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學,周四郊之虞庠也。
』案大戴保傅篇雲:帝入東學,尚親而貴仁;帝入南學,尚齒而貴信;帝入西學,尚賢而貴德;帝入北學,尚貴而尊爵;帝入太學,承師而問道。
周之五學,於此彌彰。
案鄭注學記,周則六學。
所以然者,注雲:『內則設師保以教,使國子學焉,外則有太學、庠序之官。
』此其證也。
漢魏已降,無復四郊。
謹尋先旨,宜在四門。
案王肅注雲:『天子四郊有學,去王都五十裡。
』考之鄭氏,不雲遠近。
今太學故坊,基趾寬曠,四郊別置,相去遼闊,檢督難周。
計太學坊并作四門,猶為太廣。
以臣愚量,同處無嫌。
且今時制置,多循中代,未審四學應從古不?求集名儒禮官,議其定所。
」從之。
遷中書令,祭酒如故。
出除安東將軍、青州刺史。
為政儒緩,不能禁止姦盜,廉清寡欲,無犯公私。
還朝,議定律令。
芳斟酌古今,為大議之主,其中損益,多芳意也。
世宗以朝儀多闕,其一切諸議,悉委芳修正。
於是朝廷吉兇大事皆就諮訪焉。
轉太常卿。
芳以所置五郊及日月之位,去城裡數於禮有違,又靈星、周公之祀,不應隸太常,乃上疏曰:
臣聞國之大事,莫先郊祀,郊祀之本,實在審位。
是以列聖格言,彪炳綿籍;先儒正論,昭著經史。
臣學謝全經,業乖通古,豈可輕薦瞽言,妄陳管說。
竊見所置壇祠遠近之宜,考之典制,或未允衷,既曰職司,請陳膚淺。
孟春令雲「其數八」,又雲「迎春於東郊」。
盧植雲:「東郊,八裡之郊也。
」賈逵雲:「東郊,木帝太昊,八裡。
」許慎雲:「東郊,八裡郊也。
」鄭玄孟春令注雲:「王居明堂。
禮曰:王出十五裡迎歲,蓋殷禮也。
周禮,近郊五十裡。
」鄭玄別注雲:「東郊,去都城八裡。
」高誘雲:「迎春氣於東方,八裡郊也。
」王肅雲:「東郊,八裡,因木數也。
」此皆同謂春郊八裡之明據也。
孟夏令雲「其數七」,又雲「迎夏於南郊」。
盧植雲:「南郊,七裡郊也。
」賈逵雲:「南郊,火帝炎帝,七裡。
」許慎雲:「南郊,七裡郊也。
」鄭玄雲:「南郊,去都城七裡。
」高誘雲:「南郊,七裡之郊也。
」王肅雲:「南郊,七裡,因火數也。
」此又南郊七裡之審據也。
中央令雲:「其數五。
」盧植雲:「中郊,五裡之郊也。
」賈逵雲;「中兆,黃帝之位,并南郊之季,故雲兆五帝於四郊也。
」鄭玄雲:「中郊,西南未地,去都城五裡。
」此又中郊五裡之審據也。
孟秋令雲「其數九」,又曰:「迎秋於西郊」。
盧植雲:「西郊,九裡郊。
」賈逵雲:「西郊,金帝少皞,九裡。
」許慎雲:「西郊,九裡郊也。
」鄭玄雲:「西郊,去都城九裡。
」高誘雲:「西郊,九裡之郊也。
」王肅雲:「西郊,九裡,因金數也。
」此又西郊九裡之審據也。
孟冬令雲「其數六」,又雲「迎冬於北郊」。
盧植雲:「北郊,六裡郊也。
」賈逵雲:「北郊,水帝顓頊,六裡。
」許慎雲:「北郊,六裡郊也。
」鄭玄雲:「北郊,去都城六裡。
」高誘雲:「北郊,六裡之郊也。
」王肅雲:「北郊六裡,因水數也。
」此又北郊六裡之審據也。
宋氏含文嘉注雲:「周禮,王畿千裡,二十分其一以為近郊。
近郊五十裡,倍之為遠郊。
迎王氣蓋於近郊。
漢不設王畿,則以其方數為郊處,故東郊八裡,南郊七裡,西郊九裡,北郊六裡,中郊在西南未地,五裡。
」祭祀志雲:「建武二年正月,初制郊兆於雒陽城南七裡。
依採元始中故事,北郊在雒陽城北四裡。
」此又漢世南北郊之明據也。
今地祇準此。
至如三十裡之郊,進乖鄭玄所引殷周二代之據,退違漢魏所行故事。
凡邑外曰郊,今計四郊,各以郭門為限,裡數依上。
禮,朝拜日月,皆於東西門外。
今日月之位,去城東西路各三十,竊又未審。
禮又雲:「祭日於壇,祭月於坎。
」今計造如上。
禮儀志雲「立高禖祠于城南」,不雲裡數。
故今仍舊。
靈星本非禮事,兆自漢初,專為祈田,恒隸郡縣。
郊祀志雲:「高祖五年,〔一0〕制詔禦史,其令天下立靈星祠,牲用太牢,縣邑令長侍祠。
」〔一一〕晉祠令雲:「郡、縣、國祠稷、社、先農,縣又祠靈星。
」此靈星在天下諸縣之明據也。
周公廟所以別在洛陽者,蓋姬旦創成洛邑,故傳世洛陽,崇祠不絕,以彰厥庸。
夷齊廟者,亦世為洛陽界內神祠。
今並移太常,恐乖其本。
天下此類甚眾,皆當部郡縣修理,公私於之禱請。
竊惟太常所司郊廟神祇,自有常限,無宜臨時斟酙以意,若遂爾妄營,則不免淫祀。
二祠在太常,在洛陽,於國一也,然貴在審本。
臣以庸蔽,謬忝今職,考括墳籍,博採群議,既無異端,謂粗可依據。
今玄冬務隙,野罄人閑,遷易郊壇,二三為便。
詔曰:「所上乃有明據,但先朝置立已久,且可從舊。
」
先是,高祖於代都詔中書監高閭、太常少卿陸琇并公孫崇等十餘人修理金石及八音之器。
後崇為太樂令,乃上請尚書僕射高肇,更共營理。
世宗詔芳共主之。
芳表以禮樂事大,不容輒決,自非博延公卿,廣集儒彥,討論得失,研窮是非,則無以垂之萬葉,為不朽之式。
被報聽許,數旬之間,頻煩三議。
于時,朝士頗以崇專綜既久,不應乖謬,各默然無發論者。
芳乃探引經誥,搜括舊文,共相難質,皆有明據,以為盈縮有差,不合典式。
崇雖示相酬答,而不會問意,卒無以自通。
尚書述奏,〔一二〕仍詔委芳別更考制,於是學者彌歸宗焉。
芳以社稷無樹,又上疏曰:「依合朔儀注:日有變,以朱絲為繩,以繞係社樹三匝。
而今無樹。
又周禮司徒職雲:『設其社稷之壝,而樹之田主,各以其社之所宜木。
』鄭玄注雲:『所宜木,謂若松柏栗也。
』此其一證也。
又小司徒封人職雲:『掌設王之社壝,為畿封而樹之。
』鄭玄注雲:『不言稷者,王主於社,稷,社之細也。
』此其二證也。
又論語曰:『哀公問社於宰我,宰我對曰:夏後氏以松,殷人以柏,周人以栗。
』是乃土地之所宜也。
此其三證也。
又白虎通雲:『社稷所以有樹,何也?尊而識之也,使民望即見敬之,又所以表功也。
』案此正解所以有樹之義,了不論有之與無也。
此其四證也。
此雲『社稷所以有樹何』,然則,稷亦有樹明矣也。
又五經通義雲:『天子太社、王社,諸侯國社、侯社。
制度奈何?曰:社皆有垣無屋,樹其中以木,有木者土,主生萬物,萬物莫善於木,故樹木也。
』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