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案成,便乖覆治之律。
然未判經赦,及覆治理狀,真偽未分,承前以來,如此例皆得復職。
愚謂經奏遇赦,及已覆治,得為獄成。
」尚書李韶奏:「使雖結案,處上廷尉,解送至省,及家人訴枉,尚書納辭,連解下鞫,未檢遇宥者,不得為案成之獄。
推之情理,謂崔纂等議為允。
」詔從之。
熙平中,有冀州妖賊延陵王買,負罪逃亡,赦書斷限之後,不自歸首。
廷尉卿裴延雋上言:「法例律:『諸逃亡,赦書斷限之後,不自歸首者,復罪如初。
』依賊律,謀反大逆,處買梟首。
〔一一〕其延陵法〈扌雚〉等所謂月光童子劉景暉者,〔一二〕妖言惑眾,事在赦後,亦合死坐。
」正崔纂以為:「景暉雲能變為蛇雉,此乃傍人之言。
雖殺暉為無理,恐赦暉復惑眾。
是以依違,不敢專執。
當今不諱之朝,不應行無罪之戮。
景暉九歲小兒,口尚乳臭,舉動雲為,並不關己,『月光』之稱,不出其口。
皆姦吏無端,橫生粉墨,所謂為之者巧,殺之者能。
若以妖言惑眾,據律應死,然更不破□惑眾。
赦令之後方顯其事;〔一三〕律令之外,更求其罪。
赦律何以取信於天下,天下焉得不疑於赦律乎!書曰:與殺無辜,寧失有罪。
又案法例律:『八十已上,八歲已下,殺傷論坐者上請。
』議者謂悼耄之罪,不用此律。
愚以老智如尚父,少惠如甘羅,此非常之士,可如其議,景暉愚小,自依凡律。
」靈太後令曰:「景暉既經恩宥,何得議加橫罪,可謫略陽民。
餘如奏。
」
時司州表:「河東郡民李憐生行毒藥,〔一四〕案以死坐。
其母訴稱:『一身年老,更無期親,例合上請。
』檢籍不謬,未及判申,憐母身喪。
州斷三年服終後乃行決。
」司徒法曹參軍許琰謂州判為允。
〔一五〕主簿李瑒駁曰:「案法例律:『諸犯死罪,若祖父母、父母年七十已上,無成人子孫,旁無期親者,具狀上請。
流者鞭笞,留養其親,終則從流。
不在原赦之例。
』檢上請之言,非應府州所決。
毒殺人者斬,妻子流,計其所犯,實重餘憲。
準之情律,所虧不淺。
且憐既懷酖毒之心,謂不可參鄰人伍。
〔一六〕計其母在,猶宜闔門投畀,況今死也,引以三年之禮乎?且給假殯葬,足示仁寬,今已卒哭,不合更延。
可依法處斬,流其妻子。
實足誡彼氓庶,肅是刑章。
」尚書蕭寶夤奏從瑒執,詔從之。
舊制,直閤、直後、直齋,武官隊主、隊副等,以比視官,至於犯譴,不得除罪。
尚書令、任城王澄奏:「案諸州中正,亦非品令所載,又無祿恤,先朝已來,皆得當刑。
直閤等禁直上下,有宿衛之勤,理不應異。
」靈太後令準中正。
神龜中,蘭陵公主駙馬都尉劉輝,坐與河陰縣民張智壽妹容妃、陳慶和妹慧猛,姦亂耽惑,毆主傷胎。
輝懼罪逃亡。
門下處奏:「各入死刑,智壽、慶和並以知情不加防限,處以流坐。
」詔曰:「容妃、慧猛恕死,髡鞭付宮,餘如奏。
」尚書三公郎中崔纂執曰:「伏見旨募若獲劉輝者,職人賞二階,白民聽出身進一階,冢役免役,奴婢為良。
案輝無叛逆之罪,賞同反人劉宣明之格。
又尋門下處奏,以『容妃、慧猛與輝私姦,兩情耽惑,令輝挾忿,毆主傷胎。
雖律無正條,罪合極法,並處入死。
其智壽等二家,配敦煌為兵』。
天慈廣被,不即依決,〔一七〕雖恕其命,竊謂未可。
夫律令,高皇帝所以治天下,不為喜怒增減,不由親疏改易。
案鬥律:『祖父母、父母忿怒,以兵刃殺子孫者五歲刑,毆殺者四歲刑,若心有愛憎而故殺者,各加一等。
』雖王姬下降,貴殊常妻,然人婦之孕,不得非子。
又依永平四年先朝舊格:〔一八〕『諸刑流及死,皆首罪判定,〔一九〕後決從者。
』事必因本以求支,獄若以輝逃避,便應懸處,未有捨其首罪而成其末愆。
流死參差,或時未允。
門下中禁大臣,職在敷奏。
昔邴吉為相,不存鬥斃,而問牛喘,豈不以司別故也。
案容妃等,罪止於姦私。
若擒之穢席,眾證分明,即律科處,不越刑坐。
何得同宮掖之罪,齊奚官之役。
〔二0〕案智壽口訴,妹適司士曹參軍羅顯貴〔二一〕,已生二女於其夫,則他家之母。
禮雲婦人不二夫,猶曰不二天。
若私門失度,罪在於夫,釁非兄弟。
昔魏晉未除五族之刑,有免子戮母之坐。
何曾諍之,謂:『在室之女,從父母之刑;已醮之婦,從夫家之刑。
』〔二二〕斯乃不刊之令軌,古今之通議。
律,『期親相隱』之謂凡罪。
〔二三〕況姦私之醜,豈得以同氣相證。
論刑過其所犯,語情又乖律憲。
案律,姦罪無相緣之坐。
不可借輝之忿,加兄弟之刑。
夫刑人於市,與眾棄之,爵人於朝,與眾共之,明不私於天下,無欺於耳目。
何得以非正刑書,〔二四〕施行四海。
刑名一失,駟馬不追。
既有詔旨,依即行下,非律之案,理宜更請。
」
尚書元脩義以為:「昔哀姜悖禮於魯,齊侯取而殺之,春秋所譏。
又夏姬罪濫於陳國,但責徵舒,而不非父母。
明婦人外成,犯禮之愆,無關本屬。
況出適之妹,釁及兄弟乎?」右僕射遊肇奏言:「臣等謬參樞轄,獻替是司,門下出納,謨明常則。
至於無良犯法,職有司存,劾罪結案,本非其事。
容妃等姦狀,罪止於刑,並處極法,準律未當。
出適之女,坐及其兄,推據典憲,理實為猛。
又輝雖逃刑,罪非孥戮,募同大逆,亦謂加重。
乖律之案,理宜陳請。
乞付有司,重更詳議。
」詔曰:「輝悖法亂理,〔二五〕罪不可縱。
厚賞懸募,必望擒獲。
容妃、慧猛與輝私亂,因此耽惑,主緻非常。
此而不誅,將何懲肅!且已醮之女,不應坐及昆弟,但智壽、慶和知妹姦情,初不防禦,招引劉輝,共成淫醜,敗風穢化,理深其罰,特敕門下結獄,不拘恒司,豈得一同常例,以為通準。
且古有詔獄,寧復一歸大理。
而尚書治本,納言所屬。
弗究悖理之淺深,不詳損化之多少,違彼義途,苟存執憲,殊乖任寄,深合罪責。
崔纂可免郎,都坐尚書,悉奪祿一時。
」
孝昌已後,天下淆亂,法令不恒,或寬或猛。
及尒朱擅權,輕重肆意,在官者,多以深酷為能。
至遷鄴,京畿群盜頗起。
有司奏立嚴制:諸強盜殺人者,首從皆斬,妻子同籍,配為樂戶;其不殺人,及贓不滿五匹,魁首斬,從者死,妻子亦為樂戶;小盜贓滿十匹已上,魁首死,妻子配驛,從者流。
侍中孫騰上言:「謹詳,法若畫一,理尚不二,不可喜怒由情,而緻輕重。
案律,公私劫盜,罪止流刑。
而比執事苦違,好為穿鑿,律令之外,更立餘條,通相糾之路,班捉獲之賞。
斯乃刑書徒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