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敬信。
詔於少室山陰,立少林寺而居之,公給衣供。
二十一年五月,詔曰:「羅什法師可謂神出五才,志入四行者也。
今常住寺,猶有遺地,欽悅修蹤,情深遐遠,可於舊堂所,為建三級浮圖。
又見逼昏虐,為道殄軀,既暫同俗禮,應有子胤,可推訪以聞,當加敘接。
」
先是,立監福曹,又改為昭玄,備有官屬,以斷僧務。
高祖時,沙門道順、惠覺、僧意、惠紀、僧範、道弁、惠度、智誕、僧顯、僧義、僧利,並以義行知重。
世宗即位,永平元年秋,詔曰:緇素既殊,法律亦異。
故道教彰於互顯,〔二四〕禁勸各有所宜。
自今已後,眾僧犯殺人已上罪者,仍依俗斷,餘犯悉付昭玄,以內律僧制治之。
〔二五〕二年冬,沙門統惠深上言:「僧尼浩曠,清濁混流,不遵禁典,精粗莫別。
輒與經律法師群議立制:諸州、鎮、郡維那、上坐、寺主,各令戒律自修,鹹依內禁,若不解律者,退其本次。
又,出家之人,不應犯法,積八不淨物。
然經律所制,通塞有方。
依律,車牛淨人,〔二六〕不淨之物,不得為己私畜。
唯有老病年六十以上者,限聽一乘。
又,比來僧尼,或因三寶,出貸私財。
緣州外。
〔二七〕又,出家捨著,本無兇儀,不應廢道從俗。
其父母三師,遠聞兇問,聽哭三日。
若在見前,限以七日。
或有不安寺舍,遊止民間,亂道生過,皆由此等。
若有犯者,脫服還民。
其有造寺者,限僧五十以上,啟聞聽造。
若有輒營置者,處以違敕之罪,其寺僧眾擯出外州。
〔二八〕僧尼之法,不得為俗人所使。
若有犯者,還配本屬。
其外國僧尼來歸化者,求精檢有德行合三藏者聽住,若無德行,遣還本國,若其不去,依此僧制治罪。
」詔從之。
先是,於恒農荊山造珉玉丈六像一。
三年冬,迎置於洛濱之報德寺,世宗躬觀緻敬。
四年夏,詔曰:「僧祇之粟,本期濟施,儉年出貸,豐則收入。
山林僧尼,隨以給施;民有窘弊,亦即賑之。
但主司冒利,規取贏息,及其徵責,不計水旱,或償利過本,或翻改券契,侵蠹貧下,莫知紀極。
細民嗟毒,歲月滋深。
非所以矜此窮乏,宗尚慈拯之本意也。
自今已後,不得專委維那、都尉,〔二九〕可令刺史共加監括。
尚書檢諸有僧祇穀之處,州別列其元數,出入贏息,賑給多少,并貸償歲月,見在未收,上臺錄記。
若收利過本,及翻改初券,依律免之,勿復徵責。
或有私債,轉施償僧,即以丐民,不聽收檢。
後有出貸,先盡貧窮,徵債之科,一準舊格。
富有之家,不聽輒貸。
脫仍冒濫,依法治罪。
」
又尚書令高肇奏言:「謹案:故沙門統曇曜,昔於承明元年,奏涼州軍戶趙苟子等二百家為僧祇戶,立課積粟,擬濟飢年,不限道俗,皆以拯施。
又依內律,僧祇戶不得別屬一寺。
而都維那僧暹、僧頻等,進違成旨,退乖內法,肆意任情,奏求逼召,緻使籲嗟之怨,盈於行道,棄子傷生,自縊溺死,五十餘人。
豈是仰贊聖明慈育之意,深失陛下歸依之心。
遂令此等,行號巷哭,叫訴無所,至乃白羽貫耳,列訟宮闕。
悠悠之人,尚為哀痛,況慈悲之士,而可安之。
請聽苟子等還鄉課輸,儉乏之年,周給貧寡,若有不虞,以擬邊捍。
其暹等違旨背律,謬奏之愆,請付昭玄,依僧律推處。
」詔曰:「暹等特可原之,餘如奏。
」
世宗篤好佛理,每年常於禁中,親講經論,廣集名僧,標明義旨。
沙門條錄,為內起居焉。
上既崇之,下彌企尚。
至延昌中,天下州郡僧尼寺,〔三0〕積有一萬三千七百二十七所,徒侶逾眾。
熙平元年,詔遣沙門惠生使西域,採諸經律。
正光三年冬,還京師。
所得經論一百七十部,行於世。
二年春,靈太後令曰:「年常度僧,依限大州應百人者,州郡於前十日解送三百人,其中州二百人,小州一百人。
州統、維那與官及精練簡取充數。
〔三一〕若無精行,不得濫採。
若取非人,刺史為首,以違旨論,太守、縣令、綱僚節級連坐,統及維那移五百裡外異州為僧。
自今奴婢悉不聽出家,諸王及親貴,亦不得輒啟請。
有犯者,以違旨論。
其僧尼輒度他人奴婢者,亦移五百裡外為僧。
僧尼多養親識及他人奴婢子,年大私度為弟子,自今斷之。
有犯還俗,被養者歸本等。
寺主聽容一人,出寺五百裡,二人千裡。
私度之僧,皆由三長罪不及已,容多隱濫。
自今有一人私度,皆以違旨論。
鄰長為首,裡、黨各相降一等。
縣滿十五人,郡滿三十人,州鎮滿三十人,免官,僚吏節級連坐。
私度之身,配當州下役。
」時法禁寬褫,不能改肅也。
景明初,世宗詔大長秋卿白整準代京靈巖寺石窟,於洛南伊闕山,為高祖、文昭皇太後營石窟二所。
初建之始,窟頂去地三百一十尺。
至正始二年中,始出斬山二十三丈。
至大長秋卿王質,謂斬山太高,費功難就,奏求下移就平,去地一百尺,南北一百四十尺。
永平中,中尹劉騰奏為世宗復造石窟一,凡為三所。
從景明元年至正光四年六月已前,用功八十萬二千三百六十六。
肅宗熙平中,於城內太社西,起永寧寺。
靈太後親率百僚,表基立剎。
佛圖九層,高四十餘丈,其諸費用,不可勝計。
景明寺佛圖,亦其亞也。
至於官私寺塔,其數甚眾。
神龜元年冬,司空公、尚書令、任城王澄奏曰:
仰惟高祖,定鼎嵩瀍,蔔世悠遠。
慮括終始,制洽天人,造物開符,垂之萬葉。
故都城制雲,城內唯擬一永寧寺地,郭內唯擬尼寺一所,餘悉城郭之外。
欲令永遵此制,無敢踰矩。
逮景明之初,微有犯禁。
故世宗仰修先志,爰發明旨,城內不造立浮圖、僧尼寺舍,亦欲絕其希覬。
文武二帝,豈不愛尚佛法,蓋以道俗殊歸,理無相亂故也。
但俗眩虛聲,僧貪厚潤,雖有顯禁,猶自冒營。
至正始三年,沙門統惠深有違景明之禁,便雲:「營就之寺,不忍移毀,求自今已後,更不聽立。
」先旨含寬,抑典從請。
前班之詔,仍卷不行,後來私謁,彌以奔競。
永平二年,深等復立條制,啟雲:「自今已後,欲造寺者,限僧五十已上,聞徹聽造。
若有輒營置者,依俗違敕之罪,其寺僧眾,擯出外州。
」爾來十年,私營轉盛,罪擯之事,寂爾無聞。
豈非朝格雖明,恃福共毀,僧制徒立,顧利莫從者也。
不俗不道,務為損法,人而無厭,其可極乎!
夫學跡沖妙,非浮識所辯;玄門曠寂,豈短辭能究。
然淨居塵外,道家所先,功緣冥深,匪尚華遁。
苟能誠信,童子聚沙,可邁於道場;純陀儉設,足薦於雙樹。
何必縱其盜竊,資營寺觀。
此乃民之多幸,非國之福也。
然比日私造,動盈百數。
或乘請公地,〔三二〕輒樹私福;或啟得造寺,限外廣制。
如此欺罔,非可稍計。
臣以才劣,誠忝工務,奉遵成規,裁量是總。
所以披尋舊旨,研究圖格,輒遣府司馬陸昶、屬崔孝芬,都城之中及郭邑之內檢括寺舍,數乘五百,〔三三〕空地表剎,未立塔宇,不在其數。
民不畏法,乃至於斯!自遷都已來,年踰二紀,寺奪民居,三分且一。
高祖立制,非徒欲使緇素殊途,抑亦防微深慮。
世宗述之,亦不錮禁營福,當在杜塞未萌。
今之僧寺,無處不有。
或比滿城邑之中,或連溢屠沽之肆,或三五少僧,共為一寺。
梵唱屠音,連簷接響,像塔纏於腥臊,性靈沒於嗜慾,真偽混居,往來紛雜。
下司因習而莫非,〔三四〕僧曹對制而不問。
其於汙染真行,塵穢練僧,薰蕕同器,不亦甚歟!往在北代,有法秀之謀;近日冀州,遭大乘之變。
皆初假神教,以惑眾心,終設姦誑,用逞私悖。
太和之制,因法秀而杜遠;景明之禁,慮大乘之將亂。
始知祖宗叡聖,防遏處深。
〔三五〕履霜堅冰,不可不慎。
昔如來闡教,多依山林,今此僧徒,戀著城邑。
豈湫隘是經行所宜,浮諠必栖禪之宅,當由利引其心,莫能自止。
處者既失其真,造者或損其福,乃釋氏之糟糠,法中之社鼠,內戒所不容,王典所應棄矣。
非但京邑如此,天下州、鎮僧寺亦然。
侵奪細民,廣占田宅,有傷慈矜,用長嗟苦。
且人心不同,善惡亦異。
或有栖心真趣,道業清遠者;或外假法服,內懷悖德者。
如此之徒,宜辨涇渭。
若雷同一貫,何以勸善。
然睹法贊善,凡人所知;矯俗避嫌,〔三六〕物情同趣。
臣獨何為,孤議獨發。
誠以國典一廢,追理至難,法網暫失,條綱將亂。
是以冒陳愚見,兩願其益。
臣聞設令在於必行,立罰貴能肅物。
令而不行,不如無令。
罰不能肅,孰與亡罰。
頃明詔屢下,而造者更滋,嚴限驟施,而違犯不息者,豈不以假福託善,幸罪不加。
人殉其私,吏難苟劾。
前制無追往之辜,後旨開自今之恕,悠悠世情,遂忽成法。
今宜加以嚴科,特設重禁,糾其來違,懲其往失。
脫不峻檢,方垂容借,恐今旨雖明,復如往日。
又旨令所斷,標榜禮拜之處,悉聽不禁。
愚以為,樹榜無常,禮處難驗,欲雲有造,立榜證公,須營之辭,指言嘗禮。
如此則徒有禁名,實通造路。
且徙禦已後,斷詔四行,而私造之徒,不懼制旨。
豈是百官有司,怠於奉法?將由網漏禁寬,容託有他故耳。
如臣愚意,都城之中,雖有標榜,營造粗功,事可改立者,請依先制。
在於郭外,任擇所便。
其地若買得,券證分明者,聽其轉之。
若官地盜作,即令還官。
若靈像既成,不可移撤,請依今敕,如舊不禁,悉令坊內行止,不聽毀坊開門,以妨裡內通巷。
若被旨者,不在斷限。
郭內準此商量。
其廟像嚴立,而逼近屠沽,請斷旁屠殺,以潔靈居。
雖有僧數,而事在可移者,令就閑敞,以避隘陋。
如今年正月赦後造者,求依僧制,案法科治。
若僧不滿五十者,共相通容,小就大寺,必令充限。
其地賣還,一如上式。
自今外州,若欲造寺,僧滿五十已上,先令本州表列,昭玄量審,奏聽乃立。
若有違犯,悉依前科。
州郡已下,容而不禁,罪同違旨。
庶仰遵先皇不朽之業,俯奉今旨慈悲之令,則繩墨可全,聖道不墜矣。
奏可。
未幾,天下喪亂,加以河陰之酷,朝士死者,其家多捨居宅,以施僧尼,京邑第舍,略為寺矣。
前日禁令,不復行焉。
元象元年秋,詔曰:「梵境幽玄,義歸清曠,伽藍淨土,理絕囂塵。
前朝城內,先有禁斷,自聿來遷鄴,率由舊章。
而百辟士民,屆都之始,城外新城,並皆給宅。
舊城中暫時普借,更擬後須,非為永久。
如聞諸人,多以二處得地,或捨舊城所借之宅,擅立為寺。
知非己有,假此一名。
終恐因習滋甚,有虧恒式。
宜付有司,精加隱括。
且城中舊寺及宅,並有定帳,其新立之徒,悉從毀廢。
」冬,又詔:「天下牧守令長,悉不聽造寺。
若有違者,不問財之所出,并計所營功庸,悉以枉法論。
」興和二年春,詔以鄴城舊宮為天平寺。
世宗以來至武定末,沙門知名者,有惠猛、惠辨、惠深、僧暹、道欽、僧獻、道晞、僧深、惠光、惠顯、法榮、道長,並見重於當世。
魏有天下,至於禪讓,佛經流通,大集中國,凡有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