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年三月癸未,太常少卿元端上言:「謹案禮記祭法:『有虞氏禘黃帝而郊嚳,祖顓頊而宗堯。
夏後氏亦禘黃帝而郊鯀,祖顓頊而宗禹。
殷人禘嚳而郊冥,祖契而宗湯。
周人禘嚳而郊稷,祖文王而宗武王。
』鄭玄注雲:〔六〕『禘郊祖宗,謂祭祀以配食也。
有虞氏以上尚德,禘郊祖宗,配用有德者。
自夏以下,稍用其姓代之。
』是故周人以後稷為始祖,文武為二祧。
訖於周世,配祭不毀。
案禮,嚳雖無廟,配食禘祭。
謹詳聖朝以太祖道武皇帝配圓丘,道穆皇後劉氏配方澤;太宗明元皇帝配上帝,明密皇後杜氏配地祇;又以顯祖獻文皇帝配雩祀。
太宗明元皇帝之廟既毀,上帝地祇,配祭有式。
國之大事,唯祀與戎,廟配事重,不敢專決,請召群官集議以聞。
」靈太後令曰「依請」。
於是太師、高陽王雍,太傅、領太尉公、清河王懌,太保、領司徒公、廣平王懷,司空公、領尚書令、任城王澄,侍中、中書監胡國珍,侍中、領著作郎崔光等議:「竊以尚德尊功,其來自昔,郊稷宗文,周之茂典。
仰惟世祖太武皇帝以神武纂業,克清禍亂,德濟生民,功加四海,宜配南郊。
高祖孝文皇帝大聖膺期,惟新魏道,刑措勝殘,功同天地,宜配明堂。
」令曰:「依議施行。
」
七月戊辰,侍中、領軍將軍、江陽王繼表言:「臣功緦之內,太祖道武皇帝之後,於臣始是曾孫。
然道武皇帝傳業無窮,四祖三宗,功德最重,配天郊祀,百世不遷。
而曾玄之孫,烝嘗之薦,不預拜於廟庭;霜露之感,闕陪奠於階席。
今七廟之後,非直隔歸胙之靈;五服之孫,亦不霑出身之敘。
校之墳史則不然,驗之人情則未允。
何者?禮雲,祖遷於上,宗易於下。
臣曾祖是帝,世數未遷,便疏同庶族,而孫不預祭。
斯之為屈,今古罕有。
昔堯敦九族,周隆本枝,故能磐石維城,禦侮於外。
今臣之所親,生見隔棄,豈所以楨幹根本,隆建公族者也。
伏見高祖孝文皇帝著令銓衡,取曾祖之服,以為資蔭,至今行之,相傳不絕。
而況曾祖為帝,而不見錄。
伏願天鑒,有以照臨,令皇恩洽穆,宗人鹹敘。
請付外博議,永為定準。
」靈太後令曰:「付八座集禮官議定以聞。
」
四門小學博士王僧奇等議:「案孝經曰:『郊祀後稷以配天,宗祀文王於明堂,以配上帝。
』然則太祖不遷者,尊王業之初基,二祧不毀者,旌不朽之洪烈。
其旁枝遠胄,豈得同四廟之親哉?故禮記婚義曰:『古者婦人先嫁三月,祖廟未毀,教於公宮。
祖廟既毀,教于宗室。
』又文王世子曰:『五廟之孫,祖廟未毀,雖庶人冠娶必告,死必赴,不忘親也。
親未絕而列於庶人,賤無能也。
』鄭注雲:『赴告於君也。
實四廟言五者,容顯考為始封君子故也。
』〔七〕鄭君別其四廟,理協二祭。
而四廟者,在當世服屬之內,可以與於子孫之位,若廟毀服盡,豈得同於此例乎?敢竭愚昧,請以四廟為斷。
」
國子博士李琰之議:「案祭統曰:『有事於太廟,群昭群穆鹹在。
』鄭氏注:『昭穆鹹在,謂同宗父子皆來。
』古禮之制,如是其廣,而當今儀注,唯限親廟四,愚竊疑矣。
何以明之?設使世祖之子男於今存者,既身是戚蕃,號為重子,可得賓於門外,不預碑鼎之事哉?又因宜變法,禮有其說。
記言:『五廟之孫,祖廟未毀,為庶人,冠娶必告,死必赴。
』注曰:『實四廟而言五者,容顯考始封之君子。
』今因太祖之廟在,仍通其曾玄侍祠,與彼古記,甚相符會。
且國家議親之律,指取天子之玄孫,乃不旁準於時後。
至於助祭,必謂與世主相倫,將難均一。
壽有短長,世有延促,終當何時可得齊同。
謂宜入廟之制,率從議親之條;祖祧之裔,各聽盡其玄孫。
使得駿奔堂壇,肅承禘礿,則情理差通。
不宜復各為例,令事事舛駁。
」
侍中、司空公、領尚書令、任城王澄,侍中、尚書左僕射元暉奏:「臣等參量琰之等議,雖為始封君子,又祭統曰:『有事於太廟,群昭群穆鹹在,而不失其倫。
』鄭注雲昭穆,謂同宗父子皆來也。
言未毀及同宗,則共四廟之辭。
雲未絕與父子,明崇五屬之稱。
天子諸侯,繼立無殊,吉兇之赴,同止四廟。
祖祧雖存,親級彌遠,告赴拜薦,典記無文。
斯由祖遷於上,見仁親之義疏;宗易於下,著五服之恩斷。
江陽之於今帝也,計親而枝宗三易,數世則廟應四遷,吉兇尚不告聞,拜薦寧容輒預。
高祖孝文皇帝聖德玄覽,師古立政,陪拜止於四廟,哀恤斷自緦宗。
即之人情,冥然符一;推之禮典,事在難違。
此所謂明王相沿,今古不革者也。
」
太常少卿元端議:「禮記祭法雲:王立七廟,曰考廟,曰王考廟,曰皇考廟,曰顯考廟,曰祖考廟,遠廟為祧,有二祧。
而祖考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