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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書卷七十六 列傳第六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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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付。

    此制一行,差止姦罔。

     詔從之。

    同又奏曰: 臣頃奏以黃素為勳,〔二〕具注官名、戶屬及吏部換勳之法,事目三條,已蒙旨許。

    臣伏思黃素勳簿,政可粗止姦偽,然在軍虛詐,猶未可盡。

    請自今在軍閱簿之日,行臺、軍司、監軍、都督各明立文按,處處記之。

    斬首成一階已上,即令給券。

    一紙之上,當中大書起行臺、統軍位號,勳人甲乙。

    斬三賊及被傷成階已上,亦具書於券。

    各盡一行,當行豎裂。

    其券前後皆起年號日月,破某處陳,某官某勳,印記為驗。

    一支付勳人,一支付行臺。

    記至京,即送門下,別函守錄。

     又自遷都以來,戎車屢捷,所以征勳轉多,敘不可盡者,良由歲久生姦,積年長偽,巧吏階緣,偷增遂甚。

    請自今為始,諸有勳簿已經奏賞者,即廣下遠近,雲某處勳判,鹹令知聞。

    立格酬敘,以三年為斷。

    其職人及出身,限內悉令銓除;實官及外號,隨才加授。

    庶使酬勤者速申,立功者勸,事不經久,僥倖易息。

    或遭窮難,州無中正者,不在此限。

     又勳簿之法,征還之日即應申送。

    頃來行臺、督將,至京始造,或一年二歲方上勳書。

    姦偽之原,實自由此。

    於今以後,軍還之日便通勳簿,不聽隔月。

    詔復依行。

     元叉之廢靈太後也,相州刺史、中山王熙起兵於鄴。

    熙敗,以同為持節、兼黃門侍郎、慰勞使,乃就州刑熙。

    還授平東將軍,正黃門,營明堂副將。

    尋加撫軍將軍、光祿大夫、本州大中正。

    同善事在位,為叉所親,戮熙之日,深窮黨與,以希叉旨,論者非之。

    又給同羽林二十人以自防衛。

    同兄琇,少多大言,常雲「公侯可緻」。

    至此始為都水使者。

    同啟求回身二階以加琇,琇遂除安州刺史。

    論者稱之。

     營州城民就德興謀反,除同度支尚書,黃門如故,持節使營州慰勞,聽以便宜從事。

    同頻遣使人,皆為賊害,乃遣賊家口三十人并免家奴為良,齎書諭德興,德興乃降。

    安輯其民而還。

    德興復反,詔同以本將軍為幽州刺史,兼尚書行臺慰勞之。

    同慮德興難信,勒眾而往,為德興所擊,大敗而還。

     靈太後反政,以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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