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文,示後必令遷之。
」司空公、長樂王穆亮等奏言:「升平之會,事在於今。
推功考德,實如明旨。
但七廟之祀,備行日久,無宜闕一,虛有所待。
臣等愚謂,依先尊祀,可垂文示後。
理衷如此,不敢不言。
」詔曰「理或如此。
比有間隙,當為文相示」。
八月壬辰,詔郡國有時果可薦者,並送京師以供廟饗。
又詔曰:「禮雲自外至者,無主不立。
先朝以來,以正月吉日,於朝廷設幕,中置松柏樹,設五帝坐。
此既無可祖配,揆之古典,實無所取,可去此祀。
又探策之祭,既非禮典,可悉罷之。
」
戊午詔曰:「國家自先朝以來,饗祀諸神,凡有一千二百餘處。
今欲減省群祀,務從簡約。
昔漢高之初,所祀眾神及寢廟不少今日。
至于元、成之際,匡衡執論,乃得減省。
後至光武之世,禮儀始備,饗祀有序。
凡祭不欲數,數則黷,黷則不敬。
神聰明正直,不待煩祀也。
」又詔曰:「明堂、太廟,並祀祖宗,配祭配享,於斯備矣。
白登、崞山、雞鳴山廟唯遣有司行事。
馮宣王誕生先後,復因在官長安,立廟宜異常等。
可敕雍州,以時供祭。
」又詔曰:「先恒有水火之神四十餘名,及城北星神。
今圓丘之下,既祭風伯、雨師、司中、司命,明堂祭門、戶、井、竈、中霤,每神皆有。
此四十神計不須立,悉可罷之。
」
甲寅,集群官,詔曰:「近論朝日夕月,皆欲以二分之日,於東西郊行禮。
然月有餘閏,行無常準。
若一依分日,或值月出於東,而行禮於西,尋情即理,不可施行。
昔秘書監薛謂等嘗論此事,以為朝日以朔,夕月以朏。
卿等意謂朔朏二分,何者為是?」尚書遊明根對曰「考案舊式,推校眾議,宜從朏月」。
十一月己未朔,帝釋禫祭於太和廟。
帝羇冕,與祭者朝服。
既而帝冠黑介幘,素紗深衣,拜山陵而還宮。
庚申,帝親省齊宮冠服及郊祀俎豆。
癸亥冬至,將祭圓丘,帝羇冕劍舄,侍臣朝服。
辭太和廟,之圓丘,升祭柴燎,遂祀明堂,大合。
既而還之太和廟,乃入。
甲子,帝羇冕辭太和廟,臨太華殿,朝群官。
既而帝冠通天,絳紗袍,臨饗禮。
帝感慕,樂懸而不作。
丁卯,遷廟,陳列冕服,帝躬省之。
既而帝羇冕,辭太和廟,之太廟,百官陪從。
奉神主於齋車,至新廟。
有司升神主於太廟,諸王侯牧守、四海蕃附,各以其職來祭。
十六年正月戊午,詔曰:「夫四時享祀,人子常道。
然祭薦之禮,貴賤不同。
故有邑之君,祭以首時,無田之士,薦以仲月。
況七廟之重,而用中節者哉!自頃蒸嘗之禮,頗違舊義。
今將仰遵遠式,以此孟月,犆礿於太廟。
但朝典初改,眾務殷湊,無遑齋潔,遂及於今。
又接神饗祖,必須擇日。
今禮律未宣,有司或不知此。
可敕太常令剋日以聞。
」
二月丁酉,詔曰:「夫崇聖祀德,遠代之通典;秩□□□,中古之近規。
故三五至仁,唯德配享;夏殷私己,稍用其姓。
且法施於民,祀有明典,立功垂惠,祭有恒式。
斯乃異代同途,弈世共軌。
今遠遵明令,憲章舊則,比於祀令,已為決之。
其孟春應祀者,頃以事殷,遂及今日。
可令仍以仲月而饗祀焉。
凡在祀令者,其數有五。
帝堯樹則天之功,興巍巍之治,可祀於平陽。
虞舜播太平之風,緻無為之化,可祀於廣寧。
夏禹禦洪水之災,建天下之利,可祀於安邑。
周文公制禮作樂,垂範萬葉,可祀於洛陽。
其宣尼之廟,已於中省,〔二一〕當別敕有司。
饗薦之禮,自文公已上,可令當界牧守,各隨所近,攝行祀事,皆用清酌尹祭也。
」
丙午,詔有司剋吉亥,備小駕,躬臨千畝,官別有敕。
癸醜,帝臨宣文堂,引儀曹尚書劉昶、鴻臚卿遊明根、行儀曹事李韶,授策孔子,崇文聖之諡。
於是昶等就廟行事。
既而,帝齋中書省,親拜祭於廟。
九月甲寅朔,大享於明堂,祀文明太後於玄室,帝親為之詞。
十月己亥,詔曰:「夫先王制禮,所以經綸萬代,貽法後昆。
至乃郊天享祖,莫不配祭,然而有節。
白登廟者,有為而興,昭穆不次。
故太祖有三層之宇,已降無方丈之室。
〔二二〕又常用季秋,躬駕展虔,祀禮或有褻慢之失,嘉樂頗涉野合之譏。
今授衣之旦,享祭明堂;玄冬之始,奉烝太廟。
若復緻齋白登,便為一月再駕,事成褻瀆。
回詳二理,謂宜省一。
白登之高,未若九室之美;幃次之華,未如清廟之盛。
將欲廢彼東山之祀,成此二享之敬。
可具敕有司,但令內典神者,攝行祭事。
獻明、道武各有廟稱,可具依舊式。
」自太宗諸帝,昔無殿宇,因停之。
十八年,南巡。
正月,次殷比幹墓,祭以太牢。
三月,詔罷西郊祭天。
十九年,帝南征。
正月,車駕濟淮,命太常緻祭。
又詔祀岱嶽。
二月癸亥,詔曰:「知太和廟已就,神儀靈主,宜時奉寧。
可剋三月三日己巳,內奉遷於正廟。
〔二三〕其出金墉之儀,一準出代都太和之式。
入新廟之典,可依近至金墉之軌。
其威儀鹵簿,如出代廟。
百官奉遷,宜可省之。
但令朝官四品已上,侍官五品已上及宗室奉迎。
」
六月,相州刺史高閭表言:「伏惟太武皇帝發孝思之深誠,同渭陽之遠感,以鄴土舅氏之故鄉,有歸魂之舊宅,故為密皇後立廟於城內,歲時祭祀,置廟戶十家,齋宮三十人。
春秋烝嘗,冠服從事,刺史具威儀,親行薦酌,升降揖讓,與七廟同儀,禮畢,撤會而罷。
今廟殿虧漏,門牆傾毀,簠簋故敗,行禮有闕。
臣備職司,目所親睹。
若以七廟惟新,明堂初制,配饗之儀,備於京邑者,便應罷壞,輟其常祭。
如以功高特立,宜應新其靈宇。
敢陳所見,伏請恩裁。
」詔罷之。
十一月庚午,帝幸委粟山,議定圓丘。
己卯,帝在合溫室,引鹹陽王禧,司空公穆亮,吏部尚書、任城王澄及議禮之官。
詔曰:「朝集公卿,欲論圓丘之禮。
今短晷斯極,長日方至。
案周官祀昊天上帝於圓丘,禮之大者。
兩漢禮有參差,魏晉猶亦未一。
我魏氏雖上參三皇,下考叔世近代都祭圓丘之禮,復未考周官,為不刊之法令。
以此祭圓丘之禮示卿等,欲與諸賢考之厥衷。
」帝曰:「夕牲之禮,無可依準,近在代都,已立其議。
殺牲祼神,誠是一日之事,終無夕而殺牲,待明而祭。
」員外散騎常侍劉芳對曰:「臣謹案周官牧人職,正有夕展牲之禮,實無殺牲之事。
」秘書令李彪曰:「夕不殺牲,誠如聖旨。
未審告廟以不?臣聞魯人將有事于上帝,必先有事于泮宮,注曰,『先人』。
以此推之,應有告廟。
」帝曰:「卿言有理,但朕先以郊配,意欲廢告,而卿引證有據,當從卿議。
」
帝又曰:「圓丘之牲,色無常準,覽推古事,乖互不一。
周家用騂,解言是尚。
晉代靡知所據。
舜之命禹,悉用堯辭,復言玄牡告于後帝。
今我國家,時用夏正,至於牲色,未知何準?」秘書令李彪曰:「觀古用玄,似取天玄之義,臣謂宜用玄。
至於五帝,各象其方色,亦有其義。
」帝曰:「天何時不玄,地何時不黃,意欲從玄。
」
又曰:「我國家常聲鼓以集眾。
易稱二至之日,商旅不行,後不省方,以助微陽、微陰。
今若依舊鳴鼓,得無闕寢鼓之義。
」