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例求旨,理亦難奪。
若臣服從期,宜依侍中之論;脫君仍九月,不得如議者之談耳。
嬴氏焚坑,禮經殘缺,故今追訪靡據,臨事多惑。
愚謂律無正條,須準傍以定罪;禮闕舊文,宜準類以作憲。
禮有期同緦功,而服如齊疏者,蓋以在心實輕,於義乃重故也。
今欲一依喪服,不可從君九月而服周年;如欲降一等,兄弟之服,不可以服君母。
詳諸二途,以取折衷,謂宜麻布,可如齊衰,除限則同小功。
所以然者,重其衰麻,尊君母;蹙其日月,隨君降。
如此,衰麻猶重,不奪君母之嚴;日月隨降,可塞從輕之責矣。
尚書李平奏,以謂:「禮,臣為君黨,妻為夫黨,俱為從服,各降君、夫一等。
故君服三年,臣服一期。
今司空臣懌自以尊厭之禮,奪其罔極之心,國臣厭所不及,當無隨降之理。
禮記大傳雲『從輕而重』,鄭玄注雲『公子之妻為其皇姑』。
既舅不厭婦,明不厭者,還應服其本服。
此則是其例。
」詔曰:「禮有從無服而有服,何但從輕而重乎?懌今自以厭,故不得申其過隙,眾臣古無疑厭之論,而有從輕之據,曷為不得申其本制也。
可從尚書及景林等議。
」尋詔曰:「比決清河國臣為君母服期,以禮事至重,故追而審之。
今更無正據,不可背章生條。
但君服既促,而臣服仍遠。
禮緣人情,遇厭須變服。
可還從前判,既葬除之。
」
四年春正月丁巳夜,世宗崩于式乾殿。
侍中、中書監、太子少傅崔光,侍中、領軍將軍于忠與詹事王顯,中庶子侯剛奉迎肅宗於東宮,入自萬歲門,至顯陽殿,哭踴久之,乃復。
王顯欲須明乃行即位之禮。
崔光謂顯曰:「天位不可暫曠,何待至明?」顯曰:「須奏中宮。
」光曰:「帝崩而太子立,國之常典,何須中宮令也。
」光與于忠使小黃門曲集奏置兼官行事。
於是光兼太尉,黃門郎元昭兼侍中,顯兼吏部尚書,中庶子裴雋兼吏部郎,中書舍人穆弼兼謁者僕射。
光等請肅宗止哭,立於東序。
于忠、元昭扶肅宗西面哭十數聲,止,服太子之服。
太尉光奉策進璽綬,肅宗跽受,服皇帝羇冕服,〔二一〕禦太極前殿。
太尉光等降自西階,夜直群官於庭中北面稽首稱萬歲。
熙平二年十一月乙醜,太尉、清河王懌表曰:「臣聞百王所尚,莫尚於禮,於禮之重,喪紀斯極。
世代沿革,損益不同,遺風餘烈,景行終在。
至如前賢往哲,商搉有異。
或並證經文,而論情別緒;或各言所見,而討事共端。
雖憲章祖述,人自名家,而論議紛綸,理歸群正。
莫不隨時所宗,各為一代之典,自上達下,罔不遵用。
是使叔孫之儀,專擅於漢朝;王肅之禮,獨行於晉世。
所謂共同軌文,四海畫一者也。
至乃折旋俯仰之儀,哭泣升降之節,去來閫巷之容,出入閨門之度,尚須疇諮禮官,博訪儒士,載之翰紙,著在通法。
辯答乖殊,證據不明,即詆訶疵謬,糾劾成罪。
此乃簡牒成文,可具閱而知者也。
未聞有皇王垂範,國無一定之章;英賢贊治,家制異同之式。
而欲流風作則,永貽來世。
比學官雖建,庠序未修,稽考古今,莫專其任。
暨乎宗室喪禮,百僚兇事,冠服制裁,日月輕重,率令博士一人輕爾議之。
廣陵王恭、北海王顥同為庶母服,恭則治重居廬,顥則齊期堊室。
論親則恭、顥俱是帝孫,語貴則二人並為蕃國,不知兩服之證,據何經典。
俄為舛駁,莫有裁正。
懿王昵戚,尚或如斯。
自茲已降,何可紀極。
歷觀漢魏,喪禮諸儀,卷盈數百。
或當時名士,往復成規;或一代詞宗,較然為則。
況堂堂四海,藹藹如林,而令喪禮參差,始於帝族,非所以儀刑萬國,綴旒四海。
臣忝官台傅,備位喉脣,不能秉國之鈞,緻斯爽缺。
具瞻所誚,無所逃罪。
謹略舉恭、顥二國不同之狀,以明喪紀乖異之失。
乞集公卿樞納,內外儒學,博議定制,班行天下。
使禮無異準,得失有歸,并因事而廣,永為條例。
庶塵嶽沾河,微酬萬一。
」靈太後令曰:「禮者為政之本,何得不同如此!可依表定議。
」事在張普惠傳。
神龜元年九月,尼高皇太後崩於瑤光寺。
肅宗詔曰:「崇憲皇太後,德協坤儀,徵符月晷,方融壼化,奄至崩殂。
朕幼集荼蓼,夙憑德訓,及翕虣定難,是賴謨謀。
夫禮沿情制,義循事立,可特為齊衰三月,以申追仰之心。
」有司奏:「案舊事,皇太後崩儀,自復魄斂葬,百官哭臨,其禮甚多。
今尼太後既存委俗尊,憑居道法。
兇事簡速,不依配極之典;庭局狹隘,非容百官之位。
但昔逕奉接,義成君臣,終始情禮,理無廢絕。
輒準故式,立儀如別。
內外群官,權改常服,單衣邪巾,奉送至墓,列位哭拜,事訖而除。
止在京師,更不宣下。
」詔可。
十一月,侍中、國子祭酒、儀同三司崔光上言:「被臺祠部曹符,文昭皇太後改葬,議至尊、皇太後、群臣服制輕重。
四門博士劉季明議雲:『案喪服,記雖雲「改葬緦」,〔二二〕文無指據,至於注解,乖異不同。
馬融、王肅雲本有三年之服者,鄭及三重。
然而後來諸儒,符融者多,與玄者少。
今請依馬、王諸儒之議,至尊宜服緦。
案記:「外宗為君夫人,猶內宗。
」鄭注雲:「為君服斬,夫人齊衰,不敢以親服至尊也。
」〔二三〕今皇太後雖上奉宗廟,下臨朝臣,至於為姑,不得過期,計應無服。
其清河、汝南二王母服三年,亦宜有緦。
自餘王公百官,為君之母妻,唯期而已,並應不服。
』又太常博士鄭六議雲:『謹檢喪服并中代雜論,記雲:「改葬緦。
」鄭注:「臣為君,子為父,妻為夫。
親見屍柩,不可以無服,故服緦。
〔二四〕」三年者緦,則期已下無服。
竊謂鄭氏得服緦之旨,謬三月之言。
如臣所見,請依康成之服緦,既葬而除。
』愚以為允。
」詔可。
二年正月二日元會,高陽王雍以靈太後臨朝,太上秦公喪制未畢,欲罷百戲絲竹之樂。
清河王懌以為萬國慶集,天子臨享,宜應備設。
太後訪之於侍中崔光,光從雍所執。
懌謂光曰:「宜以經典為證。
」光據禮記「縞冠玄武,子姓之冠」,父母有重喪,子不純吉。
安定公親為外祖,又有師恩,太後不許公除,衰麻在體。
正月朔日,還家哭臨,至尊輿駕奉慰。
記雲:「朋友之墓,有宿草焉而不哭。
」是則朋友有期年之哀。
子貢雲:夫子喪顏淵,若喪子而無服,喪子路亦然。
顏淵之喪,饋練肉,夫子受之,彈琴而後食之。
若子之哀,則容一期,不舉樂也。
孔子既大練,五日彈琴,父母之喪也。
由是喪夫子若喪父而無服。
心喪三年,由此而制。
雖古義難追,比來發詔,每言師、祖之尊。
是則一期之內,猶有餘哀。
且禮,母有喪服,聲之所聞,子不舉樂。
今太後更無別宮,所居嘉福,去太極不為大遠。
鼓鍾于宮,聲聞于外,況在內密邇也。
君之卿佐,是謂股肱,股肱或虧,何痛如之!智悼子喪未葬,杜蕢所以諫晉平公也。
今相國雖已安厝,裁三月爾,陵墳未乾。
懌以理證為然,乃從雍議。
孝靜武定五年正月,齊獻武王薨,時祕兇問。
六日,孝靜皇帝舉哀於太極東堂,服齊衰三月。
及將窆,中練。
齊文襄王請自發喪之月,帝使侍中陸子彰舉詔,三往敦喻,王固執,詔不許。
乃從薨月。
太祖天賜三年十月,占授著作郎王宜弟造兵法。
高宗和平三年十二月,因歲除大儺之禮,遂燿兵示武。
更為制,令步兵陳於南,騎士陳於北,各擊鍾鼓,以為節度。
其步兵所衣,青赤黃黑別為部隊。
盾槊矛戟相次周回轉易,以相赴就。
有飛龍騰蛇之變,為函箱魚鱗四門之陳,凡十餘法。
跽起前卻,莫不應節。
陳畢,南北二軍皆鳴鼓角,眾盡大譟。
各令騎將六人去來挑戰,步兵更進退以相拒擊,南敗北捷,以為盛觀。
自後踵以為常。
高祖太和十九年五月甲午,冠皇太子恂於廟。
丙申,高祖臨光極堂,太子入見,帝親詔之。
事在恂傳。
六月,高祖臨光極堂,引見群官。
詔曰:「比冠子恂,禮有所闕,當思往失,更順將來。
禮古今殊制,三代異章。
近冠恂之禮有三失,一,朕與諸儒同誤,二,諸儒違朕,故令有三誤。
今中原兆建,百禮惟新,而有此三失,殊以愧歎。
春秋,襄公將至衛,以同姓之國,問其年幾,而行冠禮。
古者皆灌地降神,或有作樂以迎神。
昨失作樂。
至廟庭,朕以意而行拜禮,雖不得降神,於理猶差完。
司馬彪雲,漢帝有四冠:一緇布,二進賢,三武弁,四通天冠。
朕見家語冠頌篇,四加冠,公也。
家語雖非正經,孔子之言與經何異。
諸儒忽司馬彪志,緻使天子之子,而行士冠禮,此朝廷之失。
冠禮朕以為有賓,諸儒皆以為無賓,朕既從之,復令有失。
孔所雲『斐然成章』,其斯之謂。
」太子太傅穆亮等拜謝。
高祖曰:「昔裴頠作冠儀,不知有四,裴頠尚不知,卿等復何愧。
」
正光元年秋,肅宗加元服,時年十一。
既冠,拜太廟,大赦改元。
官有其注。
輿服之制,秦漢已降,損益可知矣。
魏氏居百王之末,接分崩之後,典禮之用,故有闕焉。
太祖世所制車輦,雖參采古式,多違舊章。
今案而書之,以存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