也?傳重者主宗廟,非謂庶人祭於寢也。

    兼累世承嫡,方得為嫡子嫡孫耳。

    不爾者,不得繼祖也。

    又鄭玄別變除,雲為五世長子服斬也。

    魏晉以來,不復行此禮矣。

    案喪服經無嫡孫為祖持重三年正文,唯有為長子三年,嫡孫期。

    傳及注因說嫡孫傳重之義。

    今世既不復為嫡子服斬,卑位之嫡孫不陵諸叔而持重,則可知也。

    且準終德資階,方之於古,未登下士,庶人在官,復無斯禮。

    考之舊典,驗之今世,則茲範罕行。

    且諸叔見存,喪主有寄,宜依諸孫,服期為允。

    」 景邕等又議雲:「喪服雖以士為主,而必下包庶人。

    何以論之?自大夫以上,每條標列,〔一〕逮於庶人,含而不述,比同士制,不復疑也。

    〔二〕唯有庶人為國君,此則明義服之輕重,不涉於孫祖。

    且受國於曾祖,廢疾之祖父,亦無重可傳,而猶三年,不必由世重也。

    夫霜感露濡,異識鹹感,承重主嗣,寧甄寢廟,嫡孫之制,固不同殊。

    〔三〕又古自卿以下,皆不殊承襲,末代僭踰,未可以語通典。

    〔四〕是以春秋譏於世卿,王制稱大夫不世,此明訓也。

    喪服,經雖無嫡孫為祖三年正文,而有祖為嫡孫期,〔五〕豈祖以嫡服己,己與庶孫同為祖服期,於義可乎?服祖三年,此則近世未嘗變也。

    準古士官不過二百石已上,終德即古之廟士也。

    假令終德未班朝次,苟曰志仁,必也斯遂。

    況乃官歷士流,當訓章之運,而以庶叔之嫌,替其嫡重之位,未是成人之善也。

    」芳又議:「國子所雲,喪服雖以士為主,而必下包庶人。

    本亦不謂一篇之內全不下同庶人,正言嫡孫傳重,專士以上。

    此經、傳之正文,不及庶人明矣。

    戴德喪服變除雲:『父為長子斬,自天子達於士。

    』此皆士以上乃有嫡子之明據也。

    且承重者,以其將代己為宗廟主,廟主了不雲寢,又其證也。

    所引大夫不世者,此公羊、穀梁近儒小道之書,至如左氏、詩、易、尚書、論語皆有典證,或是未寤。

    許叔重五經異義雲,今春秋公羊、穀梁說卿大夫世位,則權并一姓,謂周尹氏、齊崔氏也。

    而古春秋左氏說卿大夫皆得世祿。

    傳曰『官族』,易曰『食舊德』,舊德,謂食父故祿也。

    尚書曰:『世選爾勞,予不絕爾善。

    』詩雲:『惟周之士,不顯弈世。

    』論語曰:『興滅國,繼絕世。

    』國謂諸侯,世謂卿大夫也。

    斯皆正經及論語士以上世位之明證也,士皆世祿也。

    八品者一命,斯乃信然。

    但觀此據,可謂睹其綱,未照其目也。

    案晉官品令所制九品,皆正無從,故以第八品準古下士。

    今皇朝官令皆有正從,若以其員外之資,為第十六品也,豈得為正八品之士哉?推考古今,謹如前議。

    」 景邕等又議:「喪服正文,大夫以上,每事顯列,唯有庶人,含而不言。

    此通下之義,了然無惑。

    且官族者,謂世為其功;食舊德者,謂德侯者世位;〔六〕興滅國,繼絕世,主謂諸侯卿大夫無罪誅絕者耳。

    且金貂七毦,楊氏四公,雖以位相承,豈得言世祿乎?晉太康中,令史殷遂以父祥不及所繼,求還為祖母三年。

    時政以禮無代父追服之文,亦無不許三年之制,此即晉世之成規也。

    」尚書邢巒奏依芳議。

    詔曰:「嫡孫為祖母,禮令有據,〔七〕士人通行,何勞方緻疑請也。

    可如國子所議。

    」 延昌二年春,偏將軍乙龍虎喪父,給假二十七月,而虎并數閏月,詣府求上。

    領軍元珍上言:「案違制律,居三年之喪而冒哀求仕,五歲刑。

    龍虎未盡二十七月而請宿衛,依律結刑五歲。

    」三公郎中崔鴻駁曰:「三年之喪,二十五月大祥。

    諸儒或言祥月下旬而禫,或言二十七月,各有其義,未知何者會聖人之旨。

    龍虎居喪已二十六月,若依王、杜之義,便是過禫即吉之月。

    如其依鄭玄二十七月,禫中復可以從禦職事。

    禮雲:『祥之日鼓素琴。

    』然則大祥之後,喪事終矣。

    既可以從禦職事,求上何為不可?若如府判,禫中鼓琴,復有罪乎?求之經律,理實未允。

    」下更詳辨。

     珍又上言:「案士虞禮,三年之喪,期而小祥,又期而大祥,中月而禫。

    鄭玄雲『中猶間也』,『自喪至此,凡二十七月』。

    又禮言:『祥之日鼓素琴。

    』鄭雲:『鼓琴者,存樂也。

    』孔子祥後五日,彈琴而不成,十日而成笙歌。

    鄭注與鄭志及踰月可以歌,皆身自逾月可為。

    此謂存樂也,非所謂樂。

    樂者,使工為之。

    晉博士許猛解三驗曰:案黍離、麥秀之歌,小雅曰「君子作歌,惟以告哀」,魏詩曰「心之憂矣,我歌且謠」。

    若斯之類,豈可謂之金石之樂哉?是以徒歌謂之謠,徒吹謂之和。

    記曰:『比音而樂之,及幹戚羽毛謂之樂。

    』若夫禮樂之施於金石,越於聲音者,此乃所謂樂也。

    至於素琴,以示終笙歌以省哀者,則非樂矣。

    間傳雲:大祥除衰,杖而素縞麻衣,大祥之服也。

    雜記注雲:『玄衣黃裳,則是禫祭,黃者,未大吉也。

    』〔八〕檀弓雲:『祥而縞,是月禫,徙月樂。

    』鄭志:趙商問,鄭玄答雲:祥謂大祥,二十五月。

    是月禫,謂二十七月,非謂上祥之月也。

    徙月而樂。

    許猛釋六徵曰:樂者,自謂八音克諧之樂也。

    謂在二十八月,工奏金石之樂耳。

    而駁雲:『大祥之後,喪事終矣。

    』脫如此駁,禫復焉施?又駁雲:『禫中鼓琴,復有罪乎?』然禫則黃裳,未大吉也,鼓琴存樂,在禮所許。

    若使工奏八音,融然成韻,既未徙月,不罪伊何!又駁雲:『禫中既得從禦職事,求上何為不可?』檢龍虎居喪二十六月,始是素縞麻衣,大祥之中,何謂禫乎?三年沒閏,理無可疑。

    麻衣在體,冒仕求榮,實為大尤,罪其焉捨!又省依王、杜,禫祥同月,全乖鄭義。

    喪兇尚遠,而欲速除,何匆匆者哉?下府愚量,鄭為得之。

    何者?禮記雲:『吉事尚近日,兇事尚遠日。

    』又論語雲:『喪與其易寧戚。

    』而服限三年,痛盡終身。

    中月之解,雖容二義,尚遠寧戚。

    又檢王、杜之義,起於魏末晉初。

    及越騎校尉程猗贊成王肅,駁鄭禫二十七月之失,為六徵三驗,上言於晉武帝曰:『夫禮國之大典,兆民所日用,豈可二哉。

    今服禫者各各不同,非聖世一統之謂。

    鄭玄說二十七月禫,甚乖大義。

    臣每難鄭失,六有徵,三有驗,初未能破臣難而通玄說者。

    』如猗之意,謂鄭義廢矣。

    太康中,許猛上言扶鄭,釋六徵,〔九〕解三驗,以鄭禫二十七月為得,猗及王肅為失。

    而博士宋昌等議猛扶鄭為衷,晉武從之。

    王、杜之義,於是敗矣。

    王、杜之義見敗者,晉武知其不可行故也。

    而上省同猗而贊王,欲虧鄭之成軌,竊所未寧。

    更無異義,還從前處。

    」 鴻又駁曰:「案三年之喪,沒閏之義,儒生學士,猶或病諸。

    龍虎生自戎馬之鄉,不蒙稽古之訓,數月成年,便懼違緩。

    原其本非貪榮求位,而欲責以義方,未可便爾也。

    且三年之喪,再期而大祥,中月而禫。

    鄭玄以中為間,王、杜以為是月之中。

    鄭亦未為必會經旨,王、杜豈於必乖聖意。

    既諸儒探賾先聖,後賢見有不同,晉武後雖從宋昌、許猛之駁,同鄭禫議,然初亦從程猗,贊成王、杜之言。

    二論得否,未可知也。

    聖人大祥之後,鼓素琴,成笙歌者,以喪事既終,餘哀之中,可以存樂故也。

    而樂府必以幹戚羽毛,施之金石,然後為樂,樂必使工為之。

    庶民凡品,於祥前鼓琴,可無罪乎?律之所防,豈必為貴士,亦及凡庶。

    府之此義,彌不通矣。

    魯人朝祥而暮歌,孔子以為踰月則可矣。

    爾則大祥之後,喪事已終,鼓琴笙歌,經禮所許。

    龍虎欲宿衛皇宮,豈欲合刑五歲。

    就如鄭義,二十七月而禫,二十六月十五升、布深衣、素冠、縞紕及黃裳、綵纓以居者,此則三年之餘哀,不在服數之內也。

    衰絰則埋之於地,杖則棄之隱處,此非喪事終乎?府以大祥之後,不為喪事之終,何得復言素琴以示終也。

    喪事尚遠日,誠如鄭義。

    龍虎未盡二十七月而請宿衛,實為匆匆,於戚之理,合在情責。

    便以深衣素縞之時,而罪同杖絰苫塊之日,於禮憲未允。

    詳之律意,冒喪求仕,謂在斬焉草土之中,不謂除衰杖之後也。

    又龍虎具列居喪日月,無所隱冒,府應告之以禮,遣還終月。

    便幸彼昧識,欲加之罪,豈是遵禮敦風,愛民之緻乎?正如鄭義,龍虎罪亦不合刑,匆匆之失,宜科鞭五十。

    」 三年七月,司空、清河王懌
上一章 章節目錄 下一頁
推薦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