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寄;赤子矇眇,血祀孤危。
所以抱怨於黃墟耳。
」〔四〕房垂泣而對曰:「幸承先人餘訓,出事君子,義在自畢。
有志不從,命也。
夫人在堂,稚子襁褓,顧當以身少,相感長往之恨。
」〔五〕俄而溥卒。
及大斂,房氏操刀割左耳,投之棺中,仍曰:「鬼神有知,相期泉壤。
」流血滂然,助喪者鹹皆哀懼。
姑劉氏輟哭而謂曰:「新婦何至於此!」房對曰:「新婦少年不幸,〔六〕實慮父母未量至情,覬持此自誓耳。
」聞知者莫不感愴。
於時子緝生未十旬,鞠育於後房之內,未曾出門。
遂終身不聽絲竹,不預座席。
緝年十二,房父母仍存,於是歸寧。
父兄尚有異議,緝竊聞之,以啟母。
房命駕紿雲他行,因而遂歸,其家弗知之也。
行數十裡方覺,兄弟來追,房哀歎而不反。
其執意如此。
訓導一子,有母儀法度。
緝所交遊有名勝者,則身具酒飯;有不及己者,輒屏臥不餐,須其悔謝乃食。
善誘嚴訓,類皆如是。
年六十五而終。
緝事在序傳。
緝子悅為濟陰太守,吏民立碑頌德。
金紫光祿大夫高閭為其文,序雲:「祖母房年在弱笄,艱貞守志,秉恭妻之操,著自毀之誠。
」又頌曰:「爰及處士,遘疾夙凋。
伉儷秉志,識茂行高。
殘形顯操,誓敦久要。
誕茲令胤,幽感乃昭。
」溥未仕而卒,故雲處士焉。
樂部郎胡長命妻張氏,事姑王氏甚謹。
太安中,京師禁酒,張以姑老且患,私為醞之,為有司所糾。
王氏詣曹自告曰:「老病須酒,在家私釀,王所為也。
」張氏曰:「姑老抱患,張主家事,姑不知釀,其罪在張。
」主司疑其罪,不知所處。
平原王陸麗以狀奏,高宗義而赦之。
平原鄃縣女子孫氏男玉者,夫為靈縣民所殺。
追執讎人,男玉欲自殺之,其弟止而不聽。
男玉曰:「女人出適,以夫為天,當親自復雪,雲何假人之手!」遂以杖毆殺之。
有司處死以聞。
顯祖詔曰:「男玉重節輕身,以義犯法,緣情定罪,理在可原,其特恕之。
」
清河房愛親妻崔氏者,同郡崔元孫之女。
性嚴明高尚,歷覽書傳,多所聞知。
子景伯、景先,崔氏親授經義,〔七〕學行修明,並為當世名士。
景伯為清河太守,每有疑獄,常先請焉。
貝丘民列子不孝,吏欲案之。
景伯為之悲傷,入白其母。
母曰:「吾聞聞不如見,山民未見禮教,何足責哉?但呼其母來,吾與之同居。
其子置汝左右,令其見汝事吾,或應自改。
」景伯遂召其母,崔氏處之於榻,與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